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政策深度解读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政策深度解读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国有企业改革“1+N”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剥离企业办社会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重要内容。从2012年黑龙江试点开始到目前已经有三批共计十个省市纳入试点。2015年财政安排16亿元资金用于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兵器集团争取到了2.5亿元(其中豫西集团争取到0.95亿元)。目前,黑龙江省已经基本移交完毕,其他省市还在进行之中。2016年按照国务院安排部署,中央财政在支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力度更大,总体预计安排约200亿元左右资金用于全国范围内该项工作推进。随着在全国推进和近年来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央企效益下滑,财政二次分配收入减少,一旦出现“僧多粥少”局面,未来财政支持的力度会存在一定调整,按照50%比例足额制度可能存在风险,因此各单位应当抓住目前有利时机,尽早推动相关工作开展,推动分离移交。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存在“窗口期”,在政策制定之初,国资委计划在2020年前完成全部“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但是根据国务院相关领导要求,最终提前到2018年完成全部主体工作。这种要求一方面意味着在2016年之后会出现申请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高峰;另一方面在政策“窗口期”关闭以后,不但财政补贴会关闭,而且国资委会出台相关文件禁止中央企业再为“三供一业”提供任何形式的补贴和投入。
为了推动“三供一业”快速分离移交,2015年移交政策做了较大调整:第一是从之前的“先改造,后移交”调整为“先移交,后改造”;第二是资金拨付的速度加快,之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当年申请,第二年12月底前拨付,对于“三供一业”分立移交项目,已经改为当年申请,当年12月底前拨付;第三是不再强调申请国有资本金之前必须付款,签订协议后锁定改造成本即可按要求申请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不必付款,但是目前为了申请依据更加充分,还是建议企业支付部分少量款项后申请。
关于资金使用纪律。各企业在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时应当严格资金使用纪律,做到专款专用,切实保证资金使用方向是“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其他具体问题的处理
(1)移交过程中协调问题。供电移交相对较为容易,南方电网和北方电网都很支持,如果在移交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均可向国资委反映,国资委将出面协调;物业移交难度最大,因为涉及改造后资产无偿划转问题,强调必须是移交给国有性质的物业公司。
企业要综合考虑和评价相关工作难度,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条件成熟一个移交一个,分布推进相关工作。
2012年1月1日之前自主完成移交的企业,可以在本年度按照相关规定准备材料,申请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
(2)关于移交改造标准。国资委未指定统一的标准,主要是考虑移交属于市场行为,要给企业和当地接收企业留下谈判空间。原则上移交改造标准应当是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在执行过程中,只要不低于行业标准,适当高于或低于当地标准均可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和承受能力与接收企业协商确定。
(3)关于招标和审计。分离移交审计有三次,第一是申请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工程预算的审计;第二财是对资金使用方向的审计;第三是地方政府对接收企业工程决算审计。三个审计中对央企而言,只负责接受对资金使用方向审计,只要确保资金是用于“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即可,对于是否招标是由接收单位根据实际和招投标法确定,其他两项审计受审单位均为接收企业和相关施工方。
(4)过程管理。如前所述,分离移交政策已经调整为“先移交,后改造”,但是因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只支持50%,企业还要负担一部分,所以企业不能放任不管,要全力做好
协调配合工作。同时,片面强调“先移交,后改造”,可能会导致接收单位要求资金100%到位以后再开工改造,不利于企业改造进程。
(5)关于实施过破产的央企和破产下放地方企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过批产的央企和破产下放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除原有国家支持50%分离移交费用外,原本由企业承担的20%明确也由财政支持解决。近期国资委已经与财政部协商一致,对于应当由集团公司负担的30%也由财政支持解决,相关文件也在制定过程中。
(6)2016年国资委将出台全国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指导性文件,各省份企业应当积极行动,做好准备筹划。
(7)关于独立工矿区。独立工矿区应为离政府基础实施管网比较远,分离移交会遇到一些难题。但是如果有条件的还是建议分离移交尽快解决。如果有困难,将来可以通过将工矿区整体搬迁,采用棚户区改造政策对基础设施进行改造;或者成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与企业进行剥离。总而言之,越早移交难度越小,越早移交成本越低。
针对5124厂郑州厂区供水管网距离远、施工难度大,是否可以就现状进行移交的问题,国资委领导认为如果可以与地方政府就现状进行移交,可以进行移交改造,并申请预算支持。但是考虑到移交后自备井水质控制责任完全移转到自来水公司,对自来水公司而言风险较大,希望与接收企业做好协商工作。
(8)关于预算申请使用方向。原则上凡是生活区内的移交改造项目均可以申请补贴;生活区外的管网等原则上由当地政府负责,但是如果与政府协商要企业承担部分资金,企业也可以就承担部分申请资本经营预算支持。主要要把握两点:第一,坚决不能给地方政府和接收单位支付移交后运行费用,因为我们移交时已经进行改造,且符合当地平均水平,短期不会有大规模的维护支出,同时资产也全部无偿划转,所以不应再给予任何性质的运行费用;第二,关于人员安置问题,在黑龙江省移交改造时,供水、供暖是可以相应带走人员进行安置,在此后的分离移交中,均不再进行官方人员安置的承诺,如果双方可以协商进行人员安置可以按协商执行,否则,全部人员均由企业安置。
(9)关于期限问题。原则上2018年底结束面上的“三供一业”移交工作,个别允许留有少量遗留问题。同时,国资委将出台相关规定,不允许央企再为“三供一业”给予任何性质和形式上的补贴。
(10)关于房屋维修基金问题。部分地方物业公司可能会要求企业补缴房屋维修基金后再接收,企业有能力承担的可以补缴。在之前的移交案例中,没有能力补缴的,有企业采用如下做法:先由企业投入资金把相关改造做到位,在移交之后,通过收取物业管理费并保证较高的收费比例,可以维持日常维修,经过五年左右的积累,可以进行一次大修并略有盈余。这种做法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