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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XX区人民法院车辆管理暂行规定》相关的范文

  • 07-03 XX县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
  •   为进一步强化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湖政发〔20xx〕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本 ...

  • 01-18 XX县优化发展环境的暂行规定
  • 中共XX县委办公室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XX县优化发展环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完善的《XX县优化发展环境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XX县委办公室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9月6日 XX县优化发展环境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确保县委、县政府发展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促进全县经济 ...

  • 04-16 xx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是指农村村民申请建造生活居住用房和家庭生产用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集体土地。   第三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村规划,不得随意选 ...

  • 08-29 xx市征用土地人员分流安置暂行规定
  • 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征用土地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包括龙翔、凤鸣街道)城建规划区内,因征用耕地而产生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其他农业人口(以下简称征地人员)。其他镇(乡)城建规划区内新征用土地需安置的“农转非”征地人员有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 ...

  • 07-28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
  •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

  • 06-11 XX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聘任制暂行办法
  •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劳动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聘任制,并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市场认可和出资人认可的原则;   2、坚持优胜劣汰、择优录用原则;   3、坚持党管干部和出资人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按干部管 ...

  • 06-03 XX市地价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地价管理,合理调控和引导土地市场,保障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地价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基准地价的制订、更 ...

  • 04-16 xx市渔业水域水质保护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促进渔业生产正常发展,保证水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和《xx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xx市渔业水域内的排污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渔业水域”是指本市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 ...

  • 04-19 法院关于办理上级领导机关转办党政领导批办事项暂行规定
  •   第一条为规范全州法院办理上级领导转办及党政领导批办事项的办理程序,增强工作责任心,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协调和联系,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级领导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协、纪检委及上级法院。各级信访部门转办事宜执行此规定。   第三条两级人民法院应当选配有较高政策理论和业务水平、工作作风严谨细致的人员办理单位转办、领导批办工作。   第四条对转办、批办事项要认真负责,做到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