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涉税问题
我是房地产企业, 请问:动迁户要房回迁/回迁代建费及按售价增加面积等事宜如何纳税、发票开全额还是扣除原有房照面积金额?
答复:流转税管理处:由于《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三)》第四条“房屋开发公司用于补偿动迁户的房屋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已废止,从2007年1月1日起,对房屋开发公司补偿给居民个人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对补偿给动迁单位的商品房仍按原规定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房屋开发公司补偿给动迁户的商品房按对外销售价格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应全额开具发票。
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给动迁户回迁房,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 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 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如果你单位是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则你单位取得的回迁代建费和按售价增加面积取得的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阅文件:《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6]188号)。
个人所得税管理处:动迁户户主回迁过程中,支付的增加面积款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对柯桥镇红建村“城中村”旧村改造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 绍县地税
文号: 绍县地税税[2001]53号
颁布日期: 2001-6-5
实施日期: 20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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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柯桥镇红建村“城中村”
旧村改造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柯桥分局:
你分局送来《有关红建村“城中村”旧村改造工程
的请示报告》悉。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对红建村在旧城改造中,将房屋安置给拆迁户的,暂不征收营业税。但对安置过程中向村民收取超面积部分的价款,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村民之间相互调剂住房面积,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红建村向非拆迁户出售商品房,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红建村“城中村”旧村改造工程和村民之间相互调剂住房面积等所取得的收入(所得),还应按规定征收城建税、所得税等税、费、基金。
三、红建村所需售房发票,须先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然后按规定申请购买使用。
绍兴县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税收 问题 批复
抄送:稽查局,县有关会计、审计、税务师事务所
绍兴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五日印发
校对:徐建桥 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