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2014版)
鍋爐定期檢驗規則
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前 言
2010年2月,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
監察局(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局)下達修訂《鍋爐定期檢驗規則》的立項計畫。2010年3
月,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以下簡稱中國特檢院)組織有關專家成立了修訂工作組並
且在北京召開第一次工作組會議,討論了《鍋爐定期檢驗規則》修訂的原則、重點內容
以及主要問題、結構(章節)框架,並且就起草工作進行了具體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時
間表。2010年8月,在北京召開了各起草小組組長會議,對各起草小組起草後的匯總
稿進行討論,協調結構(章節)框架以及各章節內容。在此基礎上,起草組對匯總稿的內
容進行了調整,2011年6月,工作組在廣東召開全體起草成員會議,對匯總稿進行詳
細研究討論,形成了《鍋爐定期檢驗規則》徵求意見稿。特種設備局以質檢特函[2011] 號文徵求基層部門、有關單位和專家以及公民的意見。起草組根據徵求的意見,研究處
理形成送審稿。 年 月,特種設備局將送審稿提交給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技術
委員會審議,起草組根據審議意見修改後形成了報批稿。 年 月 日,本規則由國
家質檢總局批准頒佈。
本次制(修)訂工作的基本原則,是結合《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提出的新要求補
充、調整相關內容,對原規則近年來實施過程中出現的與實際工作不相適應的一些問題
進行改進,基本保留原來的行之有效的主體內容,突出定期檢驗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訂的重點是對近年來鍋爐使用中遇到的新情況從定期檢驗的角度提出了針
對性措施,對易發生缺陷和失效的部位明確檢驗內容和要求;針對大型電站鍋爐的特點,提出了新要求並補充相關檢驗內容;調整了各章節結構,增加了A級鍋爐外部檢驗內容
和要求;明確了鍋爐定期檢驗範圍;明確企業主體責任,科學修改檢驗結論;同時結合
《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對部分系統部件的檢驗內容和要求進行了細化和調整,增加
了規則的可操作性。
參加本規則制(修)訂工作的主要單位和人員如下:
目 錄
1 總則……………………………………………………………………………………(1)
2 內部檢驗………………………………………………………………………………(4)
3 外部檢驗………………………………………………………………………………(18)
4 水(耐)壓試驗…………………………………………………………………………(25)
5 附則……………………………………………………………………………………(28)
附件A A級鍋爐定期檢驗結論報告(格式)……………………………………………(30)
附件B B、C級鍋爐定期檢驗結論報告(格式)…………………………………………(31)
鍋爐定期檢驗規則
1 總則
1.1 目的
為了規範鍋爐定期檢驗工作,保證鍋爐定期檢驗工作品質,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
察條例》、《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制定本規則。
1.2 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範圍內的固定式承壓蒸汽鍋爐、承壓熱水
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以及以餘(廢)熱利用為主要目的煙道式和煙道與管殼組合式餘
(廢)熱鍋爐的定期檢驗工作。
1.3 鍋爐定期檢驗範圍
1.3.1 鍋爐(電站鍋爐除外)
有分汽(水、油)缸的鍋爐包括鍋爐本體以及鍋爐給水(油)閥出口和分汽(水、油)缸
出口第一條焊縫以內的承壓管道(含分汽(水、油)缸);無分汽(水、油)缸的鍋爐包括鍋
爐本體以及鍋爐給水(油)閥出口和鍋爐主蒸汽(水、油)出口閥以內的承壓管道。
1.3.2 電站鍋爐
(1)鍋爐本體;
(2)主蒸汽管道,指鍋爐主蒸汽出口至汽輪機電動主汽閥前第一條焊縫(不含焊縫)
之間的主蒸汽管道和一次閥前第一條焊縫(不含焊縫)以內的疏水管、排氣管以及減溫減
壓閥前第一條焊縫(不含焊縫)以內的高壓旁路管道等;
(3)再熱蒸汽管道,再熱蒸汽管道包括再熱蒸汽熱段管道和再熱蒸汽冷段管道;再
熱蒸汽熱段管道指鍋爐再熱蒸汽出口至汽輪機電動主閥門前第一條焊縫(不含焊縫)之
間的再熱蒸汽管道和一次閥前第一條焊縫(不含焊縫)以內的疏水管、排氣管以及減溫減
壓閥前第一條焊縫(不含焊縫)以內的低壓旁路管道等;再熱蒸汽冷段管道指逆止閥後第
一條焊縫(不含焊縫)以外至鍋爐本體的再熱蒸汽冷段管道以及一次閥前第一條焊縫(不
含焊縫)以內的疏水管、排氣管等;
(4)主給水管道,指鍋爐給水泵出口閥後第一條焊縫(不含焊縫)以外至鍋爐本體的
主給水管道以及一次閥前第一條焊縫(不含焊縫)以內的疏水管、排氣管等;
(5)排汙管道,指排汙管道出口第一條焊縫(不含焊縫)以外至一次閥前第一條焊縫
(不含焊縫)以內的管道;
(6)鍋爐啟動系統,指汽水(啟動)分離器、貯水箱(罐)以及水位控制閥前第一條焊
縫(不含焊縫)以內的承壓管道。
1.3.3 安全附件和儀錶
—1—
指安全閥、壓力測量裝置、水(液)位測量與示控裝置、溫度測量裝置、排汙和排放
裝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護裝置和相關的儀錶等。
1.3.4 燃燒設備以及系統
1.3.5 特殊情況
D級汽水兩用鍋爐的定期檢驗參照B、C級鍋爐相關要求進行,其他D級鍋爐由鍋爐
使用單位定期自行檢查。
1.4 定期檢驗基本要求
1.4.1 定期檢驗定義
定期檢驗是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對在用鍋爐當前狀態進行符合性驗證。鍋爐的定期檢
驗工作包括鍋爐運行狀態下進行的外部檢驗、鍋爐在停爐狀態下進行的內部檢驗和水
(耐)壓試驗。
1.4.2 定期檢驗週期
鍋爐的定期檢驗週期規定如下:
(1)外部檢驗,每年進行一次;
(2)內部檢驗,鍋爐一般每2年進行一次,成套裝置中的鍋爐結合成套裝置的大修
週期進行;電站鍋爐結合鍋爐檢修同期進行,一般每3~6年進行一次;首次內部檢驗
在鍋爐投入運行後一年進行,成套裝置中的鍋爐和電站鍋爐可以結合第一次檢修進行;
(3)水(耐)壓試驗,檢驗檢測人員或者鍋爐使用單位對鍋爐安全狀況有懷疑時,應
當進行水(耐)壓試驗;因結構原因無法進行內部檢驗時,應當每3年進行一次水(耐)壓
試驗。
A級鍋爐(整裝鍋爐除外)由於檢修週期等原因不能按期進行鍋爐內部檢驗時,鍋爐
使用單位在確保鍋爐安全運行(或者停用)的前提下,經過鍋爐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
後,可以適當延長檢驗週期(最長不能超過1年),同時向鍋爐使用登記機關備案。
1.4.3 定期檢驗特殊情況
除進行正常的定期檢驗外,鍋爐有下列情況之一時,還應當按照本條要求進行檢驗:
1.4.3.1 外部檢驗
(1)移裝鍋爐開始投運時;
(2)鍋爐停止運行一年以上恢復運行時;
(3)鍋爐的燃燒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統有改動後。
1.4.3.2 內部檢驗
(1)移裝鍋爐投運前;
(2)鍋爐停止運行一年以上恢復運行前;
(3)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者改造後以及重新運行一年後(A級鍋爐除外);
(4)根據上次內部檢驗結果和鍋爐運行情況,對設備安全狀況有懷疑時;
—2—
(5)根據外部檢驗結果和鍋爐運行情況,對設備安全狀況有懷疑時。
1.4.4 鍋爐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基本要求
1.4.4.1 定期檢驗申請和受理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安排鍋爐的定期檢驗工作,並且在鍋爐下次檢驗日期前至少1個
月向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檢驗檢測機構受理後,應當通知鍋爐使用單位,
及時安排檢驗。
1.4.4.2 鍋爐使用單位基本要求
(1)鍋爐使用單位應當做好檢驗檢測配合工作以及安全監護工作;
(2)鍋爐使用單位應當對檢驗發現的缺陷和問題提出處理或者整改意見並且負責落
實,及時將處理或者整改情況書面回饋給檢驗檢測機構,對於重大缺陷,鍋爐使用單位
應當提供缺陷處理情況的見證資料。
1.4.4.3 檢驗檢測機構基本要求
(1)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核准的範圍從事鍋爐的檢驗檢測工作,檢驗檢測人
員應當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證書;
(2)檢驗前,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檢驗檢測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且保存教育記錄,
檢驗檢測人員應當遵守鍋爐使用單位的安全作業管理規定,檢查確認鍋爐使用單位的現
場準備工作,確保檢驗檢測工作安全;
(3)檢驗前,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根據鍋爐具體情況,確定檢驗專案和檢驗方法;對
於A級鍋爐,還應當在對鍋爐技術資料初步審查的基礎上,根據鍋爐使用情況、鍋爐使
用單位提供的檢修計畫、製造安裝階段遺留的缺陷和問題、上次內外部檢驗發現的缺陷
和問題以及處理整改情況編制檢驗方案,確定檢驗專案、檢驗方法和檢驗數量,必要時,
徵求鍋爐使用單位的意見,當意見不一致時,以檢驗檢測機構的意見為准;
(4)檢驗檢測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要求進行檢驗,由於現場實際情況限制無法按
照本規則進行檢驗或者檢驗專案、檢驗方法、檢驗數量須進行調整時,檢驗檢測人員應
當書面說明專案變更內容以及原因並且經鍋爐使用單位確認;
(5)檢驗過程中發現缺陷和問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及時通知鍋爐使用單位,發現
嚴重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向品質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6)檢驗檢測人員進行檢驗時必須有記錄,檢驗記錄應當真實、準確,檢驗記錄記
載的資訊量不得少於檢驗報告的資訊量;
(7)檢驗工作結束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根據檢驗情況,結合鍋爐使用單位的整改
情況及時出具相應的檢驗報告(結論報告的格式見附件A、附件B),及時交付鍋爐使用
單位。
1.5 監督管理
—3—
國家品質技術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和各級品質技術監督部
門負責鍋爐安全監察工作,監督本規則的執行。
2 內部檢驗
2.1 鍋爐使用單位準備工作
2.1.1 基本要求
進行內部檢驗前,鍋爐使用單位應當與檢驗檢測機構協商有關檢驗的準備以及配合
工作等事宜。
2.1.2 鍋爐技術資料準備
進行內部檢驗前,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準備以下技術資料:
(1)鍋爐使用登記證;
(2)鍋爐歷次檢驗報告,包括鍋爐定期檢驗報告、鍋爐或者部件監督檢驗證書和報告、
鍋爐水汽品質檢驗報告或者有機熱載體檢驗報告等;
(3)《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所要求的鍋爐出廠資料、A級鍋爐特殊的出廠資料,
對於燃油燃氣鍋爐還包括燃燒器型式試驗報告和證書;
(4)鍋爐安裝以及調試技術資料,包括安裝竣工資料、調試方案、分部試運報告和
調試報告;
(5)鍋爐技術記錄,包括鍋爐以及輔助設備故障、事故、超溫、超壓等運行記錄,
承壓部件損壞記錄和缺陷處理記錄,鍋爐以及輔助設備維修保養記錄,鍋爐檢修記錄、
品質驗收資料,安全閥校驗記錄,有機熱載體鍋爐還應當包括有機熱載體性能分析資料;
(6)A級鍋爐特殊的技術記錄,包括鍋爐檢修技術資料,鍋爐金屬技術監督、熱工技
術監督、水汽品質監督技術資料;
(7)鍋爐部件重大修理和改造資料,包括重大修理和改造方案,設計圖紙、計算資
料以及施工技術方案,品質檢驗和驗收簽證資料;
(8)檢驗檢測人員認為需要查閱的其他技術資料。
2.1.3 檢驗現場準備工作
在進行內部檢驗前,鍋爐使用單位應當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鍋爐的風、煙、水、汽、電和燃料系統必須可靠隔斷;
(2)準備好安全照明和工作電源;
(3)停爐後應當放淨鍋爐內的水,鍋爐上的人孔、手孔、灰門等檢查門孔蓋已全部
打開,鍋爐內部得到充分冷卻,並通風換氣;
(4)搭設檢驗需要的腳手架、檢查平臺、護欄等,吊籃和懸吊平臺應當有安全鎖;
(5)拆除受檢部位的保溫材料和妨礙檢驗的部件;
(6)對受檢部件進行清理,必要時進行打磨;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