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正在起步的财富传承工具
说起家族财富传递,目前大众可能熟知有遗嘱、家事协议、人寿保单和家族信托等法律工具或金融工具。今天本文主要聊一聊一种新型的财富传承工具—保险金信托,融合了人寿保险与家族信托的功能,具备独到的比较优势。
举个例子:
钱女士是某私人银行的高净值客户,生意上较为成功,但是自身婚姻并不成功。钱女士与前夫离婚后,3岁的女儿归其抚养。离婚后的钱女士,既要兼顾事业,又要照顾孩子,疲于奔波,非常辛苦。最近,钱女士经常感到身体不适,经医院诊断后,被确认为癌症晚期。
钱女士本人已是具有一定风险意识的人士,患癌之前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2000万元的人寿保险,并指定自己的女儿为保险金的受益人。假设钱女士因癌症离世,钱女士的女儿即可领取2000万元的保险金。
但以上案例中,可能突如其来的巨额财富,对于年仅3岁的女儿来说,并不是一件好事,女儿的未来生活并不能真正得到照顾和安排,反而极有可能成为女儿未来成长的最大负资产和危害所在。
于是,融合了人寿保险与家族信托功能的保险信托,则可以解决类似钱女士这样的需求和担忧。
什么是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在我国的实践,首先成功落地的是身故保险金信托,被保险人身故后,身故保险金直接进入信托,由信托公司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与运作。此后,作为身故保险金信托的升级版,生存金信托继续成功落地,被保险人生存的,生存金和分红进入信托,由信托公司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和运作;被保险人身故的,身故金继续进入信托,由信托公司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和运作。
保险金信托具有两层法律关系:保险法律关系和信托法律关系。委托人(投保人)决定设立保险金信托时,需要签订两份书面合同: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与信托公司的信托合同。
一般而言,投保人购买终身寿险时,就保险金的给付有两种选择:受益人一次性领取保险金;受益人分期领取保险金。但是,当投保人(委托人)决定设立保险金信托时,就多出第三种选择:保险金进入家族信托。
在保险金信托的架构下,被保险人身故理赔或满期保险金给付时,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或满期保险金交付于信托公司(受托人),信托公司根据当初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履行如下受托义务:
1、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信托财产;
2、遵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
3、信托期间终止或到期时,交付剩余资产给信托受益人。
投保人(委托人)可以结合自身家庭情况和自己意愿,就该信托财产(保险金)的运用,进行私人定制式的安排,用于子女今后的生活、教育、置业、创业、医疗等诸多方面。
如本文开头的案例,受益人为年仅3岁的孩子,一次性或分期领取巨额保险金,都不利于受益人的未来生活和成长。
钱女士如果购买人寿保险的同时设立保险金信托,钱女士身故后2000万的保险金进入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照顾其女儿的未来生活,可以大大减少钱女士对女儿未来生活的担忧,至少在经济上可以保障受益人的未来生活。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设立保险金信托没有法律上的障碍。
首先,保险金信托是委托人为其子孙后代的利益着想而设立,具备解决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稳定、实现财富传承的功能,信托目的的合法性不存在问题。
其次,设立保险金信托,符合我国《保险法》的规定。
按照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制度,金融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不可以用于经营与证券有关的业务,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但是,保险金信托与前述业务不同,保险金信托的标的,是已经给付或者即将给付的保险金,不是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或者未决赔款等法律意义上的“保险资金”,保险金作为保险金信托的标的,符合成为信托财产的条件。
另外,根据投保人事先分别与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和信托合同,将身故理赔或满期给付的保险金转移给信托公司,并由其进行管理和运用,与保险公司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限制并不相悖。
保险金信托的五大优势
保险金信托融合了人寿保险和家族信托两大金融工具的功能,具有如下比较优势:
首先,保险金信托规避了人寿保险的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特别是大额保单,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会因被保险人的身故而获得巨额保险金。所以,在大额保单里,受益人的利益得到了安排,同时也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带来了潜在的可能危害。生活中,他人为谋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大额保单的这种机制,蕴藏了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其次,保险金信托以较低的保费撬动较高的保额。目前,我国境内的家族信托,以现金设立家族信托,虽然没有法律障碍,但是普遍门槛较高,动辄3000万元人民币起步,而不动产和股权等资产,又由于法律和税务环境的限制,无法设立家族信托。
第三,保险金的信托化管理更好地隔离债务风险。委托人设立保险金信托后,如果还处于保险合同期限内,尚未发生保险理赔的,人寿保单的财产权益仍然归属于投保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保险金信托的债务风险隔离的效果非常不明确、存有较大的争议。
第四,引导子孙后代的幸福生活。委托人可以通过设立保险金信托,依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规划,把保险金分配给各个受益人,避免多个受益人之间因利益冲突而发生不必要的纠葛,并确保各个受益人都可以享受到信托财产的利益。保险金信托设立之后,只要保险金赔付条件满足,保险公司即会将该笔保险金转移给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和分配。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除了信托公司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保险金进行管理和运作之外,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控制和处置。
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诸如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等)进行分配收益及延续,引导委托人的家人和子孙后代享受幸福生活。
第五,保险金信托的私密性。关于保险金信托的私密性要求,委托人设立保险金信托后,委托人家属或其他第三方向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查询时,信托公司是不予回复该信托的存在与否的。在实践中,委托人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去选择实际的受益人,而且不强制受益人签字,据此达到私密效果。但是,受益人不签字的,应将保险金信托的设立事宜告知和托付给可信赖的相关人员或受益人的紧急联系人。
另外,披露保险金信托的相应信息时,对各个受益人进行相互的隔离。在次要受益人应领取信托利益时,受托人才向次要受益人披露相关内容。
目前,保险金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非常初始的阶段,实践的经验积累也不丰富。但保险金信托的设立门槛相对较低,并且具有不逊于家族信托的功能优势,因此保险金信托正在成为财富传承的新型热门工具。
从高净值人群的财富传承、信托业的转型升级以及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的信保合作的角度来看,我国进一步发展保险金信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相信,保险金信托在我国将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
作者:蔡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