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执行财产参与分配
小议执行财产参与分配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法律事务部 韩武军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简称“**银行”)诉乐金飞利浦曙光电子有限公司(简称“乐金公司”)一案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然而经过调查,发现乐金公司的债权方非常之多,仅其房产土地就已经有十几家法院轮候查封,据说还有不少当地的债权人因为种种原因尚未起诉。僧多肉少,大家都只能指望着这块还有点价值的房地产,但河南安阳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应安彩高科的申请先下手为强,占据了第一顺位查封的有利位置,其他的人该如何分配呢?
一、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目前有关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主要是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以下简称《规定》)中,也就是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执行编中并没有规定参与分配制度。
二、其他国家关于参与分配的原则
1、平等主义分配原则
平等主义,是指就同一债务人的财产,数个债权人要求参加分配的请求不分先后,一律按照公平的原则依比例受偿。比如日本《民事执行法》第85条第五款和第139条第二款都规定,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允许债权人以平等协议的方式进行分配;如果达不成协议,则依民法、商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制作分配表予以分配。《法国民法典》第2093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为其全体债权人之共同质押物;此种财产的价金,应依各债权人之债权数额平等分派之;但如在债权人之间存在优先受偿的合法原因,不在此限。”这种原则充分保障了所有债权人的公平受偿,防止某一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2、优先主义分配原则
优先主义也叫质权主义,起源于日尔曼法,是指债权人申请查封、扣押了债务人的财产后,就立即在该财产上设定了担保物权之效力,以使债权人得就该财产较于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德国民事诉讼法第八百零四条规定:“(1)扣押后,债权人在扣押物上取得质权。(2)在与其他债权人的关系上,扣押质权使债权人得到与因契约取得动产质权时同样的权利;破产时,扣押质权优先于不视为动产质权的质权与优先权。(3)扣押在先所生的质权优先于扣押在后所生的质权。”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即便是扣押后产生了扣押质权而享有优先分配的效力,但如遇到原本在查封的财产上有法定优先权,如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以及船舶等特定的优先权,该扣押质权仍然要让位于这些先设定的法定优先权。只是当参与分配时,在同等受偿的基础上,扣押在先的质权先于普通的债或扣押在
后的质权受偿。当然,如果没有查封扣押的措施,这样的债也仅仅是普通的债,不享有任何的优先效力。优先主义的分配原则能更好地体现维护债权人利益这一执行功能,充分体现效率优先的实际要求,但就大多数债权人来说清偿要求的实现是不公平的。
3、团体优先主义分配原则
优先主义也叫群团优先主义或折中主义,其内涵是在一定期限内申报参与分配的债权人, 按照债权比例平等受偿,并对期限内未申报的其他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采用了这个原则。
三、我国法律规定采取的分配原则
实际上,参与分配的不同原则反映了不同的立法观和公平观。平等主义原则从债务人的财产是全体债权人债权的总担保为出发点,实现全体债权人的平等保护;优先主义原则则鼓励债权人积极行使申请执行权,注重对债权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而团体优先主义原则则兼顾了平等与优先原则的特点。然而,我国目前的司法解释对于适用何种参与分配原则的规定却出现了矛盾:
《规定》第88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这里显然是采用了优先主义原则。
《规定》第88条第三款规定:“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同时《规定》第94条也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以上两个条文显然又采取了平等主义。
《规定》第95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这里只能说有点团体优先主义的影子,但因为并没有配套的规定,例如申报期限、分配表、债权人资格审查标准等,致使这个规定并不能起到类似团体优先主义原则的效果。
当然,立法上在采用不同的分配原则时也是设置了不同的先决条件,你应该也注意到了“多份生效法律文书”和“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的区别。
四、《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
最高人民法院受全国人大委托负责起草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已经进行到第四稿,这也是最新一稿的执行法草案。该草案第一百九十九条明确将团体优先主义的立法原则确定了下来,以指导参与分配制度的实施。
之所以在将来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中确立这样的立法原则,草案说明中强调:如果在强制执行制度中实行平等原则(参与分配制度中),则意味着在执行过程中适用了破产程序的分配原则,显然会造成制度上的重复。因此,从执行和破产这两种法律制度各自的功能定位,以及一个国家法律体系整体协调的角度看,民事强制执行法中无疑应采取优先原则。但是,优先原则的合理性是以其他债权人能够有效地利用破产程序为前提的,如果一个国家的破产制度在实践中很难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债权人很难利用破产程序使自己的债权获得公平清偿的话,在民事强制执行法中采取优先原则就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从而在实质上造成一种不公平的后果。正是基于这种考虑,草案在制定过程中没有采取优先原则,而是采用了团体优先主义的立法原则。
确立了团体优先主义的分配原则,还要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分配程序。在这个草案中,其中第十一章以专章的形式将分配的制度具体规定了出来,尤其在具体的分配程序上进行了增加和完善。比如对于主持分配的执行机构明确了下来;将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资格在现有基础上有所扩大;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和通告制度、追加查封和财产移交统一分配、分配方案的制定与异议、增加异议人可提出分配异议之诉以及发放债权确认书等都做了细致地规定。
五、结束语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应与经济基础想适应。以我国当前社会状况,平等主义缺乏效率,优先主义违背公平,而团体优先主义则取两者之长,又补其短,应当尽快立法确认为我国的主流分配原则。
至于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件,河南安阳法院主持拍卖了该等房屋土地,因无人竞拍而以物抵债,虽然安彩高科今后能否成功变卖还存在较大变数,但总算是吃到了一点资产,其他的债权人呢,就只有望洋兴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