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章程
揭阳市榕城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俱乐部名称为” 揭阳市榕城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第二条 性质
本俱乐部主要是揭阳市榕城区范围内的大、中、小学生为主体的广大青少年活动爱好者按自愿原则建立的专业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本俱乐部宗旨是国家、省、市体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充分利用区业余体校的体育设施和人才资源,积极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组织青少年利用课余时间,培养他们对各有关体育项目的锻炼兴趣,增强体质,提高技能,丰富其文体生活,切实为促进我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同时,为发掘、培养和输送竞技体育优秀后备人才提供可靠保证。
第四条 管理
本俱乐部自觉接受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市体育局、区体育局和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关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住所
本俱乐部住所设在榕城区新兴南路19座(榕城区业余体校),办公设在二楼。
第二章 工作业务范围
第六条 揭阳区榕城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 划纲要》及《广东省实施1999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扶持创办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方案》。努力发动和组织城区范围大、中、小学广大青少年参加各有关项目的体育活动,开创我区开展体育活动的新格局、新局面。
二、利用区业余体校开设的所有体育项目作为俱乐部的开设项目,其场地,设施提供给俱乐部安排作用.俱乐部教练员由区业余体校具有高、中、初级职称的专职教练员和体育本科老师担任。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性利用学生课余时间,特别是利用节假日开展培训、竞赛活动。为扩大培训面,增强培训效果,俱乐部的教练员还可以到基层学校开展辅导工作。
三、组织俱乐部的体育竞赛,促进运动技术水平提高。
四、制定全年工作计划,做好培训、竞赛、交流等活动的资料积累工作,不断总结经验,组织工作,.努力学习省及全国同类俱乐部的先进经验, 有目的地组织双边和多边的经验交流,定期开展表彰先进活动。
五、积极主动联络市区学校体育界的同行,相互交流、配合、共同促进俱乐部和学校体育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调动社会有关方面的积极因素,扩大社会效益,使俱乐部新型的,社会化并具公益性的青少年体育活动特点更鲜明。
六、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使工作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要求,更符合上级要求。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俱乐部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俱乐部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遵守本俱乐部的章程,执行本俱乐部的决议,积极响应落实本俱乐部安排的各项计划和工作。
二、有加入本俱乐部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以基层学校为单位,有单位责任人,承认本俱乐部章程,总参加人数在30人以上,经申请审议,可接纳为本俱乐部会员。
四、个人会员:思想品德端正,经所在学校推荐,承认本章程,本人申请报名,经审议后可接纳为本俱乐部个人会员。
五、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审批、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参加本俱乐部组织的各项目的教学培训、竞赛、交流活动的权利,有选项和转项的权利;
二、 对本组织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获得本俱乐部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利;
四、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俱乐部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俱乐部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俱乐部交办的工作任务和培训计划;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俱乐部提供真实的有关材料;
六、爱惜训练器材、设施,注意交通安全和培训时安全,主动配合教练。
第十二条 退会
一、会员应书面电告本俱乐部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不能按照规定缴纳会费达一个月以上者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会员的处罚规定
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决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止活动及以至除名的处罚。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俱乐部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一、规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三年。因特殊情况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俱乐部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俱乐部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选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俱乐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条例、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如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俱乐部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三年。因特殊情况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俱乐部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俱乐部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选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俱乐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条例、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如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俱乐部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能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区体育界有较大影响力和地位;
三、有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年富力强;
四、具备完全理事行为能力者。
第二十二条 本俱乐部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两
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俱乐部主任为本俱乐部法定代表人。如特殊情况需由副主任或秘书长
为法定代表人,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俱乐部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
三、代表俱乐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掌握本俱乐部的经费使用批报。
第二十五条 本俱乐部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各基层单位的关系,有机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聘用;
五、掌握安排会员的发展规模、开设项目和场地及教练员的安排,以
及负责竞赛、培训、交流等大型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质量
第二十六条 本俱乐部经费来源
一、国家、省、市、区政府及体育彩票基金投放的专项款;
二、区业余体校在场地、器材、设备方面的经费;
三、会费;
四、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俱乐部基金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俱乐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俱乐部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俱乐部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分别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年度会计核算,并严格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俱乐部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性质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俱乐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在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俱乐部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俱乐部工作人员、教练员的报酬按机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俱乐部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
第三十五条 本俱乐部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讨论、决定后十五
日内经
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俱乐部本俱乐部完成宗旨因形势变化或特殊原因事故等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俱乐部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俱乐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九条 本俱乐部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
止。
第四十条 本俱乐部终止后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及俱乐部宗旨所规定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2年5月15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属揭阳市榕城区青少年体育 俱乐部。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