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三
弱电法规,标准 2009-07-17 02:40:33 阅读30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4.5民用机场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Ⅰ一般规定
【条文】4.5.1本节内容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的安全防范工程。
【条文】4.5.2民用机场安全防范系统宜由防爆安检、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周界防护等子系统组成。
【条文】4.5.3民用机场安防系统的设计应考虑与机场消防报警、建筑设备监控、旅客离港管理等有关系统联动。
【条文】4.5.4民用机场安防系统的设计应考虑视频图像的远程传输问题。
【条文】4.5.5民用机场安防系统应独立运行。其安全管理系统和信息网络原则上应单独设置。
Ⅱ一级防护工程设计
【条文】4.5.6民用机场安检区应设置防爆安检系统
,包括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金属探测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爆炸物检验仪、防爆装置及其他附属设备;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对进行安检的旅客、行李、证件及检查过程进行监视记录,应能迅速检索单人的全部资料。
【条文】4.5.7民用机场航站楼的旅客迎送大厅、售票处、值机柜台、行李传送装置区、旅客候机隔离区、重要出入通道及其他特殊需要的部位,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及时记录。
【条文】4.5.8旅客候机隔离厅(室)与非控制区相通的门、通道等部位及其他重要通道、要害部位的出入口,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条文】4.5.9机场控制区、飞行区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防设施建设标准》MH7003的要求实施全封闭管理。在封闭区边界应设置围栏、围墙和周界防护系统。飞行区及其出入口,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出入口控制装置和防冲撞路障。
【条文】4.5.10在飞行区内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对飞机着陆进港和起飞离港的过程进行监视和记录(包括旅客上下飞机的情况、旅客行李和货物的装机、卸机情况等),并与照明系统、警告广播系统联动。
【条文】4.5.11机场的货运库、维修机库、停车场、进场交通要道、塔台等部位宜根据安防管理要求分别或综合设置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等系统,并考虑相互之间的联动。
【条文】4.5.12应设置安防监控中心(或主控室)。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13节的规定,并设置电子地图。
Ⅲ二级防护工程设计
【条文】4.5.13应符合4.5.6、4.5.7、4.5.8条的规定。
【条文】4.5.14飞行区的出入口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及防冲撞路障。
【条文】4.5.15应对旅客下机及登机过程进行监视。
【条文】4.5.16旅客行李和货物在装机及卸机时宜处于监视之下。
【条文】4.5.17应符合4.5.11条的规定。
【条文】4.5.18监控中心设置原则与功能要求基本与一级相同,但范围、规模可略小些。
Ⅳ三级防护工程设计
【条文】4.5.19应符合4.5.6条的规定。
【条文】4.5.20应符合4.5.7条的规定,摄像机数量可根据现场情况,适当减少。
【条文】4.5.21应符合4.5.8条、4.5.14条的规定。
【条文】4.5.22应符合4.5.15条的规定,摄像机数量可根据现场情况,适当减少。
【条文】4.5.23对机场的货运库、停车场、交通要道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
【条文】4.5.24监控中心设置原则与功能要求基本与二级相同,地点可以设在公安值班室内。
Ⅴ各子系统设计要求
【条文】4.5.25周界防护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26条的规定,并应符合机场电磁环境的要求。
【条文】4.5.26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22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4.5.26入侵报警系统可采用多级报警管理模式。
【条文】4.5.2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23条的规定。
【条文】4.5.28视频图像记录应采用数字录像设备。
【条文】4.5.29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2.29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4.5.29为防止无关人员与非法人员进入机场控制、隔离区域,应制定内部工作人员出入相应出入口的管理制度。
【条文】4.5.30安全管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2.32条的规定。
【条文】4.5.31监控中心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防盗安全门与紧急报警装置。
2应是专用工作间,应有卫生间、值班人员休息室。
3一级防护系统的监控中心面积不应小于30㎡;二级防护系统的监控中心面积不应小于20㎡;三级防护系统的监控中心可设在值班室内。
4.6铁路车站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Ⅰ一般规定
【条文】4.6.1本节内容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铁路车站的安全防范工程。
【条文说明】4.6.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169条的规定,铁路车站按技术作业分为编组站、区段站、中间站;按业务性质分为客运站、货运站、客货运站。由于车站建设一般采用一次规划、分期建设、逐步完成的模式,因此为保证建设的系统性、连续性和完整性,安防系统工程设计应有用户认可的系统冗余性、设备兼容性,以利于系统扩展时对功能与容量的要求。
【条文】4.6.2铁路车站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应考虑与消防报警、内部业务管理等有关系统联动。
【条文】4.6.3铁路车站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应考虑视频、音频、控制信号的远程传输,按用户要求提供远程传输接口、传输线路和终端设备。
【条文】4.6.4铁路车站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宜由防爆安检系统、周界防护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含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组成。
【条文】4.6.5铁路车站安全防范系统应独立运行。安全管理系统和信息网络原则上应单独设置。
Ⅱ一级防护工程设计
【条文】4.6.6铁路车站的旅客进站广厅、行包房应设置防爆安检系统。旅客进站广厅应设置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手持金属探测器、爆炸物检验仪、防爆装置及附属设备;行包房应设置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条文】4.6.7铁路车站的旅客进站广厅、旅客候车区、站台、站前广场、进出站口、站内通道、进出站交通要道、客技站及其它有安防监控需要的场所和部位,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条文】4.6.8铁路车站要害部位的出入口、售票场所(含机房、票据库、进款室)的主要出入口、特殊需要的重要通道口,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
【条文说明】4.6.8铁路要害部位的确定按照铁道部《铁路要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条文】4.6.9铁路车站要害部位,车站内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供水设施等重点场所和部位,应分别或综合设置周界防护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含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条文】4.6.10铁路车站的售票场所(含机房、票据库、进款室)、行包房、货场、货运营业厅(室)、编组场,应分别或综合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含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条文】4.6.11监控中心应独立设置。
【条文】4.6.12安全防范系统应为集成式。
Ⅲ二级防护工程设计
【条文】4.6.13铁路车站的旅客进站广厅、行包房应设置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条文】4.6.14旅客进站广厅宜设置手持金属探测器、爆炸物检测仪、防爆装置及附属设备。
【条文】4.6.15铁路车站的旅客进站广厅、旅客候车区、站台、站前广场、进出站口、站内通道、进出站交通要道,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条文】4.6.16客技站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条文】4.6.17铁路车站要害部位的出入口、售票场所(含机房、票据库、进款室)的主要出入口、特殊需要的重要通道口,可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
【条文】4.6.18铁路车站要害部位应分别或综合设置周界防护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含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条文】4.6.19铁路车站内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大型油库、供水设施等重点场所和部位,宜分别或综合设置周界防护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含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考虑设置实体防护系统。
【条文】4.6.20应符合第4.6.10条的规定。
【条文】4.6.21监控中心宜独立设置。
【条文】4.6.22安全防范系统应为组合式。
Ⅳ三级防护工程设计
【条文】4.6.23应符合第4.6.13条的规定。
【条文】4.6.24旅客进站广厅可设置防爆装置及附属设备、手持金属探测器、爆炸物检验仪。
【条文】4.6.25铁路车站的旅客进站广厅、旅客候车区、站台、站前广场、进出站口、站内通道,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根据现场情况摄像机数量可适当减少)。
【条文】4.6.26进出站交通要道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条文】4.6.27铁路车站售票场所(含机房、票据库、进款室)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条文】4.6.28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含紧急报警装置),可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
【条文】4.6.29铁路车站的要害部位,宜设置周界防护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含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考虑设置实体防护系统。储存易燃、易爆、剧毒品、放射性物品仓库,供水设施等重点部位可设置周界防护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含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条文】4.6.30铁路车站行包房、货场、编组场、货运营业厅(室)等重点场所和部位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条文】4.6.31宜设置监控中心。
【条文】4.6.32安全防范系统可为分散式。
Ⅴ各子系统设计要求
【条文】4.6.33周界防护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26条的规定,并应遵守铁路无线电管理对电磁环境的要求。
【条文】4.6.34紧急报警子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21条的规定。
【条文】4.6.35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22条的规定。
【条文】4.6.36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23条的规定。
【条文】4.6.37视频图像记录应采用数字录像设备。
【条文】4.6.38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2.29条的规定。
【条文】4.6.39安全管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2.32条的规定。
【条文】4.6.40监控中心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防盗安全门与紧急报警装置。
2一级防护系统的监控中心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二级防护系统的监控中心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0㎡;三级防护系统的监控中心可设在值班室内。
三、《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件》与高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
1.国务院第421号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是贯彻实施本规范的法律基础。2004年11月8日,国务院发布第421号令,颁布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这部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出台为贯彻实施本规范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长期以来,安全防范工作由于缺少国家一级法令法规的支撑,很多工作都是在“无法可依”的状态下摸索前进,其难度之大可想而知。现在,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法规,再次说明安全防范工作已经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这对从事安全防范工作和安全防范行业的业界人士来说,是一个极大的鼓舞和鞭策。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在《规范》的宣贯实施过程中,不断加深对《条例》的理解。
2.关于高风险对象范围的界定
本章所列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银行营业场所、重要物资储存库、民用机场、铁路车站等仅仅是常见的五类高风险防护对象。其实高风险防护对象远远不止本章中所提及的五类。国务院第421号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第十三条规定:
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
由上可见,本章中所列的五类高风险防护对象都包含在上述十一类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之中。《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所界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范围与本规范中所定义的高风险防护对象基本上是一致的,具体高风险防护对象的确定,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或管理规章。
3.关于高风险防护对象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标准缺口的问题
TC100将根据国务院第421号令的规定,将陆续组织制定其他高风险防护对象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行业标准。目前,各地各相关部门可根据需要,按国务院第421号令的要求和本规范中定义的高风险对象风险等级划分、防护级别确定的原则,制定地方法规(规章)、地方标准;或向TC100申请新标准立项,参加相应行业标准的编制。在新的行业标准未出台以前,也可参照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各地各相关部门通过制定地方法规(规章)和地方标准的实践,将为新行业标准的编制积累经验,准备条件。
在现行行业标准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中,已将原版本中有关管理方面的内容全部去掉,而去掉的管理方面的内容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不仅得到了体现,而且更明确、更具体、更有权威性。
第五章普通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一、内容简介
本章内容在《规范》第3章安全防范工程设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各类通用型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提出了具体要求。其内容对于各类智能化建筑和智能化社区的安防工程建设,都是适用的。本章共设2节,47条,66款。其中,强制性条文有4条(款),即:第5.2.8条第4、5款、第5.2.1条第3款、第5.2.18条第3款,必须严格执行。
二、条文、条文说明及解释
5.1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Ⅰ一般规定
【条文】5.1.1本节内容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通用型公共建筑安防工程,包括办公楼建筑、宾馆建筑、商业建筑(商场、超市)、文化建筑(文体、娱乐)等的安全防范工程。
【条文】5.1.2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应根据具体建筑物不同的使用功能和建筑物的建设标准进行工程设计及系统配置。
【条文】5.1.3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根据其安全管理要求、建设投资、系统规模、系统功能等因素,由低至高分为基本型、提高型、先进型三种类型。
【条文说明】5.1.3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标准由低至高分为基本型、提高型、先进型。其中基本型安全防范工程,必须符合对安全防范管理的基本要求,重点强调物防和人防的要求;提高型安全防范工程,增加了相应的技防功能要求和系统设备的配置要求;先进型安全防范工程,应为技防功能较齐全、系统设备的配置较完备、技术水准较高的安全防范系统。
三种类型安全防范工程的划分,只作为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技术等级的设定,并不是评定安全防范工程防护水平的标准。对一个建筑安防系统的防护能力和防护水平的实际评价,将有另外的标准或规范来完成。
【条文】5.1.4通用型公共建筑安防系统的组建模式、系统构成、系统功能以及各子系统的设计,应执行本规范第3章的相关规定。
【条文】5.1.5设防区域和部位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周界:建筑物单体、建筑物群体外层周界、楼外广场、建筑物周边外墙、建筑物地面层、建筑物顶层等。
2出入口:建筑物、建筑物群周界出入口、建筑物地面层出入口、办公室门、建筑物内或/和楼群间通道出入口、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停车库(场)出入口等。
3通道:周界内主要通道、门厅(大堂)、楼内各楼层内部通道、各楼层电梯厅、自动扶梯口等。
4公共区域:会客厅、商务中心、购物中心、会议厅、酒吧、咖啡座、功能转换层、避难层、停车库(场)等。
5重要部位:重要工作室、财务出纳室、建筑机电设备监控中心、信息机房、重要物品库、监控中心等。
【条文说明】5.1.5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应按照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确定设防的区域和部位,工程设计者应根据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本条所列的部位(或目标)、区域进行选择,实施部分或全部的设防。
Ⅱ基本型安防工程设计
【条文】5.1.6周界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层的出入口(正门和其它出入口)、外窗宜有电子防护措施。
2顶层宜设置实体防护设施或电子防护措施。
【条文】5.1.7各层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安装出入口控制系统时,应与消防报警系统联动。在火灾报警的同时应自动释放出入口控制系统,不应设置延时功能。疏散门在出入口控制系统释放后应能随时开启。以便消防人员顺利进入实施灭火救援。
【条文】5.1.8各层通道宜预留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线和接口。
【条文】5.1.9电梯厅和自动扶梯口应预留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线和接口。
【条文】5.1.10公共区域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层、功能转换层应视实际需要预留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线和接口。
2会客区、商务中心、会议区、商店、文体娱乐中心等宜预留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线和接口。
【条文】5.1.11重要部位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要工作室应安装防盗安全门,可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入侵报警系统。
2大楼设备监控中心应设置防盗安全门,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入侵报警系统。
3信息机房应设置防盗安全门,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入侵报警系统。
4楼内财务出纳室应设置防盗安全门、紧急报警装置,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重要物品库应设置防盗安全门、紧急报警装置,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6公共建筑中开设的银行营业场所的安防工程设计,应符合第4.3节的规定。
【条文】5.1.12监控中心可设在值班室内。
Ⅲ提高型安防工程设计
【条文】5.1.13周界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第5.1.6条的规定。
2地面层出入口(正门和其它出入口)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3顶层宜设置实体防护或/和电子防护设施。
【条文】5.1.14楼内各层门厅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
【条文】5.1.15各层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防护应符合第5.1.7条的规定。
【条文】5.1.16各层通道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或/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条文】5.1.17电梯厅和自动扶梯口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条文】5.1.18公共区域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层、功能转换层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2停车库(场)宜设置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并视实际需要预留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线和接口。
3会客区、商务中心、会议区、商店、文体娱乐中心等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条文】5.1.19重要部位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要工作室应设置防盗安全门、出入口控制系统,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
2大楼设备监控中心应设置防盗安全门、出入口控制系统,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入侵报警系统。
3信息机房应设置防盗安全门、出入口控制系统,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入侵报警系统。
4楼内财务出纳室应设置防盗安全门、紧急报警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重要物品库应设置防盗安全门、紧急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6应符合第5.1.11条第6款的规定。
【条文】5.1.20系统的组建模式为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监控中心应为专用工作间,其面积不宜小于30㎡,宜设独立的卫生间和休息室。
Ⅳ先进型安防工程设计
【条文】5.1.21周界的防护应符合第5.1.13条的规定。
【条文】5.1.22楼内各层门厅的防护应符合第5.1.14条的规定。
【条文】5.1.23各层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防护应符合第5.1.7条的规定。
【条文】5.1.24各层通道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或/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条文】5.1.25电梯厅和自动扶梯口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条文】5.1.26公共区域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层、功能转换层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2停车库(场)应设置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3会客区、商务中心、会议区、商店、文体娱乐中心等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条文】5.1.27重要部位的防护应符合第5.1.19条的规定。
【条文】5.1.28系统的组建模式为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监控中心应为专用工作间,其面积不宜小于50㎡,应设独立的卫生间和休息室。
5.2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Ⅰ一般规定
【条文】5.2.1本节内容适用于总建筑面积在5万㎡以上(含5万㎡)、设有小区监控中心的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
【条文】5.2.2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工程,根据建筑面积、建设投资、系统规模、系统功能和安全管理要求等因素,由低至高分为基本型、提高型、先进型三种类型。
【条文】5.2.3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遵从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的原则,在设置物防、技防设施时,应考虑人防的功能和作用。
【条文】5.2.4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必须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中,统筹规划,统一设计,同步施工。5万㎡以上(含5万㎡)的住宅小区应设置监控中心。
Ⅱ基本型安防工程设计
【条文】5.2.5周界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小区周界应设置实体防护设施(围栏、围墙等)或周界电子防护系统。
2实体防护设施沿小区周界封闭设置,高度不应低于1.8m。围栏的竖杆间距不应大于15cm。围栏1m以下不应有横撑。
3周界电子防护系统沿小区周界封闭设置(小区出入口除外),应能在监控中心通过电子地图或模拟地形图显示周界报警的具体位置,应有声、光指示,应具备防拆和断路报警功能。
【条文说明】5.2.5周界防护系统是住宅小区的外围防线,一般由实体周界(围栏、围墙等)和/或电子周界防护系统以及保安人员组成。围栏的竖杆间距宽度不大于15cm,是考虑正常人侧身不能钻入的距离。围栏1m以下不应有横撑,以防止非法人员攀沿入小区。
【条文】5.2.6公共区域宜安装电子巡查系统。
4宜在住户室内安装至少一处以上的紧急求助报警装置。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应具有防拆卸、防破坏报警功能,且有防误触发措施;安装位置应适宜,应考虑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使用要求,选用触发件接触面大、机械部件灵活、可靠的产品。求助信号应能及时报至监控中心(在设防状态下)。【条文说明】5.2.7住宅内安装火灾报警探测器的原则,应以国家现行消防规范为准。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可纳入访客(可视)对讲系统,也可纳入入侵报警系统。
【条文】5.2.8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控中心宜设在小区地理位置的中心,避开噪声、污染、振动和较强电磁场干扰的地方。可与住宅小区管理中心合建,使用面积应根据设备容量确定。
2监控中心设在一层时,应设内置式防护窗(或高强度防护玻璃窗)及防盗门。
3各安防子系统可单独设置,但由监控中心统一接收、处理来自各子系统的报警信息。
4应留有与接处警中心联网的接口。
5应配置可靠的通信工具,发生警情时,能及时向接处警中心报警。【条文说明】5.2.8通信工具可以是有线通信工具或无线通信工具。有线通信是指市网电话或报警联网专线;无线通信是指小区内无线对讲机或无线移动通信手机。
【条文】5.2.9基本型安防系统的配置标准应符合表5.2.9的规定。
Ⅲ提高型安防工程设计
【条文】5.2.10周界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小区周界设置实体防护设施(围栏、围墙等)和周界电子防护系统。
2应符合第5.2.5条第2、3款的规定。
3小区出入口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条文】5.2.11公共区域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电子巡查系统。
2在重要部位和区域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3宜设置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条文】5.2.12家庭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第5.2.7条第1、3、4款的规定。
2应安装联网型访客对讲系统,并符合第5.2.7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
3可根据用户需要安装入侵报警系统,家庭报警控制器应与监控中心联网。
【条文】5.2.13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第5.2.8条1、2款的规定。
2各子系统宜联动设置,由监控中心统一接收、处理来自各子系统的报警信息等。
3应符合第5.2.8条第4、5款的规定。
【条文】5.2.14提高型安防系统的配置标准应符合表5.2.14的规定。
【条文】5.2.15周界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第5.2.10条的规定。
2住宅小区周界宜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条文】5.2.16公共区域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
2在重要部位、重要区域、小区主要通道、停车库(场)及电梯轿厢等部位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3应设置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并宜与监控中心联网。
【条文说明】5.2.16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信息采集点(巡查点)与监控中心联网,计算机可随时读取巡查点登录的信息。对于基本型和提高型安防工程,其电子巡查系统可选用离线式;先进型的电子巡查系统应选用在线式,以便系统能对巡查人员进行实时跟踪。
【条文】5.2.17家庭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第5.2.7条第1、3、4款的规定。
2应安装访客可视对讲系统,可视对讲主机内置摄像机宜具有逆光补偿功能或配置环境亮度处理装置,并应符合第5.2.12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
3宜在户门及阳台、外窗安装入侵报警系统,并符合第5.2.12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
4在户内安装可燃气体泄漏自动报警装置。
【条文说明】4住宅内如已按消防规范安装了火灾报警系统,可不执行本条第4款的规定。
【条文】5.2.18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第5.2.8条第1、2款的规定。
2安全管理系统通过统一的管理软件实现监控中心对各子系统的联动管理与控制,统一接收、处理来自各子系统的报警信息等,且宜与小区综合管理系统联网。
3应符合第5.2.8条第4、5款的规定。
【条文】5.2.19先进型安防系统的配置标准应符合表5.2.19的规定。
三、《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与普通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
1.高风险对象与普通风险对象的划分具有相对性。
本规范所称的高风险防护对象与普通风险防护对象只具有相对的意义。风险的评估应有一套科学的方法和程序。实际上,高风险防护对象的内部可能有普通风险的部位或目标,普通风险防护对象的内部也可能有高风险的部位或目标。因此,对高风险对象和普通风险对象的确定,只具有宏观的和相对的意义,不能绝对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21号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列举的十一类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中,第(六)、(七)、(十一)类均与本章所界定的普通风险对象有关。因此,本规范所称的某些普通风险对象也可能属于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范围,其安全防范工程也应按高风险对象实施。
2.普通风险对象的安防工程设计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本规范对普通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由低至高分为基本型、提高型、先进型三种类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将安全防范工程按其风险等级、防护级别及工程投资额的大小分为一、二、三级;两者之间不是一一对应关系,具体情况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3.关于本章内容与《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的关系问题。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的第7章对智能建筑中的安防系统设计提出了基本要求,该标准将安防系统定位为建筑智能化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强调的主要是系统功能要求,其基本内容与本规范并不矛盾。本规范不仅强调系统的功能要求,而且对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电磁兼容性、环境适应性等都提出了要求,内容更加广泛、全面。《规范》的第3.10.1条也考虑了安全防范系统与智能建筑的其它子系统的集成及与其综合管理系统的连通问题。
第六章安全防范工程施工
一、内容简介
本章内容为安全防范工程施工。是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要求的具体实施过程。为确保安全防范工程质量,提高施工工艺和技术水准,对安全防范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包括施工准备、管线敷设、设备安装,以及系统调试等)提出了规定和要求。本章共有4节,15条,36款。其中有2条为强制性条文,即:第6.3.1条、第6.3.2条,必须严格执行。
二、条文、条文说明及解释
6.1一般规定
【条文】6.1.1本章规定了安全防范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是安全防范工程施工的基本依据。
【条文】6.1.2本章适用于各类建(构)筑物安全防范工程的施工。
【条文】6.1.3安全防范工程的施工,除执行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6.2施工准备
【条文说明】6.2本节规定了实施安全防范工程应具备的条件,它包括:设计文件、仪器设备、施工场地、管道、施工器材及隐蔽工程的要求等。施工单位应对这些要求认真准备,以提高施工安装效率,避免在审核、安装、随工验收等工作中出现不必要的返工。
【条文】6.2.1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场、施工:
1施工对象已基本具备进场条件,如作业场地、安全用电等均符合施工要求。
2施工区域内建筑物的现场情况和预留管道、预留孔洞、地槽及预埋件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使用道路及占用道路(包括横跨道路)情况符合施工要求。
4允许同杆架设的杆路及自立杆杆路的情况清楚,符合施工要求。
5敷设管道电缆和直埋电缆的路由状况清楚,并已对各管道标出路由标志。
6当施工现场有影响施工的各种障碍物时,已提前清除。
【条文】6.2.2对施工准备进行检查,符合下列要求方可施工:
1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齐全。
2施工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包括工程特点、施工方案、工艺要求、施工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
3设备、器材、辅材、工具、机械以及通讯联络工具等应满足连续施工和阶段施工的要求。
4有源设备应通电检查,各项功能正常。
6.3工程施工
【条文】6.3.1工程施工应按正式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若确需局部调整和变更的,须填写“更改审核单”(见表6.3.1),或监理单位提供的更改单,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条文】6.3.2施工中应做好隐蔽工程的随工验收。管线敷设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对管线敷设质量进行随工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见表6.3.2)或监理单位提供的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解释说明】
表6.3.1更改审核单、表6.3.2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请详见2004年《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宣贯培训教材第98、99页。
【条文】6.3.3线缆敷设应符合本规范3.11.5条的规定。
【条文】6.3.4光缆敷设应符合本规范3.11.6条的规定。
【条文】6.3.5工程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探测器安装。
1)各类探测器的安装,应根据所选产品的特性、警戒范围要求和环境影响等,确定设备的安装点(位置和高度)。
2)周界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能保证防区交叉,避免盲区,并应考虑使用环境的影响。
3)探测器底座和支架应固定牢固。
4)导线连接应牢固可靠,外接部分不得外露,并留有适当余量。
2紧急按钮安装。紧急按钮的安装位置应隐蔽,便于操作。
3摄像机安装。
1)在满足监视目标视场范围要求的条件下,其安装高度:室内离地不宜低于2.5m;室外离地不宜低于3.5m。
2)摄像机及其配套装置,如镜头、防护罩、支架、雨刷等,安装应牢固,运转应灵活,应注意防破坏,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在强电磁干扰环境下,摄像机安装应与地绝缘隔离。
4)信号线和电源线应分别引入,外露部分用软管保护,并不影响云台的转动。
5)电梯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厢门上方的左或右侧,并能有效监视电梯厢内乘员面部特征。
4云台、解码器安装。
1) 云台的安装应牢固,转动时无晃动。
2)
应根据产品技术条件和系统设计要求,检查云台的转动角度范围是否满足要求。
3)解码器应安装在云台附近或吊顶内(但须留有检修孔)。
5出入口控制设备安装。
1)各类识读装置的安装高度离地不宜高于1.5m,安装应牢固。
2)感应式读卡机在安装时应注意可感应范围,不得靠近高频、强磁场。
3)锁具安装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安装应牢固,启闭应灵活。
6访客(可视)对讲设备安装。
1)(可视)对讲主机(门口机)可安装在单元防护门上或墙体主机预埋盒内,(可视)对讲主机操作面板的安装高度离地不宜高于1.5m,操作面板应面向访客,便于操作。
2)调整可视对讲主机内置摄像机的方位和视角于最佳位置,对不具备逆光补偿的摄像机,宜作环境亮度处理。
3)(可视)对讲分机(用户机)安装位置宜选择在住户室内的内墙上,安装应牢固,其高度离地1.4~1.6m。
4)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的管理机宜安装在监控中心内,或小区出入口的值班室内,安装应牢固、稳定。
7电子巡查设备安装。
1)在线巡查或离线巡查的信息采集点(巡查点)的数目应符合设计与使用要求,其安装高度离地1.3~1.5m。
2)安装应牢固,注意防破坏。
8停车库(场)管理设备安装。
1)读卡机(IC卡机、磁卡机、出票读卡机、验卡票机)与挡车器安装
——安装应平整、牢固,保持与水平面垂直、不得倾斜;
——读卡机与挡车器的中心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产品使用要求;
——宜安装在室内,当安装在室外时,应考虑防水及防撞措施。
2)感应线圈安装。
——感应线圈埋设位置与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产品使用要求;
——感应线圈至机箱处的线缆应采用金属管保护,并固定牢固。
3)信号指示器安装。
——车位状况信号指示器应安装在车道出入口的明显位置;
——车位状况信号指示器宜安装在室内;安装在室外时,应考虑防水措施;
——车位引导显示器应安装在车道中央上方,便于识别与引导。
9控制设备安装。
1)控制台、机柜(架)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平稳牢固、便于操作维护。机柜架)背面、侧面离墙净距离应符合本规范3.13.11条的规定。
2)所有控制、显示、记录等终端设备的安装应平稳,便于操作。其中监视器(屏幕)应避免外来光直射,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避光措施。在控制台、机柜(架)内安装的设备应有通风散热措施,内部接插件与设备连接应牢靠。
3)控制室内所有线缆应根据设备安装位置设置电缆槽和进线孔,排列、捆扎整齐,编号,并有永久性标志。
【条文说明】6.3.5本条对安全防范工程中各子系统设备的安装提出了要求。特别对报警探测器、摄像机、云台、解码器、出入口控制设备、访客对讲、电子巡查、控制室等设备的安装作了较为具体详细的规定,以保证整个工程的顺利实施。
【条文】6.3.6供电、防雷与接地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的供电设施应符合本规范3.12节的规定。摄像机等设备宜采用集中供电,当供电线(低压供电)与控制线合用多芯线时,多芯线与视频线可一起敷设。
2系统防雷与接地设施的施工应按本规范3.9节的相关要求进行。
3当接地电阻达不到要求时,应在接地极回填土中加入无腐蚀性长效降阻剂;当仍达不到要求时,应经过设计单位的同意,采取更换接地装置的措施。
4监控中心内接地汇集环或汇集排的安装应符合本规范3.9.6条的规定,安装应平整。接地母线的安装应符合本规范3.9.3条的规定,并用螺丝固定。
5对各子系统的室外设备,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防雷与接地施工,并应符合本规范3.9节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6.3.6依据本规范第3章,本节对安全防范工程的供电设施、防雷与接地设施等的施工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以保证系统的供电安全和雷电防护的有效性。
【解释说明】
6.4系统调试
【条文】6.4.1基本要求。系统调试前应编制完成系统设备平面布置图、走线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调试工作应由项目责任人或具有相当于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并编制调试大纲。
【条文说明】6.4.1经验表明,安全防范系统由于文件资料不全,给系统安装、调试和系统正常运行带来许多麻烦和困难。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安全防范系统调试开通前必须具备的文件资料。安全防范系统的调试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此,本条规定系统调试必须由项目责任人或相当于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并有调试大纲。
【条文】6.4.2调试前的准备。
1按6.3节要求,检查工程的施工质量。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如错线、虚焊、开路或短路等应予以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2按正式设计文件的规定查验已安装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
3系统在通电前应检查供电设备的电压、极性、相位等。
【条文说明】6.4.2调试前按设计方案中配套清单,对安装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和备品备件等进行核查。调试人员应按本规范6.3节的要求,逐项检查系统工程的施工、安装质量。根据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原则与要求,下道工序应是对上道工序的检查,通过逐项检查施工、安装质量,可以避免事故,保证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系统通电前应对系统的外部线路进行检查,避免由于接线错误造成严重后果。
【条文】6.4.3系统调试。
1先对各种有源设备逐个进行通电检查,工作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并做好调试记录。
【条文说明】1安全防范系统的所有设备都应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单机通电工作正常后才能接入系统,这样可以避免单机工作不正常而影响系统调试。
2报警系统调试。
1)按国家现行入侵探测器系列标准、《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68等相关标准的规定,检查与调试系统所采用探测器的探测范围、灵敏度、误报警、漏报警、报警状态后的恢复、防拆保护等功能与指标,应基本符合设计要求。
2)按国家现行标准《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663的规定,检查控制器的本地、异地报警、防破坏报警、布撤防、报警优先、自检及显示等功能,应基本符合设计要求。
3)检查紧急报警时系统的响应时间,应基本符合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2按入侵探测器系列标准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安装的探测器和控制器的功能和指标进行检查与调试,应准确无误。
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调试。
1)按《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检查并调试摄像机的监控范围、聚焦、环境照度与抗逆光效果等,使图像清晰度、灰度等级达到系统设计要求。
2)检查并调整对云台、镜头等的遥控功能,排除遥控延迟和机械冲击等不良现象,使监视范围达到设计要求。
3) 检查并调整视频切换控制主机的操作程序、图像切换、字符叠加等功能,保证工作正常,满足设计要求。
4)调整监视器、录像机、打印机、图像处理器、同步器、编码器、解码器等设备,保证工作正常,满足设计要求。
5)当系统具有报警联动功能时,应检查与调试自动开启摄像机电源、自动切换音视频到指定监视器、自动实时录像等功能。系统应叠加摄像时间、摄像机位置(含电梯楼层显示)的标识符,并显示稳定。当系统需要灯光联动时,应检查灯光打开后图像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6)检查与调试监视图像与回放图像的质量,在正常工作照明环境条件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中表4.3.1-1规定的四级,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表4.3.1-1规定的三级,或至少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
【条文说明】3按相关标准的规定及设计要求,检查与调试每路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使摄像机监视范围、图像清晰度、切换与控制、字符叠加、显示与记录、回放以及联动功能等正常,满足设计要求。
4出入口控制系统调试
1)按《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394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检查并调试系统设备如读卡机、控制器等,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2)对各种读卡机在使用不同类型的卡(如通用卡、定时卡、失效卡、黑名单卡、加密卡、防劫持卡等)时,调试其开门、关门、提示、记忆、统计、打印等判别与处理功能。
3)按设计要求,调试出入口控制系统与报警、电子巡查等系统间的联动或集成功能。
4)对采用各种生物识别技术装置(如指纹、掌形、视网膜、声控及其复合技术)的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调试,应按系统设计文件及产品说明书进行。
【条文说明】4按相关标准要求、设计方案及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检查与调试出入口控制系统识别装置及执行机构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检查系统的开门、关门、记录、统计、打印等处理功能应准确无误。
5访客(可视)对讲系统调试
1) 按国家现行标准《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2《黑白可视对讲系统》GA/T269的要求,调试门口机、用户机、管理机等设备,保证工作正常。
2)
按国家现行标准《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2的要求,调试系统的选呼、通话、电控开锁等功能。
3)调试可视对讲系统的图像质量,应符合黑白可视对讲系统》GA/T269标准的相关要求。
4)对具有报警功能的访客(可视)对讲系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663及相关标准的规定,调试其布防、撤防、报警和紧急求助功能,并检查传输及信道有否堵塞情况。
【条文说明】5按相关标准及设计方案规定,检查与调试系统的选呼、通话、电控开锁、紧急呼叫等功能。对具有报警功能的复合型对讲系统,还应检查与调试安装的探测器、各种前端设备的警戒功能,并检查布防、撤防及报警信号畅通等功能。
6电子巡查系统调试
1)调试系统组成部分各设备,均应工作正常。
2)检查在线式信息采集点读值的可靠性、实时巡查与预置巡查的一致性,并查看记录、存储信息以及在发生不到位时的即时报警功能。
3)检查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确保信息钮的信息正确,数据的采集、统计、打印等功能正常。
【条文说明】6按预先设定的巡查路线,正确记录保安人员巡查活动(时间、路线、班次等)状态。对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检查当发生意外情况时的即时报警功能。
7停车库(场)管理系统调试
1)检查并调整读卡机刷卡的有效性及其响应速度。
2)调整电感线圈的位置和响应速度。
3)调整挡车器的开放和关闭的动作时间。
4)调整系统的车辆进出、分类收费、收费指示牌、导向指示、挡车器工作、车牌号复核或车型复核等功能。
【条文说明】7要求按系统设计,检查与调试系统车位显示、行车指示、入口处出票与出口处验票、计费与收费显示、车牌或车型识别以及意外情况发生时向外报警等功能。
8采用系统集成方式的系统调试
1)按系统的设计要求和相关设备的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先对各子系统进行检查和调试,应能工作正常。
2)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检查并调试安全管理系统对各子系统的监控功能,显示、记录功能,以及各子系统脱网独立运行等功能。结果应基本满足本规范3.3.2、3.3.3和3.4.1条的要求。
【条文说明】8安全防范系统的各子系统应先独立调试、运行;当采用系统集成方式工作时,应按设计要求和相关设备的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检查和调试统一的通信平台和管理软件后,再将监控中心设备与各子系统设备联网,进行系统总调,并模拟实施监控中心对整个系统进行管理和控制、显示与记录各子系统运行状况及处理报警信息数据等功能。
9供电、防雷与接地设施的检查
1)检查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符合本规范3.12.4条的规定。
2)检查各子系统在电源电压规定范围内的运行状况,应能正常工作。
3)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
4)当系统采用稳压电源时,检查其稳压特性、电压纹波系数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当采用UPS作备用电源时,应检查其自动切换的可靠性、切换时间、切换电压值及容量,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5)按本规范3.9节的要求,检查系统的防雷与接地设施;复核土建施工单位提供的接地电阻测试数据,其接地电阻应符合本规范3.9.3条的规定,如达不到要求,必须整改。
6)按设计文件要求,检查各子系统的室外设备是否有防雷措施。
【条文说明】9本规范规定系统供电电源容量应大于设计值的1.5倍、并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考察主电源自动转换及备用电源自动充电情况,是为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本规范提出安全防范系统应采用“联合接地与等电位连接”的防雷设计思想,是根据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要求而提出的。系统的接地采用“一点接地方式”,是为了避免由于接地电位差而引入的交流杂波等的干扰。目前建设物受到多种因素限制,很少采用专用接地装置,较多采用建筑物基础钢筋网作为综合接地网。整个建筑接地、防雷接地及各种系统设备接地大多接在综合接地网上。由于钢筋网的接地电阻比较小(一般在0.5Ω左右),大多能满足设计要求。
【条文】6.4.4系统调试结束后,应根据调试纪录,按表6.4.4的要求如实填写调试报告。调试报告经建设单位认可后,系统才能进入试运行。(表6.4.4系统调试报告请详见标准宣贯培训教材第1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