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合同
机关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中国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 年 月 日﹡﹡﹡﹡公务车辆定点保险采购项目(招标编号:﹡﹡[201﹡]006号)的招标结果和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为节约经费,降低政府运作成本,经双方协商,甲方正式确定乙方为2013-2015年度﹡﹡﹡﹡公务车辆的定点承保单位。
第二条 甲乙双方本着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又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甲方机动车辆在乙方投保时,以乙方实际出单价格为准,商业险均会在标准保费的基础上给予最低7折的优惠。
第三条 承保
1、2013-2015年度(共2年,2013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甲方公务车辆定点在乙方投保。
2、凡在乙方投保的车辆,甲方负责提供所投保车辆上年度的保险单,做好续保工作。
3、乙方具体负责上述车辆的承保工作,并由专人负责与车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的对口联系工作,负责车辆的承保和理赔工作。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四条 理赔:
1、报案:
出险后,甲方可以各种形式向乙方报案。乙方热线服务中心电话: 9﹡﹡﹡V,夜间值班电话:﹡﹡﹡V。乙方昼夜24小时接受报案。
2、定损:
乙方接到车辆出险报案后,定损人员将就近赶赴现场,以“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尽快定损。乙方为甲方投保车辆提供7×24小时的查勘、定损服务。
对在异地出险的上述车辆,乙方定损人员应在 1 小时内赶赴现场或尽快委托当地保险公司代查勘定损,以便尽快修复车辆、处理事故、申请索赔。
3、理赔:
对甲方投保车辆的索赔,乙方承诺在手续齐备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赔款。
4、理赔过程中的服务 :
4.1、简化的理赔手续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不需要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及提供交警证明:
A、 5000元以内的单车事故,可由贵单位自行拍照,由我司定损后结算赔款。
B、 车辆停放被撞,无法向肇事方索赔,车损金额在3000元以内的。
C、 仅车辆底盘受损的单车事故。
D、 双车碰撞事故,经双方协商各自承担本车损失,本车损失3000元以内。
以上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具备以下手续即可办理赔款:
A、 写有出事经过的出险通知书,经贵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B、 车损照片:含牌照的事故车全车照及受损部位的局部详细照片。
C、 驾驶证正、副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证复印件。
D、 转帐支付委托书单位盖章。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需要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可不需要提供交警证明:
A、 客户现场报案,不涉及人伤或轻微人伤不住院的单车事故,我公司查勘定损员查验第一现场,情况属实,损失在5000元- 10万元以下。
B、 双车碰撞事故,客户现场报案后,肇事双方同意私了,经我公司第一现场查勘,我方应负全责的,可赔付本车及三者车损,本车金额在5万元以下,三者方车损5000元以下。
3)在理赔时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乙方会根据甲方的特殊情况,在理赔时予以特殊处理:
A、行驶证上的车牌号与保单或行驶中挂的牌照不一致,出险时以车架号或发动机号核实。
B、车辆更换牌照过程中,如无行驶证或行驶证无效,贵单位出具证明,说明车辆正在进行车牌更换,我司可正常赔付。
4)甲方凡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只要不涉及人身伤亡,出险后经车辆所在单位车管人员同意,可自行撤除现场,我公司将协助安排被保车辆及第三者车辆的救援、定损等后续事宜,按正常案件处理。
4.2、交通事故伤员住院医疗费垫付:
甲方投保车辆在﹡﹡﹡﹡﹡V和﹡﹡﹡﹡区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或车上人员遭受伤害,在伤员送往乙方协作医院治疗的情况下,经乙方和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共同确认,依法应由车方垫付和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由乙方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垫付。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对逾期未缴纳保险费的车辆的索赔,乙方有拒赔的权利。
乙方账户信息:
户 名:﹡﹡V﹡﹡﹡V﹡
开户银行:﹡﹡﹡﹡vv﹡﹡vvv
账 号:﹡﹡v﹡﹡﹡﹡﹡﹡﹡
2、乙方必须严格履行各项服务承诺,当甲方投保车辆出险时乙方应及时响应处理。
3、乙方各经办人员有协助甲方肇事车辆索赔的义务。
4、对疑难案件的处理,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以解决问题的原则友好协商。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乙方将履约保证金转账至甲方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履行完甲方所有投保车辆的保险责任后无息退还。
甲方账户信息:
户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因特殊情况未能如期招标,合同有效期顺延。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授权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