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材料验收标准
11-01
材料验收
1. 室内装饰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材料进场应提供下列符合有关规定的检测报告:
(1)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
(2)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
(3)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苯、甲苯+二甲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 )含量检测报告。
2. 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CCC 认证)的产品,应有许可证编码或CCC 认证标志,并应抽查生产许可证或CCC 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有效性与真实性。
3.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进场时应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应验收合格,并应具备相应验收记录;
(2)材料应具备质量证明文件,并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3)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类型的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查;
(4)对材料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取样,承担材料检测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