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京都议定书]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I污染减排(环境保护部总量控制办公室提供业务指导)
从《京都议定书》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白佳玉/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摘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中都有深刻体现,而这一原则也成了美国等发达国家拒绝加入《京都议定书》的一个理由。虽然“巴厘岛路线图”中包括了美国减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但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义务仍是美国“严重担心”的问题,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基础地位是否会因此有所动摇这个问题是众所关注的。本文在否定动摇说的基础上肯定了我国加强能源法制建设,积极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所体现的大国姿态。关键词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京都议定书温室气体减排
所体现的更多是一种对发展中国家的优
1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20世纪60、70年代大多数全球环
惠待遇。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正式提出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2】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宣言》第七项原则规定:”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维护、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承认.鉴于他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以及他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财政资源,他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
虽然《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宣言》用简洁的语言表述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但各国就其内容的确定性并未达成一致。这种不一致主要体现在发达国家在保护全球环境中负有有区别的责任方面,就此引发的争议在20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中有着深刻的体现。
2在《京都议定书》中的体现
1
992年里约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
境保护文件都认识到了各国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上的责任,不论这个国家位于地球的位置及国力程度。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第一次初步体现了区别责任的理念,宣言指出“在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大半是由发展不足造成的。……因此,发展中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牢记他们的优先任务和保护及改善环境的必要。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必须考虑经济因素和生态进程。……其中要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一步认可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公约第十二部分第三节中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和技术援助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但这些文件和公约
会通过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反映了缔约国在所采取的措施和责任方面的深刻分歧:如小岛国家联盟(如瑙鲁、瓦努阿图)非常赞成签订一项强有力的公约,因为海平面的上升会使其消灭;而美国则明确表示不准备承诺具体的减排量和时间表;发展中国家则更关心如何使自己的经济发展不受到抑制,同时又不反对发达国家对减排温室气体率先采取行动。政治.科技和经济上的复杂性在解决气候变化带来的全球性环境问题上做出了让步,该公约明确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概念作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承担不同义务的基础.[3】该公约“承认气候变化的全球性要求所有国家根据共同的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及其社
20{i“.矗,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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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和经济条件,尽可能开展最广泛的合作,并参与有效和适当的国际应对行动。”而”发达国家有必要根据明确的优先顺序.立即灵活地采取行动”。有批评者认为.《公约》在排放量问题上仅规定了极为含糊的义务.而没有规定任何具体的减排义务.没有关于国际监督和事实调查的规定,14】也没有规定工业国家违直以来,我国学者们在讨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时达成了这样的共识,那就是:共同责任要求发展中国家不以经济发展水平低、科学技术落后、专业人员匮乏等为由,逃避.推脱自己应承担的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而同时,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是主要的责任。这是由全球环境问题形成的“后京都”时代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以及如何确定各国的减排义务等敏感问题.开始进行艰难的利益博弈。2007年
12月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达成
了”巴厘岛路线图”,计划经过两年谈判,在2009年就2012年后国际气候新制度达成协议。2007年12月15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第
.反义务排放温室气体给其他国家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以及帮助弱小发展中国家解决适用该公约所产生的经费问题的责任。
鉴于《公约》只是一个原则性的.概念性的公约,对各国约束力也很含糊.为了达到敦促各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需要一个约束力更强,对各国温室气体减排予以量化的议定书,《京都议定书》在这样的迫切需求下登上历史舞台。《京都议定书》以1990年排放量为基准.要求全球几大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从2008年一2012年平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5-2%,具体是:欧洲及东欧国家减排8%、美国7%、日本、加拿大、匈牙利和波兰等国是6%,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并没有具体的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这种只规定了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做法是依旧贯彻《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体现。
《京都议定书》可谓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发挥到了极致。如果从《京都议定书》来解释共同的责任,那么”共同”并不是”相同”.不仅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承担的责任的“量”不同,而且种类也不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则成为发达国家承担义务,发展中国家不承担义务。如此安排从近期看对发展中国家是有利的,它为发展中国家集中精力发展本国经济减轻了负担.但也存在不小的争议如中国和印度不承担减排温室气体的责任成为美国拒绝参加《京都议定书》的理由之一。【5】美国不参加《京都议定书》的另一个重要理由是美国不接受任何可能破坏美国经济的措施。一
历史原因所决定的,不能要求发展中国家替发达国家自工业革命以来对环境污染、破坏式的经济增长方式埋单。《京都议定书》中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限者们的看法。但同时,很多美国学者批展中国家给环境造成的压力,认为发展中国家根本不承担减排义务这种制度安排是有缺陷的。旧
然而近年来,在飓风、暴雨.洪水.干旱.龙卷风和沙尘暴等越来越多的极其面临的无国界气候恶化问题尽自己的一切力量。发展中国家在履行《气候变有关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的义务外.应同时调整本国的发展模式,改变对环境较大污染或危害的发展模式,注重引进.消化和吸收先进的清洁技术.这也为发力奠定了基础。我国在”十一五”国家发展规划中设定了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的目标,这是中国对国际社会自愿做出的关于减排温室气体.缓解气候变化的具体承诺,是对个别伺机力的回应。
3
“京都后”有关温室气体减
排协议的发展趋势
作为前期国际气候谈判标志性成果的《京都议定书》将于2012年到期,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围绕着如何规划
1
3次会议达成了依旧遵照共同但有区
别责任原则的”巴厘岛路线图”.要求与会各国长期合作共同行动,实现减排温室气体的全球长期目标,美国在会议的最后关头宣布同意”巴厘岛路线图”。可以说,“巴厘岛路线图”是各国互相妥协的结果,然而由于对美国的妥协,”路线图”中没有添加特定的气体排放量削减数字指标。美国白宫在2007年12月17日仍重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同责任,白宫新闻秘书发言说”仅仅发达国家承诺温室气体减排是不能够充分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主要的发展中国家必须采取行动。”这里暗指的主要发展中国家不言而喻包括中国和印度在内。可以预见,中国和印度等发展中大国想在未来凭发展中国家身份不参加实质的减排几乎是不可能的。f71同时,由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强烈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贯彻,最终的协议结果很可能在不彻底否定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削弱这项原则的作用.即发展中国家也要与发达国家承担相同的责任,但会得到来自发达国家的资金及技术援助。
4我国的立法实践
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温室气体排
放量已居世界第二位,在国际气候谈判中面临严峻挑战。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增长很大程度上来自”内涵能源”的消
耗,所谓”内涵能源”(EmbodiedEnergy).是指产品上游加工、制造、运输等全过程所消耗的总能源,也有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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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排温室气体义务的规定吻合了大多数学评《京都议定书》忽视了正在成长的发端气候频繁出现之后,各国无疑都应在化框架公约》确定的发展中国家应提供展中国家提高自己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打“中国牌”的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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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为”隐含能源”。2007年10月.英国庭德尔气候变化中心(TyndaUCenter)发布了对中国出口产品和服务中二氧化碳排放的初步评估结果:在2004年,中国净出口排放的二氧化碳约为11亿t,约占中国排放量的23%;同年12月10日.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期间召开的一个边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中心研究员潘家华报告了其课题组的研究结果:2002年中国净出口内涵能源2.4亿t标煤,占当年一次能源消费的比例高达16%;而2006年,内涵能源净出口高达6.3亿t标煤,占当年一次能源消费的25.7%。尽管我国可以此为依据.要求消费”中国制造”的发达国家为中国持续增长的碳排放埋单,但同时,发达国家也会以同样的事实为论据,要求对“中国制造”的产品征收碳税。因此.我国当务之急是鼓励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水电、核能、天然气、煤层气、风电、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等清洁.低碳能源,提高清洁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2007年5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方案指出,应加快指定和修改有利于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法规,尽
快制定和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并根据该法的原则和精神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和利用的鼓励政策。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08年2月1日截止公开征求意见,我们拭目以待该法的出台。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方案还提出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修改及完善计划,足见我国拟通过立法及相关法律法
第317页.
[31波尼,渡义尔.国际法与环境*【M1.那力,土彦志,王小刚,译.北京: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第5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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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qui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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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的完善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决心。
《京都议定书》在减排温室气体排放上的作用并不理想,随着这个议定书在2012年的到期,国际社会已经开始酝酿新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机制。【8】“巴厘岛路线图”和2009年将在哥本哈根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都在警世我们:“后京都”时代的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已刻不容缓。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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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防治荒漠化和干旱日”中国在行动
2oo
8年6月17日是第十四个“世界防治荒漠化和干旱日”,今年的宣传主题是“加
快防沙治沙步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国家林业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经过长期努力,中国防沙治沙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中国已由过去的“沙进入退”转变为“人进沙退”。
目前,全国有20%的沙化土地得到不同程度治理,沙化土地由20世纪末年均扩展3436平方公里,转变为年均减少1
28
3平方公里。“人进沙退”使中国北方一些城市天气状况有
所好转,尤其是京津周边地区,平均植被盖度比8年前提高了2o%,并基本形成了抵御风沙危害的三道生态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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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京都议定书》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被引用次数:
白佳玉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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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分析评价国际上应对全球变暖问题的法律制度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基础上,探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有关气候变暖的法律制度中的实施情况、存在困难,以及未来展望。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三章。第一章为“应对全球变暖问题的国际法框架”。首先论述运用国际法律制度解决全球变暖问题的必要性,然后分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谈判过程中的冲突与争论、主要特点以及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概括后京都时代国际气候谈判的状况。第二章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部分从三个角度来论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首先是该原则产生发展的过程,其次从责任性质、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三方面分析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含义,最后论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存在的国际法基础。第三章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解决全球变暖问题中的运用”。第一部分讨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气候制度中的重要意义,然后分析在全球变暖问题上实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面临的困难,并探讨了其中的原因,最后从国际法的角度对解决全球变暖问题进行了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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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变化是当今世界面临的最为重要和富有挑战性的问题,怎样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成为世界范围内气候谈判和环境政策研究的焦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是国际社会经过多年艰苦谈判而形成的应对气候变化的两个重要法律文件。
气候变化问题表面上是一个环境问题,是全球问题的一个方面,但其实质包含着错综复杂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在气候谈判过程中,各国在其各自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形成了立场不同的两大阵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三大国家集团——欧盟、“伞形国家集团”(由美、日、加、俄、澳等国家组成)、“77国集团加中国”,他们在许多问题上都存在着重大分歧,《京都议定书》是各国谈判与妥协的结果。因此,它本身存在着履约制度的问题、灵活机制的问题、议定书生效后的实施问题和援助发展中国家等问题。《京都议定书》存在问题的根源在于气候系统具有全球公用地性质,各国都有“搭便车”的倾向,容易造成“公用地的悲剧”;全球环境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具有复杂性,深入影响到一国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再加上全球变暖是一个长期问题,几乎没有短期的政治风险,政治家们在应对全球变暖的谈判中,出于自己政治生涯的考虑会尽可能减少对自身经济的不利影响,维护本国利益。
尽管如此,《京都议定书》的生效还是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它是人类社会在防范全球气候变暖国际合作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的生效对各国政治、经济和人类自身活动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京都议定书》生效后,中国既面 临着机遇也面临着挑战。《议定书》给予了发展中国家准备的时间;它的生效给我国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融资机会;还给我国提供了技术引进与改造的机遇。同时,由于我国处于工业化、现代化的进程中,当前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居世界第二位,预计到2012年左右,排放量将赶上美国。由于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数量的快速增长,发达国家要求中国参与温室气体减排或限排承诺的压力也与日俱增。
美国布什政府上台不久即正式宣布拒绝接受《议定书》,其理由有三:其一,该协议对美国不公;其二,气候科学存在不确定性;其三,协议所运用的削减、限排方法太原始,应引进排放交易机制取而代之。布什政府的理由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实践中都是站不住脚的。首先,违反了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缺乏对发展中国家发展权利的尊重,追求实质公平就应当恪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应当履行《议定书》。其次,违反了国际环境法的风险预防原则,当存在造成严重的或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的威胁时,不应以科学上没有完全的确定性为理由推迟采取预防措施。最后,违反了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在环境损害负担方面,污染者负担是一般原则,排放交易制度是例外,只能作为国内正常履约的补充机制严格
控制适用。
《京都议定书》生效后,后京都国际气候制度的构建已迫在眉睫。在后京都时代,同10年前相比参与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国家利益集团的立场和态度有了很大改变,整个谈判格局也因此发生了变化。未来的国际气候制度具有灵活的承诺方式、新的技术促进机制、适应性问题将得到进一步的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将得到进一步发挥等特点。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环境领域有着重要的影响力,也将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其中包括在国际上面临着树立良好环境形象和抵制发达国家过高环境要求的压力;在国内面临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压力。面对挑战,中国必须从国际环境和具体国情出发,积极采取有效对策。大力开展环境外交,推动环境和政治经济领域国际不合理秩序的改革,既在斗争中维护主权,赢得利益,又在合作中抓住机遇,争取主动,力求平等的、有效的参与国际环境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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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国际合作是在追求国家个体利益的国家之间展开的,理性决定了国家行为的宗旨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一个没有中央权威的国际社会中,集体行动往往陷入困境,导致集体利益无法实现。国际合作的难题在于如何解决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冲突以实现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一致。国际合作在本质上是一种谈判和博弈的过程,目的就是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以集体行动取代个体行动,实现个体通过参与集体行动的收益优于单方行动的收益,从而最终达到国际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在国际气候合作中,由于在对气候变化的科学认知、经济利益诉求和政治意愿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同国家对国际气候合作的立场也不一而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围绕“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减排义务承担、适应气候变化、技术开发与转让、资金问题上的矛盾和发达国家之间(特别是美国和欧盟之间)在减排思路与减排路径上的矛盾是国际气候合作中的主要矛盾,对国际气候合作能否顺利进行起着决定作用。发展中国家之间对发展中大国是否应该承担减排义务的分歧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如果处理不好,同样会增加国际气候谈判的不确定因素。
国际气候合作在性质上是各国在保障自身利益前提下追求共同利益的博弈,不同的个体利益诉求导致各国在博弈中做出的战略选择彼此差异甚至冲突。破解博弈难题的关键在于建立国际气候制度,将各国的博弈环境限定在制度设定的框架内从而约束各国可能出现的“搭便车”倾向,确保各国在国际气候合作中都采取积极的态度和合作的行动以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的长远目标。
现有的国际气候制度建立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基础之上,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重大缺陷:第一,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导致问题变得更加复杂,现有制度的承受限度有饱和的趋势;第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减排义务和责任划分上的矛盾尖锐对立,严重制约了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实施效果;第三,现有国际制度难以弥合大国之间的分歧,美国成为国际气候合作的最大障碍;第四,现有国际制度决策模式无法保证决策力度,导致参与主体的集体行动效率低下。同时,根据《京都议定书》的相关规定,第一承诺期将于2012年结束。这些都对构建后京都时代的国际气候制度提出了迫切要求。“巴厘岛路线图”已经为深化后续的国际气候合作奠定了基石,即强调合作;将美国重新纳入全球谈判进程;强调减缓、适应、技术开发与转让、资金机制;建立“双轨”模式。后京都时代的国际气候制度必须将各种要素进行综合考虑,贯彻此前已经确立的诸项合作原则,以建立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参与的体现公平与效率的制度体系,为人类应对气候变化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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