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 本商场(市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主要责任,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第二条 凡进入本商场(市场)的食品经营者,必须具备食品经营资格,证、照齐全,不得转借或出租证照,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三条 本商场(市场)由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共同负责食品质量查验,由——担任食品质量监督员。严格查验食品质量的真实性,严防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冒牌食品进入经营场所,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 本商场(市场)应自觉向初次交易的供货人索取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半年索取一次,留存建档。
第五条 在进货时要严格履行索证、索票责任,凡购进的食品必须索取票、证进行认真登记。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查验或索取食品的检疫证明、检验证明、销售证明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对无票、无证、手续不全或无法证实是合法来源的食品予以退回,不予进货。
第六条 建立商品购货台帐,准确记载所进食品的产地、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人姓名。
第七条 购进食品时,实行三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食品样品为一级查验,要索取和查验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检验检疫报告、QS等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看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食品质量是否合格。
批量采购食品为二级查验。采购人员、食品质量查验人员要按所进食品批次索取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等质量认证文件、质量合格证等文件,查验其是否真实有效;要开箱检查和抽查食品质量,查验是否霉变、生产日期是否真实;要查验食品包装标识是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中文标注的食品名称、规格、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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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日期。
入库和出库为三级查验。仓库管理人员或者验收人员要对照“食品进货单”或者“食品进货合同”,再查验食品质量、质量检验检疫报告、质量认证文件、质量合格证等文件和包装标识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SQ等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要加盖其印章。
第八条 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非定点屠宰厂加工、生产和未经检验、检疫的畜禽产品不得在本商场(市场)销售。对发现的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要详细造册登记,将情况即时向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方处理。
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为了加强对食品进、销、存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商场(市场)建立购货台帐,记载购进食品产地、生产加工厂家、名称、购进日期、规格、数量、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索要并妥善保存能证明购进食品真实来源的购货发票或凭证。
第三条 购货台帐和销售台帐记录中涉及到加工企业的,要记录原配料的来源;涉及到奶粉等婴幼儿食品,除记录进货来源、数量以外,还要详细记录其销售的数量和去向。
第四条 发生食品质量事故,按照购销台帐或者销售凭证等证据资料,逐级追溯、依法追究相关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对购销的食品资料归档保存备查,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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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认真执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超市(店、市场)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做到严把商品质量关,认真对待消费投诉,树立诚实守信的商业形象,确保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购进食品时做到:
(一)不从无主体资质的供货单位或个人进货;
(二)不购进食品质量资质证明不全的食品;
(三)不购进质量不合格食品和有问题的食品;
(四)不购进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
(五)进货时查验食品质量及来源,进货台帐记录详细和真实,进货凭证和台帐相符;进货凭证保存不少于二年;
第二条 食品上柜销售前再次检验质量和商品外观,杜绝不合格食品上柜销售。
第三条 销售食品开具销货凭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售后服务规定,积极配合工商、消协做好消费投诉工作。
第四条 建立食品预警制,过期或变质食品主动及时下柜销毁,并做好记录;对经有关职能部门鉴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柜。
第五条 食品明码标价,标签内容真实明确,食品计量正确无误。
第六条 保持店容店貌整洁,营业证照齐全,商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有序。
第七条 发生食品质量问题愿承担以下相应责任:
(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承担行政责任;
(三)承担刑事责任;
(四)承担公开承诺的社会责任;
(五)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八条 主动接受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食品质量的监督;主动接受行政执法部门对食品质量依法进行的质量监测;主动处理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有关食品质量的投诉、申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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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保证主体资质合法,自觉把好食品质量关口前移;建立健全食品经营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对重要食品、批量大的食品和认为需要检验的食品,主动送检。对经检验检疫有问题的食品立即采取措施分别进行处理,确保上市食品的安全。
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第一条 对粮食、蔬菜、肉、禽类及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熟食、食用油等大宗食品或其它食品,本商场(市场)应当选择质量稳定、信誉良好的供货商(生产企业、基地或批发商)签订购销协议,实行协议准入,用协议(合同)的方式建立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挂钩购销制度,以推进稳定互信、质量保证的长期供销责任关系。确保渠道稳定,质量可靠。
第二条 购销挂钩准入协议,应载明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质量标准、卫生标准、验收结算方式等,应当明确约定双方保证食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退市条款,协议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条 厂场、场地供货商应保证产品质量,对不合格商品应承担召回、退货、赔偿责任。对连续多次发生质量问题的,本商场(市场)有权解除协议和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 双方签订的购销挂钩协议一式四份,各存一份,本商场(市场)的上级管理部门和奉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一份备案。
第五条 本商场(市场)对协议购入的食品,应加强质量管理,主动送检。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及时退市并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双方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约定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第一条 本商场(市场)开办者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职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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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商场(市场)要确保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营业执照、许可证齐全、合法、有效。杜绝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 查验供货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等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抽查抽检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严防假冒伪劣食品进入市场销售。
第四条 督促、引导、协助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签订食品质量准入协议,以杜绝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市场销售。
第五条 建立健全食品质量侵权先行赔付制度,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对食品经营者因食品质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负责退款并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设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联络点,确定专人,认真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 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食品质量信息,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为确保食品质量,杜绝假冒伪劣食品,保障消费者利益,维护食品经营者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商场(市场)由-----对购进食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保障食品售前质量。其主要职责是:
1, 检查食品是否污染、变质、是否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
2, 检查食品运输、仓储、保管、包装以及销售环境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条 逐步完善质量自检手段,完善检测条件,设立检测设备,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重点食品质量自行检测,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自行检测的重点食品为肉类、蔬菜、水产品等鲜活食品,散装食品,易污染的食品、豆制品、奶制品、饮料等食品。自行检测确定的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无合格证食品、劣质食品、冒牌食品等不合格食品,不得入市销售。自行检测 -5-
的食品,应当详细登记,确定为不合格的食品,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严格防止进入流通环节。
第三条 对散装、裸装食品,在柜台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厂名、厂址、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警示标志等。
第四条 对自行分装食品,在每个最小独立销售单元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名称、厂名、厂址、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 本商场(市场)对不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存在其它安全卫生隐患的下列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经检测证实为不合格或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不洁、有异物、异味的;
(二)“三无”食品,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三)应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五)伪造产地、虚构厂名厂址、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执行标准、质量标志,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虚假夸大宣传的;
(六)假冒他人商标,擅自使用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七)包装严重破损和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八)使用非食用色素,超标准使用食用色素,或添加其它有损害人身安全健康物质的;
(九)其它法律法规禁止上市的。
第二条 对尚未售出的不合格食品或有问题食品应认真清理,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 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 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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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市场开办者或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 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条 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或有问题的食品,应在第一时间追回,或在媒体发布召回、停止食用的公告。
第四条 对无法追回、召回的不合格食品或有问题的食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予经济赔偿,并视情节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五条 对退市的不合格食品或有问题的食品,应追溯来源和渠道,及时采取强制措施,防止再次销售。对有毒有害的食品,应跟踪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对经营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积极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食品退市和查处相关工作。
第七条 进货时应当与经销商或生产商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订立供货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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