出生人口性别比培训材料
出生人口性别比培训材料
一、出生人口性别比概念及正常值:
出生人口性别比指活产男婴数与活产女婴数的比值,通常用女婴数量为100时所对应的男婴数来表示。正常情况下,出生性别比保持在103—107之间。由于男婴死亡率略高于女婴,这样到婚龄期时男女性别比例就基本持平。
二、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面临的严峻形势:
我国人口的出生性别比例,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就伴随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而不断的攀升1982年的第三次人口普查得到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是108.47。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的人口性别比例是111.27;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人口出生性别比为119.92。根据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时的比例测算;到2020年,中国处于婚龄的男性人数将比女性多出3000万—4000万,平均5个男性中将有一个找不到配偶。实际上,2007年中国男性已经比女性多出3700万,其中0—15岁的男性比女性多出1800万。专家认为上世纪九十年代出生的人口在达到婚龄时,将会有10%的男性被挤出婚姻市场不能成婚。
正是基于我国人口性别比的严峻形势,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被列为了我国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五大任务之一。
三、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衡的原因
由于男性在体格特征、心理素质等区别于女性的特征,使男性在适应战争、强劳动力方面的贡献远远大于女性,在社会的进步与文明未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对男性的性别偏好依然有其社会基础。男女不平等的现状仍然无法彻底改变。
(一)政策对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衡的影响
1、计划生育制度的约束:在计划生育政策下,数量的减少意味着生儿子机会的减少,导致想要男孩的父母丢弃女孩,进行
产前性别选择和人工流产。当人们由于政策的约束而不能拥有自己所希望的孩子数量时,他们就会转而谋求一种“以质量代替数量”的生育战略。
2、制度的缺位:制度缺位是影响出生性别比的主要社会因素,一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目前农村实行的依然是以土地保障为基础的“家庭养老老为主与社会扶助相结合”的养老保障制度,农村老人还主要依靠子女赡养,“养儿防老”导致了生育问题上的性别偏好。
二是部门配合不力,监管缺位。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好必须由计生、卫生、药监、公安等部门联合才能达到目的,在联合执法中,个别部门主动性不强,很难达到默契。
三是遗产制度缺位。子女几乎可以完全继承父辈的财产,为了防止家庭财产传给“外姓人”,就必须要有能够继承家庭姓氏的儿子。四是“低保”、“两免一补”等普惠政策体现不出实行计划生育的优越性。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户,因为孩子少、负担轻,家庭生活一般都比较宽裕,此项政策根本惠及不到他们,这样他们从心理上感到不平衡。五是法律法规存在缺位,威慑力不强。从相关法律法规来看,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法律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缺位现象。
(二)经济状况对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升高的影响
由于生产力相对低下,生产方式相对落后,传统农业仍需要男性劳动力。男性在体力劳动中的生产效率明显高于女性,这是由男女生理构造决定的,男性劳动力的身体较女性强壮,具有无法抗拒性。在劳动力落后的农村地区,还未进入现代农业,因此,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地区大多处于传统农业阶段,这些客观因素决定了人们更加偏爱男孩。 在经济活动中,天灾人祸是经常发生的,这些风险较大的工作多是由男性承担,男性在经济领域中处于支配地位的比例大,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也十分普遍,女性的很多劳动被抹杀,劳动成果得不到认可,许多家庭对男孩
的教育和结婚投入也多于女性。
(三)文化背景对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衡的影响
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以儒家思想为根基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封建思想,导致了中国人的生育先则以追求男性后裔为目的,以男孩偏好为特征的社会文化因素在生育决策的过场中的影响比经济因素更为重要。中国历史上一直实行的严格的父系制度、父权利制度,是男性在财产继承、家庭延续、家庭权利结构上占据主导地位,女性地位十分低下。尽管提倡男女平等,同享权利,共尽义务的道理,但内心深处却固守宗族观念,视男子为直系亲属,第一继承人一定是儿子,如是女儿,则认为是大权旁落、肥水外流、这也表明了我国人口问题的长期性与复杂性。
四、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对社会的危害
(一)形成婚姻市场的严重挤压,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由于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升高,将导致男性过剩,势必造成婚姻拥挤,形成大量的“光棍”,造成男性择偶困难。在那些没有权、没有钱,而又没有相貌竞争力的男性,会增加未婚的概率。“骗婚”或婚姻欺诈现象会层出不穷。男女婚龄的婚龄差增大,“大男小女、大女小男”的状况会日益普遍。婚外恋、婚外性关系、非婚生育、第三者的出现就不可避免。这对于一夫一妻制的传统家庭来说,是一股外来的冲击力,其结果是破坏传统家庭的稳定,导致离婚率的持续上升和残损家庭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