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考核细则(培训会)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
考核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十二五”期间全国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考核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削减目标,依据国务院转发《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9]61号)、《国务院关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3号)和《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削减量和实际排放量的年度考核、中期评估与全面考核。
本细则中重点重金属,指《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确定的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五类重金属,兼顾重点区域确定的其他防控重金属污染物(如锑、锰)。
本细则中重点区域,指《规划》中确定的138个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
本细则中的重点行业,指《规划》中确定的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矿采选、铅锌矿采选、镍钴矿采选、锡矿采选、锑矿采选和汞矿采选业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冶炼、铅锌冶炼、镍钴冶炼、锡冶炼、锑冶炼和汞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等),并适度兼顾电镀、燃煤电厂等重金属排放的主要行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内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基本原则
1. 基数固定
《规划》确定以2007年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考核基数,2007年污染源普查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是“十二五”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考核的基础,是核查核算企业、区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和削减比例的依据。新增量和削减量核查核算过程中,产排污系数等参数取值原则上应与2007年污染源普查原参数保持一致,不得变动和调整。2007年污染源普查所涉及的涉重污染源是考核的口径,不在考核基数口径内的现有污染源(2008年之前的污染源)不作为考核的重点,保证数据口径系统匹配。无组织排放未纳入污染源普查和环境统计口径,不作为排放量考核重点。2007年后新(改、扩)建涉重
项目,污染物新增量在环境统计中计列后,后续年份深度治理等工程减排量可以纳入考核范围。
2. 增量落地
考虑到重点重金属污染源行业集中、类型单一、数量明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考核中要求将污染物新增量落实到产品产量增量、具体区域和企业排放增量,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排放量要真实反映地区和行业新增产量的污染排放变化情况。按照产排污系数法、监测数据法核查核算企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根据当年排放重点重金属产业发展、主要产品产量情况分行业宏观测算校核区域新增量,查漏补缺,将新增量落实到污染源。对于淘汰落后产能等量替代部分,要根据落后产能淘汰规模、新建产能的产排污系数来计算新增量。
3. 减量查清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削减量要有工程项目做依托。严格项目资料审核,强化现场核查,按照不同类别项目核查核算方法,逐一核实上报项目削减量,充分利用各类佐证材料加强对上报项目削减量的验证和校核。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重点行业全口径核算。开展项目后督察和不定期抽查,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转。
4. 统筹衔接
考核数据要正确反映各地区考核年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情况,并且与排放重点重金属产业发展和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一致。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的考核要与《规划》实施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统筹衔接,但排放量指标考核的项目不局限于《规划》确定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项目,原则上只要发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变化的企业(项目)都可纳入排放量考核范围。
环境统计涉及的重金属排放企业是核查核算的重点,环境统计重金属排放量地方初步数据将作为考核参考依据,环境统计初步数据反映变化较大的、新增量和削减量较大的企业将作为考核重点,最终核查考核认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企业排放量数据落实到当年环统,做到增量核查和减量核查衔接,核查核算数据与环境统计的衔接。
三、总体思路
1. 以年度排放变化量为考核重点
排放量指标考核以自然年为时间节点,不对半年情况进行考核,重点对考核年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新增量和削减量进行核查核算。考核年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为上年度的排放量与本年度新增量之和减去本年度削减量,其中,对2011年的考核要核查核算2008-2010年(有条件的应尽可能将新增量和削减量落实到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0-2011年间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削减量;中期评估核查核算2012年重点重金属污染物与2007年相比的净削减量和削减比例;全面考核核查核算2015年重点重金属污染物与2007年相比的净削减量和削减比例。
2. 以行政区为考核单元
考核以行政区为边界,实行单区域考核,各区域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数据单独计列、单独考核。重点区域按照区域所在县(区、市)行政区进行核查核算。重点区域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区、市)的,原则上每个县(区、市)均按照该重点区域削减比例要求进行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重点区域覆盖区县有明确差异化的目标指标要求的除外)。国家考核时,可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全部重点区域所属县(区、市)外的其他地区作为一个非重点区域进行考核,没有重点区域的把全省作为一个非重点区域进行考核。对于发生排放重金属企业搬迁和产业布局重构的重点区域,排放量考核也可以按照重点区域所在县(区、市)上一级行政区作为考核单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辖区非重点区域考核可以自行制定办法进一步分解、考核。
3. 以工业污染源为主要考核范围
排放量指标考核原则上只限于排放重点重金属的工业污染源。排放重点重金属的社会源和生活源原则上不纳入考核范围。不在考核基数内的现有工业污染源(2008年之前的工业污染源),可以适当鼓励性地将削减量纳入核查核算范围。
4. 按照重金属单元素考核
排放量指标考核按照重金属元素,分别对废水和废气两种介质中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削减量进行核查核算。含重金属的固体废物不作为考核重点。核查核算原则上不考虑重金属存在价态
的影响。严格核查核算《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内项目,在资料审核、现场核查中强化新增量、削减量的审核、验证和校核。对电镀行业、铅蓄电池制造业和燃煤电厂等进一步加大考核企业覆盖度,通过核查核算逐步完善企业排放清单,实行全口径核查核算。
四、考核方法
以资料审核为基础,依据明确的核查核算方法,对上报项目逐一核实排放量。强化现场核查,对污染物削减量大的项目、资料审核中发现材料或数据存疑的项目全部现场核查到位。原则上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现场核查项目的新增量和削减量要分别达到本区域和行业上报量的70%,非重点区域达到60%以上。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考核统一按照项目累加法核算新增量和削减量,同时按照重点行业主要产品产量变化情况和产排污系数宏观测算新增量,以此校核项目累加法测算结果。核查核算方法主要采用项目产排污系数法和监测数据法。对于废水中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优先采用2007年污染源普查采用的产排污系数法进行核查核算。在废气重金属排放系数尚不完善时,对于废气中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优先采用监测数据法测算。
1. 基于项目的产排污系数法
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是在综合考虑影响行业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各种主要因素,包括产品、工艺、规模、原材料,
以及末端治理技术设备等情况下,生产单位产品(或使用单位原料)所产生或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量。产排污系数是测定污染源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基本技术方法之一。基于项目的产排污系数法采用排放重金属污染物项目对应的重金属产排污系数核查核算新增量和削减量,各地要结合产品、工艺、规模、原材料、末端治理技术设备等选择与实际情景相吻合的产排污系数,分别测算存在变化因素的各涉重企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
2. 基于项目的监测数据法
按照考核期企业废气(废水)排放量、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浓度的监测数据核查核算项目新增量和削减量。监测数据包括环评验收文件、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线监测数据等。存在多个排放口的,分别测算排放量。监测数据按照以下优先序顺次采用并相互校核:(1)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监控平台联网、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运行管理规范、数值合理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2)各级环保部门对废水、废气治理设施的监督性监测数据,取每两个月监测数据均值(各地对监测频次有更密要求的,取所有监测数据均值);(3)“三同时”验收监测数据;(4)企业自测数据也可以作为参考。
3. 基于涉重产业实际产量的新增量宏观测算法
根据考核期重点行业主要产品产量变化和产排污系数,宏观测算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作为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总体把握参考。基于产量的宏观测算法主要用于对全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的校核。非重点行业以及区域性重点重金属新增量也可按照产量的宏观法进行测算。
五、考核程序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考核由基础技术资料准备、数据核查验证、数据审核与核算认定三个环节工作组成。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环保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考核的基础性工作,包括用于新增量核查核算的基础资料、历年项目台帐、考核年工程项目详细清单及相关验证文件等,并对本区域内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查核算,核查核算结果及其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一并上报环境保护部。开展监督性监测、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企业,应将监测数据汇总分析作为核查核算校核材料。工程项目详细清单是环境保护部核查核算新增量和削减量的基本依据。
2、环境保护部组织考核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资料进行审查核证,现场核查新建企业情况、重点项目排放达标情况、工程建设与运行情况、结构调整项目真实情况,验证各地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和削减量计算结果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等。核查组将经审核认定后的工程项目清单、核查数据及其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等上报环境保护部。
3、环境保护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最终审核与核算认定。
具体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考核程序包括: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交项目清单和有关资料。
(2)按照提交的工程项目清单核查考核年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
(3)依据排放重金属产业发展、产品产量变化对新增量进行宏观校核,确定新增量。
(4)按照提交的工程项目清单核查考核年重金属污染物削减量。
(5)根据资料审核情况、环境统计初步数据分析结果,对重点污染物新增量项目、削减量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对资料审核确定的新增量和削减量进行校核和调整。
(6)根据审核认定的新增量和削减量,初步确定考核年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和削减比例。
(7)将审核认定后的项目清单、核查数据及其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等上报环境保护部。
(8)环境保护部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进行审核和最终核算认定,统筹建立环境统计数据库,并将认定结果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二章 新增量考核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是指考核年度与上年同期相比,由于工业生产活动增加导致的重金属排放增加量。考核年新(改、扩)建企业、产能利用率发生变化的企业、原材料发生改变的企业产生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变化均纳入新增量考核范围。新增量考核要真实反映地区和行业新增产量的污染排放变化情况,上报企业的产能变化要与本地排放重金属产业发展相对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重点行业企业(项目)新增产能(产量)应占本辖区内该行业新增产能的80%以上,各重点区域和非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新增产能应占本区域该行业新增产能的80%以上。
一、排放废水企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
(一)优先采用产排污系数法
1、新建企业、未发生工艺和原料变化的改扩建企业、产能利用率发生变化的企业按照企业(或生产线)所属行业、生产工艺、规模、产品、污染处理设施工艺选取对应的重金属产排污系数和产品产量测算企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放量作为企业新增量。
2、发生工艺和原料变化的改扩建企业、原材料发生改变的企业按照企业(或生产线)所属行业、生产工艺、规模、产品、
污染处理设施工艺选取对应的重金属产排污系数和产品产量测算企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考核年度排放量减去上年同期排放量得到新增量。原材料发生改变的企业应提供原材料变化前后原材料进货、检验证明和物料主成分分析材料。
3、对于存在废水循环回用的企业,按照企业对应的产排污系数考核企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产生量,以产生量作为企业新增量。废水治理和回用设施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去除量在削减量中另行计算。
(二)采用监测数据法校核
1、对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资料审查中数据材料存疑的企业用监测数据法进行校核。
2、某企业某类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选取该类重金属污染物日均排放新增废水量、该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浓度、以及考核期内排放天数进行核算。
3、未发生工艺和原料变化的改扩建企业、产能利用率发生变化的企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数据与上年发生明显变化的,原则上以上年上报排放浓度为核查核算依据。对于非重点区域、非重点行业,原则上不对非工程不稳定因素、无法核定的新增量减少部分予以重点考核。
4、对现阶段无对应产排污系数的企业,采用监测数据法核查核算新增量。个别新型生产工艺与2007年污染源普查情景相差
较大的,可以进行地方测算工作并作为国家核查核算时参考。
5、对产排污系数法和监测数据法得出的企业新增量结果进行比较。以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结果为基础,若两者之差与产排污系数法测算结果之比在15%以内(含15%和小于15%),按“取大数”的原则确定企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若比值大于15%,在查清差异所在的基础上可原则上按照产排污系数法确定企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
(三)进行全省和重点行业新增量综合平衡
1、区域内全部上报企业的某类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累加得到区域该类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
2、对于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采用重点行业产量的宏观测算法进行校核,根据重点行业主要产品产量变化宏观测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上报全省重点行业主要产品总产量及主要工艺产品产量(主要工艺产品产量应占全省该产品产量的80%以上),根据数据可得性、数据准确性综合平衡,分主要生产工艺确定不同的排放系数测算新增量。
4、重点行业产品增加(减少)的产量使用统计部门数据。如无全年数据,按统计部门公布的1-3季度数据(采用季度平均值)推算全年数据进行计算,考核期数据与国家最终公布数据差
异较大的,可以在下一年度考核时予以修正。
新增量宏观测算的重点行业的主要产品
5、宏观测算结果与项目累加法得出的结果比较,若两者之差与项目累加法之比在20%以上的,应在校核重点行业新建企业、原有企业的产能变化基础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分析说明产生差异的原因,并作为现场核查重点,必要时应重新考核重点企业新增量,将新增量落实到污染源。
二、排放废气企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
(一)优先采用监测数据法
1、新(改、扩)建企业的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选取考核期内新(改、扩)建企业引起的涉该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新增废气流量、该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浓度、以及考核期内排放天数进行核算。
2、产能利用率变化企业根据核查核算年度废气排放流量、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天数核算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考核年度排放量减去上年同期排放量得到考核年度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
3、考核期内原料发生变化的企业根据考核年度废气排放流量、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天数考核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考核年度排放量减去上年同期排放量得到考核年度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原材料发生改变的企业应提供原材料变化前后原材料进货、检验证明和物料主成分分析材料。
4、未发生工艺和原料变化的改扩建企业、仅产能利用率发生变化的企业,对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数据与基准年发生变化的要进行重点核查,原则上以基准年上报排放浓度为考核依据。
(二)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校核
1、对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资料审查中数据材料存疑的企业,要结合有关产排污系数研究结果进行校核。
2、产排污系数法测算结果与监测数据法得出的结果比较,以监测数据法测算结果为基础,若两者之差与监测数据法测算结果之比在15%以内(含15%和小于15%),按“取大数”的原则确定企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若比值大于15%,原则上按照监测系数法测算数据确定企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
3、对现阶段无对应产排污系数的企业,采用监测数据法核查核算新增量。个别新型生产工艺与2007年污染源普查情景相差较大的,可以进行地方测算工作并作为国家核查核算参考。 (三)进行全省和重点行业新增量综合平衡
1、区域内全部上报企业的新增量累加得到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重点区域和非重点区域新增量累加得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
2、对于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废气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采用重点行业产量的宏观测算法进行校核,根据重点行业主要产品产量变化情况(见下表)宏观核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废气中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上报全省重点行业主要产品
总产量及主要工艺产品产量(主要工艺产品产量应占全省该产品产量的80%以上)。分主要生产工艺确定不同的排放系数测算新增量。
4、重点行业产品增加(减少)的产量使用统计部门数据。如无全年数据,按统计部门公布的1-3季度数据(采用季度平均值)推算全年数据进行计算,考核期数据与国家最终公布数据差异较大的,可以在下一年度考核时适当修正。
5、宏观测算结果与项目累加法相比,误差在20%以上的,各地应在分析和校核重点行业新建企业、原有企业产能变化的基础上,查找并补充企业数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分析说明产生差异的原因,并作为现场核查重点,重新核查核算重点企业新增量,将最终核算的新增量落实到污染源。
三、新增量现场核查要点
1、对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大、上报排放量变化大、资料审核中发现材料或数据存疑企业要进行现场核查。在对项目削减量进行现场核查时,可视情况核查企业当年重金属新增排放量情况。
2、现场核查时,企业提供企业产能及近三年主要产品产量情况、用水用电情况、企业物料主成分分析等材料,作为校核企业排放量变化的佐证材料。对部分数据差异较大、基础参数齐全的,可以采用物料衡算方法进行进一步校核。
3、现场核查过程中,按照重点行业核查要点逐一检查企业是否符合要求。根据核查要点现场核查结果,对企业基于产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适当调整。
4、企业提交除尘装臵收集的烟(粉)尘中所含重金属浓度监测化验数据、排气量数据,现场核查中将作重点对比分析。
第三章 削减量考核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削减量是指考核年度与上年同期相比,通过实施落后产能淘汰、清洁生产、污染源综合治理等工程措施,形成的连续稳定、可核证的主要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削减量。
一、落后产能淘汰项目
落后产能淘汰项目新增削减量主要是指关停工业企业与重金属污染物产生相关的全部或部分生产设施后形成的新增削减量。
1、条件
(1)能够提供证明设施永久性关停的有效材料,并能证明关停的时间,包括政府的淘汰关闭文件、破产文件、吊销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文件、环境监察纪录、停水断电证明、关停前后影像图片等。
(2)由于生产原因暂时停产的企业,不按照落后产能淘汰项目测算新增削减量,其排放量变化纳入到排放重金属行业产能变化导致的新增量减少环节进行测算;
(3)实施停产治理、限期治理的企业一律不计算新增削减量,待企业完成治理恢复正常生产后再根据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按照治理工程测算重金属污染物新增削减量。
2、方法
落后产能淘汰项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削减量为企业淘汰关闭的生产设施在上年环境统计(或污染源普查)中对应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
排放废水企业淘汰(关停)全部生产设施的,新增削减量按上年考核校核确认的环境统计对应的排放量。2008年-2011年期间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采用2007年污染源普查对应的排放量。没有环境统计数据或环境统计数据未经有效性校核的,新增削减量采用产排污系数测算,结合监测数据法进行校核。
排放废气企业淘汰(关停)全部生产设施的,新增削减量按上年环境统计中对应的排放量计算。没有确定环境统计数据或环境统计数据未经有效性校核的,新增削减量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结合产排污系数法研究结果进行校核。
淘汰部分重金属污染物产生相关的生产设施时,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削减量,应采用淘汰的生产设施排放量而不是全部生产设施排放量。关停部分设施排放量可根据该生产设施上年产品实际产量占总产量的比例确定,难以按产品产量分开测算的,可按照淘汰生产设施的设计生产能力所占全部产能的比例测算。
2008年-2014年期间淘汰的生产设施,新增削减量在考核年一次结清;2015年淘汰的生产设施,按照淘汰关闭生产设施的实际时间,从次月起测算。
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是通过采用清洁生产技术降低生产工艺过程中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包括排放重金属的企业采用无毒无害原材料技术改造、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生产工艺技术改造项目等。
1、条件
(1)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着重于污染物产生量的削减,对于实质上属于污染源末端治理设施技术改造的清洁生产项目,按照污染源综合整治(改建)项目新增削减量的考核方法进行测算。
(2)对于以生产设施改造为主,含有部分末端处理设施改造,实质上属于清洁生产改造的项目,按照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考核方法进行测算。
(3)纳入考核范围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有实质性工程措施作为依托,需提供项目验收文件或其他证明技术改造后设施连续稳定运行的有效材料。
(4)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后仍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其新增削减量不予认定。
2、方法
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新增削减量为改造前后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差值,主要包括由于产污系数变化而导致的产生量降低,同时治污设施削减量往往也有一定的变化。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量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测算,并采用监测数据法校核。
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新增削减量从项目能够开始连续稳定运行后的次月起予以测算,余量在下一年度结转。如2011年验收(或连续稳定运行)的项目测算通过验收(或连续稳定运行)后次月起至2011年12月30日的新增削减量,余量在2012年度结转。
三、污染源综合整治项目
污染源综合整治项目主要是通过新(扩)建污染源深度治理设施或改造污染源末端治理设施等工程措施实现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削减的项目。
1、条件
(1)能够提供证明新(扩)建污染源深度治理设施或改造污染源末端治理设施连续稳定运行的有效证明材料,如项目环保验收报告。
(2)污染源将重金属污染废水直接排至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新增削减量在集中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测算时纳入。
(3)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削减量纳入污染源综合整治项目考核范围。
(4)下列情况不计新增削减量:新、扩建生产项目实施“三
同时”治理工程的(纳入新增量测算中一并考虑);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装备和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未实施污染深度治理工程、节水工程、末端治理技术改造等实质性工程治理措施的;考核期日常督察、定期核查、环保专项行动等发现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2、方法
污染源综合整治(新、扩建)项目新增削减量为新、扩建治污设施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削减量,采用项目实施后年实际处理量、新(扩)建治污设施排口浓度与新(扩)建治污设施处理效率计算。新(扩)建治污设施处理效率优先采用监测数据法确定。项目实施后年实际处理量为项目通过验收(连续稳定运行)后次月起一年内实际处理的含重金属废水或废气的量。如2008年6月通过验收的新建重金属废水处理项目,项目实施后年实际处理量为从2008年7月到2009年7月一年内实际处理的废水量;2011年验收(连续稳定运行)的项目为通过验收(连续稳定运行)后次月起至2011年12月30日实际处理的含重金属废水或废气的量。
污染源综合整治(改建)项目新增削减量为项目改造前后治污设施增加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削减量,即项目改造前上一年度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削减量与项目实施后的削减量之差。削减量采用排放量与治理设施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去除率的乘积计算。废水中重点重金属污染排放量优先采用上年度环境统计(或2007年
污普)对应的排放量,没有相对应的排放量时采用监测法计算。废气中重点重金属污染排放量优先采用监测数据,可采用同行业类比法或产排污系数法。去除率优先采用监测数据法测算,用类比法或产排污系数法校核。
污染源综合整治项目新增削减量从能够连续稳定运行的次月起予以测算,余量在下一年度结转。结转方法相见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新增削减量考核相关内容。
四、基数外项目新增削减量
1、条件
不在考核基数(2007年全国污染物普查范围)内的落后产能淘汰、清洁生产改造、污染源综合整治等项目,适当鼓励性将新增削减量纳入考核范围。
不在考核基数内的责任主体灭失的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尾矿库、废弃物堆存场地、废渣等历史遗留问题治理项目和企业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治理项目,视情况适当鼓励性将新增削减量纳入考核范围。
生态和水体修复项目、铬渣处理处臵项目暂不纳入考核范围。
2、方法
不在考核基数内的落后产能淘汰、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污染源综合整治项目按照考核基数内同类型项目对应方法进行测算
新增削减量。
采用安全填埋工艺解决历史遗留重金属固体废渣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治理项目,按照污染源综合整治(新、扩建)项目的测算方法测算新增削减量。采用其他工艺解决历史遗留重金属固体废渣的项目,根据处理处臵固体废渣的性质、规模,类比安全填埋工艺,测算新增削减量。
考核基数外项目,新增削减量合计不能高于基数内全部工程项目的本年度本介质中该类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削减量的10%。
五、新增削减量现场核查要点
现场核查过程中,根据重点行业新增削减量现场核查要点逐一检查污染源是否符合要求,重点核查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运行闲臵情况、排污口与监测采样口的符合性、实际排污情况与监测数据的对应情况、项目实际工艺流程与设计方案的一致性、污染源环境管理情况等。
污染源须提供企业台帐,台帐包括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用水用电、加药及维修记录)、排污情况等。铅蓄电池企业需提供生产用铅合金进货检验单据。
对于核查要点发现问题较大的,要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监测数据推算的治污效率进行适当修正。
第四章 排放量考核
1、考核以2007年废水、废气中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为基数,工业固废中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暂不做考虑。每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单独取基数,不累计。在2007年基数上,辅以逐年新增量和削减量的核查核算,最终确定考核期的年度实际排放量。
2、废水中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基数采用2007年污染源普查数据(以国家库数据为准),为全口径数据,包括企业规模、生产工艺、废水处理工艺、废水中重金属产生量和排放量、重点区域主要重金属产生量和排放量等、区域内各行业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等。
3、各省废气重金属排放基数原则由各省根据考核细则测算,辅以国家核查核算和重点行业校核确定。废气中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基数包含列入规划中的重点项目废气排放量、规划中确定的重点企业废气排放量、燃煤汞排放量为基数,由各省进行根据排放系数法初步测算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废气排放量,国家技术组测算燃煤汞排放量、重点行业废气中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并对各省进行校核。
4、着重加强2010年环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审核和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提供排放重点重金属企业2007年污染源普查排放数据和2010年环境统计数据、2008-2010年三年期间的新增量企业清单和削减量项目清单,对2010年环统和
2007年两年间排放量变化大的企业,应分析差异原因,考核过程中加强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校核验证其排放量变化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合。对于不符合实际排放情况的,按照核查核算方法确定排放量,纳入环境统计中。
5、每年核查核定的结果进入数据库,逐步完善,加强各类数据的相互校核。核算工程项目削减量时,企业和地方应按照以减量带基数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相关企业的重金属产生量监测、分析、测算工作,并将其纳入数据库。核算修复和历史遗留项目削减量时,其原始的重金属处臵量纳入基数考虑。核算项目削减量时,若有项目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废水废气处臵工艺发生变化情况,或产业园区企业数量规模变化时,将变化之前的排放量计入基数考虑。企业改、扩建项目时,也应按照增量带全量的要求,在环境影响评价等各项前期工作中,做好原产生量监测、分析、测算工作。
附表
表1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报表
表1-1 重金属相关企业废水中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项目表
填表说明:
1.重点区域,按照国家《规划》确定的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名称填写,如不在重点区域,填写“非重点区域”。重点区域按照区域所在县(市、区)行政区为边界进行核查核算,重点区域所在县(市、区)内项目或生产线全部作为重点区域内项目填写,如规划确定的A重点区域集中范围为B县C镇,则B县项目全部作为A重点区域内项目填报。对于发生排放重金属企业搬迁和产业布局重构的重点区域,搬迁和布局重构等项目应单独提供有关材料说明。以下各表同。
2.项目名称(生产线),填报本地区2008年-2011年新(改、扩)建重金属相关项目或生产线,以及由于原重金属相关生产设施或生产线的生产负荷变化导致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变化的项目,项目或生产线名称应与环评及项目验收文件名称保持一致。如项目废水和废气中均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则该项目应在废水和废气新增量项目表中分别填报。 3.企业名称,指该项目或生产线的所属企业准确全称。
4.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填报行业小类名称,即4位代码对应的行业类别名称。如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应具体填报铜冶炼、铅锌冶炼等。 5.试生产时间,指该项目或生产线投入试运行的时间,若有试运行申请的,已申请时间为准。填写各市为年月,如2010.09。
6.主要产品,填写该项目或生产线的主要工业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中名称相对应。如果该项目或生产线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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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则分行顺次填写。产品名称前项目主要信息应填写完整,不能合并单元格;
7.生产原料与生产工艺,填写生产该产品的生产原料与生产工艺,生产原料与生产工艺名称应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中名称相对应。如精炼铜冶炼原料有铜精矿、含铜废料、阳极铜,冶炼工艺有闪速熔炉、熔池熔炉、鼓风炉、精炼炉等。
8.设计生产能力,填写该项目或生产线对应于该产品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包括本企业非重金属相关项目和生产线设计生产能力,也不能填报企业全部设计生产能力。生产能力须注明对应产品计量单位,如:万吨/年。
9.生产废水治理技术,填写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中名称相对应的治理技术,如中和法、生化法等。 10.新增废水排放量,填写该项目或生产线2011年当年与2007年相比生产废水排放变化量,单位为万吨/年。
11.产品产量变化量,指该产品2011年当年产量与2007年相比的变化量,包括生产负荷变化造成的产量减少。填写该项目或生产线对应的产品产量变化,不填报全部企业产品产量变化。产品产量须注明对应产品计量单位,产量按年计。
12.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填写该项目或生产线2011年当年与2007年相比重金属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每类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单位均为千克,按年计;对于国家《规划》中重点区域确定的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外的其他主要防控重金属污染物(如锑、锰等),各地在表格后自行加列填写新增量。 13.备注,各省和核查组填写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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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 重金属相关企业废气中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项目表
1.重点区域,按照国家《规划》确定的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名称填写,如不在重点区域,填写“非重点区域”。重点区域按照区域所在县(市、区)行政区为边界进行核查核算,重点区域所在县(市、区)内项目或生产线全部作为重点区域内项目填写,如规划确定的A重点区域集中范围为B县C镇,则B县项目全部作为A重点区域内项目填报。对于发生排放重金属企业搬迁和产业布局重构的重点区域,搬迁和布局重构等项目应单独提供有关材料说明。
2.项目名称(生产线),填报本地区2008年-2011年新(改、扩)建重金属相关项目或生产线,以及由于原重金属相关生产设施或生产线的生产负荷变化导致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变化的项目,项目或生产线名称应与环评及项目验收文件名称保持一致。如项目废水和废气中均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则该项目应在废水和废气新增量项目表中分别填报。 3.企业名称,指该项目或生产线的所属企业准确全称。
4.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填报行业小类名称,即4位代码对应的行业类别名称。如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应具体填报铜冶炼、铅锌冶炼等。 5.试生产时间,指该项目或生产线投入试运行的时间,若有试运行申请的,已申请时间为准。填写各市为年月,如2010.09。
6.主要产品,填写该项目或生产线的主要工业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中名称相对应。如果该项目或生产线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要工业产品,则分行顺次填写。产品名称前项目主要信息应填写完整,不能合并单元格;
7.生产原料与生产工艺,填写生产该产品的生产原料与生产工艺,生产原料与生产工艺名称应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中名称相对应。如精炼铜冶炼原料有铜精矿、含铜废料、阳极铜,冶炼工艺有闪速熔炉、熔池熔炉、鼓风炉、精炼炉等。
8.设计生产能力,填写该项目或生产线对应于该产品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包括本企业非重金属相关项目和生产线设计生产能力,也不能填报企业全部设计生产能力。生产能力须注明对应产品计量单位,如:万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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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生产废气治理技术,填写该项目或生产线主要治理工艺,如环境集烟采用布袋除尘、电除尘.
10.新增烟(粉)尘排放量,填写该项目或生产线2011年当年与2007年相比烟粉(尘)排放变化量,单位以吨/年。
11.产品产量变化量,指该产品2011年当年产量与2007年相比的变化量,包括生产负荷变化造成的产量减少。填写该项目或生产线对应的产品产量变化,不填报全部企业产品产量变化。产品产量须注明对应产品计量单位,产量按年计。
12.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填写该项目或生产线2011年当年与2007年相比重金属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每类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单位均为千克,按年计;对于国家《规划》中重点区域确定的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外的其他主要防控重金属污染物(如锑、锰等),各地在表格后自行加列填写新增量。废气中污染物新增量如能计算得出,则填写,并在台帐中附详细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说明计算方法、计算参数及数据来源;如没有数据,可不填写新增量。 13.备注,各省和核查组填写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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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 重金属相关行业产品产量统计表
填表说明:
1.本表数据可由重金属相关企业汇总统计,也可采用统计部门、行业协会数据,并说明数据来源,多套数据的应互相校核。各年产品产量应与上年产品产量和上年淘汰企业产量做综合平衡分析。2011年无全年数据的,按统计部门或行业协会1-3季度数据或2011年最新数据推算全年数据。
行业名称,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填报行业小类名称,即4位代码对应的行业类别名称。
2.产品名称,名称应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中名称相对应。以企业最终销售产品为准,如企业生产粗铜和电铜,如粗铜有销售,则统计粗铜,若是以粗铜为原料生产电铜的,则不需要统计粗铜产量。本行业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则按照产品种类顺次分行填写。
3.原料名称与工艺名称,填写生产该产品的生产原料与生产工艺,根据产品的不同原料和不同生产工艺,顺次分行填写;生产原料与生产工艺名称应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中名称相对应,如:精炼铜冶炼原料有铜精矿、含铜废料、阳极铜,冶炼工艺有闪速熔炉、熔池熔炉、鼓风炉、精炼炉等。 4.产品产量,填写对应于某生产工艺和某生产原料的该产品的产品产量,须注明对应产品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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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削减量报表
表2-1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削减量项目表
1.该报表需填写2008年-2011年期间淘汰的所有落后产能项目。区分项目实施后新增削减废水或是废气中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分别填报涉水和涉气两种表格。若同一项目实施后既新增削减废水中重金属污染物又新增削减废气中重金属污染物,需在涉水、涉气两种表格中分别填报。考核组可在该表后加列说明考核结论。 2.重点区域名称、地市、区县、企业名称、所属行业:参见新增量报表填表说明。 3.淘汰内容:填写企业淘汰与产生重金属污染物相关的工艺、生产线、设施等。
4.投产、淘汰时间:填写与重金属污染物产生相关的生产设施投产和淘汰的时间。淘汰时间填写有效证明材料中的关停时间。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政府的淘汰关闭文件、破产文件;吊销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文件;环境监察纪录等。填写格式为年.月,如2011.09。
5.生产原料、生产工艺、主要产品:重金属污染物产生相关生产设施采用的生产原料、工艺和主要产品,具体填报方式参见新增量报表填表说明。
3.产量:上年实际产量指在实施淘汰关停的上一年度重金属污染物产生相关生产设施实际产品产量;淘汰部分实际产量指淘汰的重金属污染物产生相关生产设施上年度实际产品产量。若实施全厂淘汰时,上年实际产量和淘汰部分实际产量一致。单位:万吨/年。
4.上年度排放量: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企业废水或废气中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涉水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填报2007年全国污染物普查(或上年环境统计)中对应的排放量,没有统计数据或统计数据未经有效性校核的,采用产排污系数测算,结合监测数据法进行校核。涉气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填报上年环境统计中对应的排放量,没有统计数据或统计数据未经有效性校核的,采用产排污系数测算,结合监测数据法进行校核。分五种重点重金属元素填报,若要求核算其他类重金属污染物,在“砷”排放量后另加一列说明,如“锰三角”地区需说明锰元素排放量。单位:千克/年。
5.淘汰部分对应的排放量:指淘汰关停部分重金属污染物产生相关的落后生产设施而导致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值。采用淘汰部分生产设施上年度实际产品产量占上年实际产品产量的比例乘以上年度排放量的方法测算。分五种重点重金属元素填报,若需填报其他类重金属污染物,在“砷”排放量后另加一列说明,如“锰三角”地区需说明锰元素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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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量变化情况。单位:千克/年。
6.备注:注明企业是否统计在2007年全国污染物普查范围内,只填写“是”或“否”。另有其他情况需说明时,用“。”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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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 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削减量项目表
填表说明:
1.该报表需填写2008年-2011年期间实施的所有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区分项目实施后新增削减废水或是废气中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分别填报涉水和涉气两种表格。若同一项目实施后既新增削减废水中重金属污染物又新增削减废气中重金属污染物,需在涉水、涉气两种表格中分别填报。考核组可在该表后加列说明考核结论。 2.重点区域名称、地市、区县、所属行业:参见新增量报表填表说明。
3.项目名称:项目若是《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简称《规划》)内项目需采用《规划》项目名称。 4.项目建设内容:填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设施规模。
5.生产设施投产时间:填报与重金属污染物产生相关的生产设施投产时间。
6.项目验收时间:填报项目环保验收材料中正式运行的时间。没有开展项目验收的,填报项目开始连续稳定运行的时间,采用用水用电、排污监测等材料佐证。 7.承担单位:为项目的业主单位,填写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8.主要产品、生产原料、生产工艺、生产规模、末端治理技术:需提供五项内容的佐证材料,能够证实真实地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的。五项内容的填报要求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中名称对应。
9.考核期新增削减量:为改造前后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差值,排放量采用产排污系数法计算。从正式运行的次月起予以测算,余量在下一年度结转。分五种重点重金属元素填报,若需填报其他类重金属污染物,在“砷”排放量后另加一列说明。单位:千克/年。
10.备注:注明企业是否统计在2007年全国污染物普查范围内,只填写“是”或“否”。另有其他情况需说明时,用“。”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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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 污染源综合整治(新、扩建)项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削减量项目表
1.该报表需填写2008年-2011年期间实施的所有新、扩建治污设施的污染源综合整治项目。包括垃圾和重金属固体废渣填埋场渗滤液处理、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治理项目。区分项目实施后新增削减废水或是废气中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分别填报涉水和涉气两种表格。若同一项目实施后既新增削减废水中重金属污染物又新增削减废气中重金属污染物,需在涉水、涉气两种表格中分别填报。考核组可在该表后加列说明考核结论。 2.重点区域名称、地市、区县、所属行业:参见新增量报表填表说明。 3.项目建设内容:填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设施规模。
4.生产设施投产时间:填报与重金属污染物产生相关的生产设施投产时间。
5.项目验收时间:填报项目环保验收材料中正式运行的时间。没有开展项目验收的,填报项目开始连续稳定运行的时间,采用用水用电、排污监测等材料佐证。 6.承担单位:为项目的业主单位,填写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7.项目实施后年实际处理量:填报项目通过验收(或连续稳定运行)后次月起一年内实际处理的含重金属废水或废气的量,如2008年6月通过验收的新建重金属废水处理项目,项目实施后年实际处理量为从2008年7月到2009年7月一年内实际处理的废水量。2011年验收(连续稳定运行)的项目填报通过验收(连续稳定运行)后次月起至2011年12月30日实际处理的含重金属废水或废气的量。废水处理量单位:万吨/年;废气处理量单位:万立方米/年。
8.新、扩建治污设施排口浓度:采用监测数据。分五种重点重金属元素填报,若需填报其他类重金属污染物,在“砷”排放量后另加一列说明。废水治理设施排口浓度单位:毫克/升;废气治理设施排口浓度单位:毫克/立方米。
9.考核期新增削减量:采用项目实施后年实际处理量、新扩建治污设施排口浓度与新扩建治污设施处理效率计算。新、扩建治污设施处理效率优先采用监测数据法确定。分五种重点重金属元素填报,若需填报其他类重金属污染物,在“砷”排放量后另加一列说明。单位:千克/年。
10.备注:注明企业是否统计在2007年全国污染物普查范围内,只填写“是”或“否”。另有其他情况需说明时,用“。”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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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 污染源综合整治(改建)项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削减量项目表
填表说明:
1.该报表需填写2008年-2011年期间实施的所有改建治污设施的污染源综合整治项目,即在原有治污设施的基础上实行工艺、设施等改造,提高治污能力的项目。区分项目实施后新增削减废水或是废气中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分别填报涉水和涉气两种表格。若同一项目实施后既新增削减废水中重金属污染物又新增削减废气中重金属污染物,需在涉水、涉气两种表格中分别填报。考核组可在该表后加列说明考核结论。 2.重点区域名称、地市、区县、所属行业:参见新增量报表填表说明。 3.项目建设内容:填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设施规模。
4.生产设施投产时间:填报与重金属污染物产生相关的生产设施投产时间。
5.项目验收时间:填报项目环保验收材料中正式运行的时间。没有开展项目验收的,填报项目开始连续稳定运行的时间,采用用水用电、排污监测等材料佐证。 6.承担单位:为项目的业主单位,填写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7.2007年污普对应的排放量:指企业在2007年全国污染物普查中对应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若企业不在2007年全国污染物普查范围内,该内容不需要填写。涉气污染源综合整治(改建)项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削减量报表中不需要填写该项内容。
8.上年度处理设施实际处理量:指项目通过验收(或连续稳定运行)上一年度重金属污染物治理设施实际处理的含重金属废水或废气的量。废水处理量单位:万吨/年;废气处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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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立方米/年。
9.项目实施后年实际处理量:填报项目通过验收(或连续稳定运行)后次月起一年内实际处理的含重金属废水或废气的量,如2008年6月通过验收的新建重金属废水处理项目,项目实施后年实际处理量为从2008年7月到2009年7月一年内实际处理的废水量。2011年验收(或连续稳定运行)的项目填报通过验收(或连续稳定运行)后次月起至2011年12月30日实际处理的含重金属废水或废气的量。废水处理量单位:万吨/年;废气处理量单位:万立方米/年。
10.项目实施前、后末端排口浓度:指项目实施前、后改造的治污设施排污口主要重金属污染物的浓度,采用监测数据。分五种重点重金属元素填报,若需填报其他类重金属污染物,在“砷”排放量后另加一列说明。废水治理设施排口浓度单位:毫克/升;废气治理设施排口浓度单位:毫克/立方米。
11.考核期废水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削减量:按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考核细则削减量考核方法计算,即项目改造前上一年度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削减量与项目实施后的削减量之差。削减量采用排放量与治理设施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去除率的乘积计算。废水中重点重金属污染排放量优先采用2007年污普数据,没有污普数据的采用监测法计算。废气中重点重金属污染排放量优先采用监测数据,可采用同行业类比法或产排污系数法。去除率优先采用监测数据法测算,用类比法或产排污系数法校核。2011年验收(或连续稳定运行)的项目填报通过验收(或连续稳定运行)后次月起至2011年12月30日的新增削减量,余量在2012年度结转。单位:千克/年。分五种重点重金属元素填报,若需填报其他类重金属污染物,在“砷”排放量后另加一列说明。
12.备注:注明企业是否统计在2007年全国污染物普查范围内,只填写“是”或“否”。另有其他情况需说明时,用“。”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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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和新增削减量汇总表
表3 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和新增削减量汇总表
填表说明:
1.重点区域名称,按照国家《规划》确定的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名称填写。重点区域按照区域所在县(市、区)行政区为边界,一个重点区域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区)的,可按照不同级别主体分行填报,但考核按照重点区域统一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全部重点区域所属县(区、市)外的其他地区作为一个非重点区域,没有重点区域的把全省作为一个非重点区域。国家《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主要防控重金属外的其他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纳入非重点区域统一计算。 2.重点区域范围,填报重点区域所在县(市、区)名称。
3.对于国家《规划》中重点区域确定的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外的其他主要防控重金属污染物(如锑、锰等),各地在表格后自行加列填写新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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