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办事处直销体系建设方案
旅游办事处、形象店直销体系建设方案
一、办事处、形象店直销网络格局规划
根据“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宏观指导思想,鼓励我资质的旅行社按政府要求在国内外客源地设立旅游办事处、形象店,作为旅游营销机构开展旅游宣传促销、协调联络、售后服务等工作。客源地的游客输送情况、市场规模及潜力、在城市旅游发展中的战略地位等因素是办事处、形象店选址的参考依据。原则上,在一线城市、省会城市、直航城市设立的直销店为旅游办事处,在二、三线城市设立的直销店为旅游形象店。在今后的发展中,严格控制办事处的审批,重点发展形象店的数量。
二、办事处、形象店的功能定位
办事处及形象店的功能在于实现客源市场与目的地产品线路的对接,通过统一的店面设计长期树立城市旅游品牌形象,又可以通过授权旅行社开展游客咨询和团队组接,供销市场衔接紧密,目的突出。办事处及形象店的设立,可以提高团队组接的可信度,规范市场,在客源地范围内形成旅游直销网络格局。
四、办事处、形象店的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旅游办事处、形象店,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
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办事处、形象店的旅行社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旅行社;
(二)办事处、形象店当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本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办事处、形象店备案;
(四)办事处、形象店备案时须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如下材料:1)设立社对设立办事处、形象店的申请书,需附选地旅游市场分析报告,2)设立社所在地市级以上旅游质监部门对设立社资质的证明,3)设立社出具的责任担保书,4)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5)办事处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
(五)办事处、形象店经审核备案后,由旅游主管部门在媒体或其网站上予以公布;
(六)旅行社与未备案的办事处、形象店开展旅游业务的,依照《旅行社条例》及其细则予以处罚。
五、办事处、形象店的基本责任
(一)旅游办事处、形象店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办事处、形象店指定专门联络人,负责日常工作中与旅游主管部门的衔接,让旅游主管部门掌握办事处、形
象店工作动态;
(三)办事处、形象店每年年初要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四)办事处、形象店每年要重点研究1-2个旅游相关课题,如何加强与所在地区旅游组织合作,如何推动我市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如何服务我市旅游重点政策、重点工作,如何加强两地推动客源的互换等方面。课题研究成果书面报旅游主管部门。
六、办事处、形象店管理办法
(一)设立补贴金
根据规定,对新设的办事处在设立之初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补贴金、对新建的形象店在设立之初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补贴金。
(二)年度考核
市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本方案第四条办事处、形象店的基本责任对办事处、形象店进行年度考核。对未落实基本责任的当年考核定为不达标,责令其在半年内整改完毕,半年后考核仍未整改达标的,取消办事处、形象店资格,要求设立社退还政府部门的设立补贴金。
(三)奖励机制
设想方案一:
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办事处、形象店向目的地输
送客源,并到景区(点)、星级饭店、休闲娱乐、高尔夫球、演艺等单位游览消费,只要符合奖励条件均可申请政府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办事处、形象店组织当地游客游览本市景区(点),按1人(1人指买全票者)到1景区(点)为1人次计(大玉龙景区算1个景点),以上年度接待人数为基数,对年度增量部分或总量实施分段奖励:
按增量奖励的计算法: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量100-1999人次的,每人次奖励2元;增量2000-4999人次的,每人次奖励3元;增量5000-6999人次的,每人次奖励4元;增量7000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5元。最高奖励限10万元。 按总量奖励的计算法:本年度总量达1000(含)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2元;总量达3000(含)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3元;总量达10000(含)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4元。最高奖励限10万元。
2、办事处、形象店组织当地旅游团队入住本市四、五星级宾馆酒店,以上一年度住房量为基数,对年度增量部分或总量实施分段奖励:
按增量奖励的计算法: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量100-1999间(天)的,每间(天)奖励3元;增量2000-4999间(天)的,每间(天)奖励4元;增量5000间(天)以上的,每间(天)奖励5元。最高奖励限10万元。
按总量奖励的计算法:本年度总量达2000(含)间(天)以上的,每间(天)奖励5元;总量达5000(含)间(天)以上的,每间(天)奖励6元;总量达10000(含)间(天)以上的,每间(天)奖励7元。最高奖励限10万元。
3、办事处、形象店组织当地旅游团队入住本市二、三星级饭店,以上一年度住房量为基数,对年度增量部分或总量实施分段奖励:
按增量奖励的计算法: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量100-1999间(天)的,每间(天)奖励2元;增量2000-4999间(天)的,每间(天)奖励3元;增量5000间天以上的,每间(天)奖励4元。最高奖励限10万元。
按总量奖励的计算法:本年度总量达2000(含)间天以上的,每间天奖励4元;总量达5000(含)间天以上的,每间天奖励5元;总量达10000(含)间天以上的,每间天奖励6元,最高奖励限10万元。
注:年度增量和总量不重复奖励,旅行社可选择其中的一项申报奖励。新注册的办事处、形象店当年不奖增量,达到总量奖励标准的,可奖励总量。
设想方案二:
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办事处、形象店在当地组团以旅游大巴车队、火车专列、包机等形式向目的地输送客源,只要符合奖励条件均可申请政府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对组织境外客人乘包机(不少于120人) 从境外直飞的给予每架次6万元的奖励;
对组织国内游客乘旅游包机(不少于100人) 直飞该市旅游的给予每架次4万元的奖励;
对组织旅游专列不少于500人的给予每个专列4万元的奖励;
对组织旅游大巴车队一次性招徕300人以上,不足500人,奖励0.5万元;一次性招徕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奖励1万元。
注:上述奖励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纳入上述奖励办法统计的过夜游客,原则上应当是在本市游览5A 景区的游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