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的优先受偿权问题(提纲)
执行程序中的优先受偿权问题
傅松苗
一、优先受偿权的种类及法律依据
(一)基于特殊考虑而通过法律规定的优先权
1、基于保护为保障船舶、飞机正常安全营运发挥重要作用的债权人利益的考虑而规定的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2、基于解决长期拖欠工程款问题、使建筑企业解困的考虑而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3、基于维护国家经济利益考虑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税收优先权、司法费用优先权
4、基于维护职工基本利益考虑而规定的工资、社保费用优先权
5、基于保护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合法利益而规定的受教育者学杂费用优先权
6、基于保护生存权的考虑而规定的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优先权
(二)基于保留所有权或未转移登记而产生的剩余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基于担保物权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
(四)基于先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
二、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一)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受教育者学杂费用优先权、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优先权的范围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范围
1、承包人为建设工程的垫资是否可以优先受偿?
2、预期利润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所涵盖的工程款债权范围?
3、工程款的利息能否优先受偿?
(三)税收优先权的范围
(四)担保物权的范围
三、优先受偿权竞合时的受偿顺序
(一)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与留置权、抵押权竞合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与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优先权、抵押权竞合时
1、法释〔2002〕16号批复第二条所说的“大部分款项”应如何界定?
2、法释〔2002〕16号批复第二条所称的“消费者”应如何界定?
3、是否应将预售登记作为消费者的权利优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前提条件?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与抵押权竞合
(四)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竞合时
(五)司法费用优先权与其他优先权竞合
(六)受教育者学杂费用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竞合
(七)两个以上担保物权竞合时
1、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
2、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
3、同一财产上留置权与质权并存时;
4、同一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并存时。
四、优先受偿权实现的程序
(一)需要通过诉讼实现: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基于先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价款金额有争议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对担保的效力或担保的债权金额有争议的担保物权。
(二)直接通过执行程序实现:价款金额无争议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对担保的效力和担保的债权金额无争议的担保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税收优先权、司法费用优先权、民办学校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优先权、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优先权、基于保留所有权或未转移登记而产生的剩余价款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