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讨论稿)
巢湖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加强学术权力,规范学术管理,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有关学术事务决策的审议、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二级组织,分别为校学术委员会、院(系)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决策的最高审议、咨询机构,院(系)学术委员会负责处理各院(系)的学术事务。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为15-19人(单数)。根据需要,可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院(系)自下而上民主推荐,以公开、公正的选举方式产生。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党委会讨论推荐,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相关事务,秘书处设在科技处。
第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人数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设置,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1-2人。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各院(系)学术委员会推选和校长推荐产生,经校党委会讨论确定。其中,校长推荐名额不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相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人选,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须兼顾学科和院(系)的平衡。
第九条 各院(系)学术委员会由5-9人(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2 人。院(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各院(系)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院(系)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下根据各自职能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能力;
3.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4.原则上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
5.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严格遵守本章程规定。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为学校重要学术事务、重大建设项目与发展改革方案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
2.审议由专门委员会提交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学风及学术道德等方面的重要议题;
3.审议与学校重要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与相关学术标准;
4.审议由不少于1/3名委员联名提出并经主任委员审定的学术发展方面重要议题;
5.听取和审议各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指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与院(系)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6.维护学术尊严和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7.承担学校委托审议的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讨论、审议与本专门委员会相关的学术事务,涉及重要学术事务的须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负责为学校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支撑条件等方面的发展规划与重要改革方案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术规范与相关标准,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具体职责在各专门学术委员会章程中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须向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
第十七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审议本单位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学位授予、学术交流、学术道德等学术事务。具体职责在院(系)学术委员会章程中规定。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提议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各专门委员会、院(系)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自行安排。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讨论与学生事务直接相关的议题,须邀请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事项,会议表决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得不少于与会者三分之二的票数方为通过。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应予以公示,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申请,并
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须依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工作章程,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足够的专项经费和必要的条件,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