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合同
合 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就甲方邀请乙方演员 拍摄甲方所代理 广告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 合作时间:
二、 拍摄地点:
三、 拍摄时间:
四、 拍摄内容:
五、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 支付乙方协议总金额计人民币 整,其中含演员劳务费、肖像使用费和演员代理费。
2、 付款日期及形式:甲方在签定合同之日向乙方支付订金人民币 整,其余
整在照片拍摄完后三日内付清,乙方以有效票据结算。
3、 负责提供演员拍摄使用的服装及道具。
4、 负责提供化妆造型师。
乙方责任:
1、 提供演员 ,并负责征得演员 同意,由甲方拍摄的相关平面、视频广告,且使用其肖像。
2、 确保参加拍摄的演员按时到场,保证拍摄顺利进行。
3、 乙方演员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合理要求,保证不得因演员个人的原因而影响甲方拍摄工作。
六、 其他
1、 本次合作是在互相了解、信任的基础上进行合作,目的是为了双方能有良好的开端以便于今后
长期业务往来;
2、 本次合作拍摄的全部资料仅作为 项目推广制作 广告用(使用期限为 年),
其演员肖像不得挪作它用。在协议期内甲方同意乙方演员接拍同类广告,但不得拍摄有损影响甲方企业形象的广告。
3、 本协议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经费,每迟付一天,向乙方支付5%的滞纳金,如推迟支付所造成的损
失应由甲方承担。
4、 由于任何一方违约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应由违约方赔偿合同标的总额作为违约金。
七、 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盖章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 如合同执行需要临时调整,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 方:
(签章)
代表人:
日 期: 乙 方: (签章) 代表人: 日 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