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房产纠纷代理
关于陈某、桑某等32名原告诉郑州布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惠等委托,指派程鹏律师作为其与郑州布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代理人,我们经过了解案情,查阅全案卷宗,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XX区公安分局不应被追加为本案当事人。
XX 区公安分局并非此案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在房屋购买过程中,“团购”的方式一方面能够使购买者得到一定价格的优惠。另一方面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尽量快速的出售房屋。房屋购买的方式并不影响合同的实质内容,合同的当事人应为上诉人郑州布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此案被上诉人。XX区公安分局虽然居中联络,但是没有资格成为合同的当事人,没有资格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发生的诉讼也不应该将中原区公安分局列为当事人。一审法院未将其列为案件当事人并没有错误,因此一审的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无误。一审被告郑州布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依照合同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
1、XX区公安分局与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不能成为上诉人拒绝支付违约金的理由。
XX 区公安分局与郑州布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中,被上诉人并非当事人,“购房协议”无权对被上诉人约定义务。而且在“购房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了,购房的具体合同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合同的履行必须符合具体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中十分明确地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交房的标准、期限,付款的期限、数额。被上诉人完全履行了义务,无违约行为。上诉人也应如期交房,延期交房应支付违约金。
2、上诉人提供的“通知”和“告知函”仅仅是上诉人的单方行为,被上诉人对此并不知情,不能对被上诉人产生任何效力。公安分局领导的签名,仅仅说明其收到了材料。其无权代表被上诉人同意上诉人的要求。上诉人逾期交房应支付违约金。
三、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 “补偿单”。
庭审中,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三份所谓的 “补偿单”。称张X、赵XX、刘XX三名被上诉人接受其关于逾期交房的赔偿。事实上,三名被上诉人均未签订上诉人称的文件,并非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完全按照了物业费缴纳的约定,按时足量的缴纳了物业费用。其提供的文件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新的证据” 的规定。“补偿单” 中的有关内容恰恰反映了上诉人承认逾期交房并认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法庭判决维持原判。
XX律师事务所
程鹏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