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需准备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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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原告是单位的,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肇事司机的驾驶证及肇事车辆的行驶证、肇事车辆的保险凭证(交强险、商业险)的复印件;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人身损害赔偿的,还需准备下列材料:
(1)门诊病历、门诊医疗费、挂号费等收据;
(2)住院医疗费收据、用药清单、住院病历、出院摘要、转院治疗证明;
(3)出院后病休假证明(时间要连续)、住院期间的护理证明(危重病人需两人以上护理的应特别注明);
(4)交通费、住宿费等票据;
(5)后续治疗费证明(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5)有工作单位的,要求按固定收入赔偿的,须提供受伤前6个月以上的工资清单、劳动合同及完税凭证;
(6)构成伤残的,应准备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书及鉴定费收据;
(7)死亡的,须准备居民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死者家庭成员情况登记表);
(8)死亡赔偿金,属于农村户口要求按城镇标准赔偿的,应准备事故发生前一年的在当地城镇暂住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及有来源于城镇的稳定收入的证明(即所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工资清单、完税凭证等);
(9)其他请求的证据。
5、财产损害赔偿的,需准备以下材料:
(1)定损单及车辆零部件报价单、修理费发票等;
(2)相关的施救费、鉴定费、停车费等费用收据、发票;
(3)其他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