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主体适格论
重 庆科技 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 1 第1期 0年 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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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台 同主休适格论
申 天 恩
摘要 : 劳动 合 同主 体 一 为 用人 单位 , 为 劳 动 者 。 格 在 劳动 法 或 劳 动合 同 法上 可 以释 义 为 用人 单 位 不具 有 用人 资质 以 二 适
及 劳动 者不 符 合 用人 单位 的用 工要 求 而 不 能成 为 签约 主体 的资格 , 实践 难 点在 于劳动 者 不 适格 问题 通过 个案 的法 理 而 分 析 , 理 劳动 合 同 主体 适 格 问题 , 方 面要 使 劳动 者权 利 获得 充 分 救 济 , 处 一 另一 方 面要 充 分 考 量 用 工单 位 知 情 权 问题
关键词 : 劳动 合 同 ; 用人 单 位 ; 劳动 者 ; 适格
中 图 分 类 号 : 9 25 D 2 .2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 1 9 ( 0 1 1 — 0 2 0 17 — 9 9 2 1 )4 0 6 — 2
作者简介 : 申天 恩 ( 9 9 ) 男 , 北 藁城 人 , 士 , 17 - , 河 博 大连 水 产 学 院 ( 宁 大 连 1 6 2 ) 师 , 究 方 向 为社 会 法 学。 连 10 3 讲 研 收 稿 日期 : 0 9 1 一 9 20 — 1 O 基 金 项 目 : 宁教 育 厅 以 及 辽 宁省 教 育科 学规 划 课题 “ 国 高校 毕 业 生就 业 公 平 保 障 法律 制度 研 究 ” 2 0 1 7 辽 我 (0 8 4 )
劳 动合 同的 主体 . 指在 实现 社会 劳动 过程 中依 是
照 劳动 法律规 范享 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 的 当事 人 … 我
仅 限于 工作 能力 、 工作 态 度 等 简单 指标 . 是 包含 了 而
劳动 者 的诚 信 度 以及 由此 引 申 出的对 用 人 单 位 的忠
国《 劳动 合 同法》 二条第 一 款 明确 规定 : 第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 的企 业 、 体经 济组 织 、 个 民办非 企业 等组 织 ; 第 二款 国家机 关 、 业 单位 、 会 团体 等可 以认 定 为 事 社 用人 单 位 。实 际生 活 中 , 订立 劳动 合 同的用 人单 位一 般 有两 种 性质 : 是 用人 单 位 为 法人 : 是 用 人单 位 一 二 为非 法人 。对 此点 可 以扩 展 至 以下 两种 形式 : 为用 一 人单 位 本身 为非法 人组 织 . 为用 人单 位是 法人 依法 二
诚度 、 劳动 者 的合 作 和 团队 精 神 、 动者 的个 人 品行 劳 和文 明素质 等 等的综 合指 标 换 言 之 . 果用 人单 位 如 对劳 动者 的评 判标准 包含 着这
些要 素 . 评 判标 准 的 其 正 当性不 应被 轻 易否定 [ 笔者 认 为 . 3 3 以上对 劳 动者 是否适 格 的标 准过 于主观 和无 法量 化 . 际 中很 难操 实 作执行 。 应将 其 限 定在 招 工 条件 或 招 聘 广告 中 即 只 要达 到用人 单 位列 出的各 项指 标 . 则劳 动者 就是 适格
的 之所 以有 如上 主张 . 一是基 于 我 国现 行 劳动 法律 规范 普遍采 保 护劳动 者 的立法 原则 . 二是 增 加法 律法
设 立 的分支机 构 无论 是 哪种形式 . 于用 人单 位 的 对
法律 界定 应 为依法 成立 ,能 够依法 支付 劳动 报酬 、 缴 纳 社会 保 险 费 、 提供 劳 动保 护 条 件 , 能 承担 相 应 的 并 民事责 任 的主 体 一般 而 言 . 对用 人单 位在 法律 实践 中并 无 多大 的争论 。 而对劳 动合 同主 体 的另 一 方— — 劳动者 , 现行 劳动 法是 以合 同化与 基准 化相 结合 的立 法 模 式为 依 据来 确定 其 立 法宗 旨 的 . 然 从 “ 斜立 必 倾 法” 的视 角来概 括 “ 保护 劳 动者 的原 则 ” [ 正是 出于 “ 斜立 法 ” 保护 弱者 ” 倾 “ 的立 法思想 . 行劳 动法 律规 现 范对劳 动者 的适 格 问题 并无 规定 . 而是 基 于契 约 自由 原 则归 于劳 动者 和用人 单 位 的协 商机 制 中 司法实践
中 .由于劳 动者 不适格 引发 的法 律 问题时有 发 生 . 并
规在 实践 中的执行力 。但 须 注意 的是 . 录用 条件 多 为 用人 单 位单 方 制定 . 劳动 者 对 此享 有 知 情权 . 即用 人 单位 在与 劳动 者订立 劳 动合 同时 . 将相 应 的 岗位条 应 件和 素养条 件告 知 劳动者 . 即需 以告 知 为要件 在 司法实 践 中 . 存在 着劳 动者 主体 不适 格而 与用
人单 位 签订 了劳 动合 同 .双方 产 生 纠纷 而诉 至 法 院
后 . 件判 决结 果显 现 出很大 的差 异性 这 不得 不说 案
是 我 国现 有劳 动 法律 规 范 对 劳动 者 适格 以及 由此 引
发合 同有 效性 规定 立法 缺失 的结果
已成 为学界 亟待 解决 的问题
一
二 、 叶伟 案 之 质 疑 对
19 9 8年 8月 .叶伟 伪 造学 历 应聘 聚 合公 司销 售 专业 人 员 . 自己 的学历 是 大 学 . 业 于 上海 财 经 大 称 毕 学工 商行 政管 理专 业 聚合 公 司录用 叶伟后 选聘 其 为 销 售部 经 理 .并 与 之 签订 劳 动 合 同月 薪 为 2 0 0 0元
、
劳 动 者 不 适 格 的 解 读
对 适格 这个 概念 . 一般 被认 为是诉 讼法 学 内 的范 畴 .系指对 于诉 讼标 的 的特定 权利 或者法 律关 系 . 以
当事 人 的名 义参 与诉
讼并 且 请 求 透过 裁 判 来予 以解
决 的一 种 资格 文对 “ 格 ” 本 适 界定 为劳 动者不 符合 用
20 0 0年 1 .聚合 公 司根 据 叶伟 的工作 能 力 和工 作 月
业 绩对 叶伟 的学 历产 生 怀 疑 . 过 向校 方 核 实 . 实 经 证
人单 位 的用工要 求 而不能 成 为签约 主体 的资格 。 劳动 者不适 格 . 其本 质是 不符合 用 人单位 所制 定 的用人 条
件 有学 者 主张 . 人单 位对 于 劳动者 的要 求 , 不会 用 绝
一
叶伟 的学 历系 伪造 。2 0 0 0年 2月 2 9日. 合 以 叶伟 聚
伪 造学历为 由. 通知其 自 2 0 0 0年 3 11起解除合 同 月 3 嗣后 .叶伟 领取 了聚合公 司结算 的 2 0 0 0年 2 月份工资
6 — 2
10 0 0元 。2 0 0 0年 3月 8日, 叶伟 向劳动争议 委员会 申 诉. 要求补 付 2 0 0 0年 2月份 的工资 1 0 0 0元 , 并支付 提
起 解 除合 同的经 济补 偿金 2 0 0 0元 及替 代通 知期工 资 20 0 0元 聚合公司认为 , 被告叶伟 以欺诈 的手段 , 使原 、
动. 而用 人单 位也 支付 了相 应 的报酬 , 问题是 , 何 但 如
恢 复到 劳动 合 同订立 前 的状 态 呢 ?笔 者认 为 , 院遇 法 到 此种 案例 应 当作 出如下 处理 : 叶伟 与 聚合所 签 合 同
无效 . 叶伟 以伪 造 假学 历 骗 取 聚合 公 司 信任 . 在 过 存 错 聚合公 司未 认真 审核 求职 者信 息 , 在过 失 。 存 叶伟 在 聚合 公 司付 出 了劳 动 . 理应获 得报 酬 。但其 报 酬数
额 应 当与 同资质 工人 的酬 劳相 当 . 服务 年 限按 月进 按
被告 签订 了聘 用合 同 要求 确认原 、 被告订立 的合 同无
效: 叶伟 被查 明不具有 大学本 科学历 后 , 只能 得到销 售 员 C级工资 . 6 0元 标准领取 工资 , 同意 补发被 告 按 5 不 工资 该委裁决 : 聚合公 司应支 付叶伟 2月份工 资补 差 10 元 。聚合公 司不 服 . 00 向人 民法 院起诉 , 最终 一审 以 及 二 审法 院都支 持 了仲 裁 的裁 决 决定 [ 本 案涉 及 两个 问题 : 一是 叶某 与 聚合公 司所 签 合
行 支付 . 多余 部分 返还 聚合 公 司 。
三 、 案 件 的 进 一 步 思 考 对
我 国合 同法 对无 效合 同规 定 的情形 之一 为 : 一方 以欺 诈 、 迫 、 胁 乘人 之 危 迫使 对 方 订立 的并 损 害 国家 利 益 的合 同。 而一方 以欺 诈手 段 与对方 订立 的合 同是 可 变更 、 可撤 销合 同。 比之下 , 国劳 动法 直接将 采 相 我 取 欺诈 、 迫手 段订立 的劳动合 同视为无 效 合 同 之 胁
所 以有 如上 区分 . 笔者 认 为 . 国的劳动 法 于 1 9 我 9 5年 1月 1日起 实 施 ,其 相 关法 条 的制 定 源 于 《 民法 通 则 》 对 于无 效合 同的规定 即是 例证 。 合 同法 的具 体 , 而
同法律 效力 如何 ?二是 仲裁 的裁决是 否恰 当?对 于第
一
个 问题 .根据 我 国劳 动法及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
无 效劳 动合 同 主要有 以下 几种 情形 : 一 , 第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的劳动 合 同 : 二 , 第 采取 欺诈 、 迫等 手段 订 胁
立 的劳 动合 同。 劳动部 关 于 ( 动法 ) 干条 文说 明》 《 劳 若
第 十八 条将 “ 欺诈 ” 定 为 : 方 当事人 故 意告 知对 方 界 一
当事 人虚 假 情 况 . 或者 故 意 隐 瞒 真实 的情 况 , 使 对 诱 方 当事 人做 出错 误意 思 的行为 。从 本案 而 言 。 叶伟 故
意 隐 瞒 自己的 真实 情 况 .伪造 学 历 的 行 为属 欺 诈 行 为。 双方 签订 的劳动合 同属于无 效合 同。笔 者质 疑 的
实 施 日期是 19 9 9年 1 0月 1日. 其对 无效 合 同 的限定 表 明 了社会 的发 展与 法制 的进 步 。
从 大陆 法 的传统 来看 . 欺诈 历来 属 于可撤 销 的合 同范 畴 。 如 , 国民法 典对 劳动 合 同有 规定 , 为 因 例 德 认 诈 欺而 签订 的劳 动合 同为 可撤 销 的劳动 合 同。《 日本 民法 典》 也在 第 九 十六 条 认 为 。 因欺 诈 而 做 出 的意 思 表 示是 可撤 销 的。《 国民法典 》 四条规 定 , 为欺 法 第 因 诈 而缔结 的契约并 非依 法 当然无 效 。可见 . 于欺 诈 对 的立法 . 两大 法 系的 国家均认 定 是可撤 销 么 . 于 那 对
是 仲 裁委员 会 的裁决 .其作 出此裁决 的逻辑基础在 于 叶伟作为销售经理在 聚合公 司付 出了劳动 . 聚合公 司任
意调整 叶伟工资没有法 律依据 。但需考量 的是 . 叶某 选
聘为销售部经理 . 其伪造 的学历起 了主要 的作用 。若 叶
伟 以 自己的真实学历应聘 聚合公 司能否人职则成 疑问 .
更何况应聘为经理 劳动法与劳动合 同法虽然 以保护 弱
者倾斜 立法 为宗 旨.但 亦应建 立在公 平原则 的基础 之
上 沿此思路 . 叶伟侵犯了聚合公司的用人知情权 。 之所
以有如此 主张 . 是基于用人单位有权 获知劳动者 与劳动 合 同直接相关 的基本情况 的权 利。《 海市劳动合 同条 上 例》 第八 条规定 : 用人单位在招用 劳动者时 . 有权 了解 劳 动者健康 状况 、 知识 技能和工作 经历等情 况 , 动 者应 劳 当如 实说 明 。无独 有偶 ,北 京 市劳 动合 同规 定》 十 《 第
条 规定 : 劳动 者 有权 了解 用 人单 位 的有 关情 况 。 应 并
劳 动 合 同 . 应 该具 有 合 同 的一 般 特 征 . 即 劳动 合 其 也
同如果是 因为欺诈 订 立 的 . 应该 认定 为可 撤销 较 为妥 当。 是 因为 : 一 , 这 第 劳动 合 同是 用人 单位 和 劳动者 之 间 的合 同 , 有 相对 性 . 般 不 涉及 国家 利益 和社 会 具 一 公共 利益 。第 二 , 定 为可撤 销 实际上 充分 尊 重 了被 认 欺诈 人—— 用 人单 位 的意愿 .体 现 了意思 自治 原则 如果 用人 单 位发 现劳 动者存 在欺 诈 . 可 以选 择撤 销 其 合 同或者 是继 续履 行合 同抑 或是 变更 合 同 . 而有 利 从 于保 护用 人单 位 的合法 权益 。 三 , 定 为可撤 销 . 第 认 在
一
当如 实 向用人 单位 提供 本人 的身份证 和 学历 、 就业 情
况 、 作经 历 、 工 职业 技 能等证 明。 有权 利就 必须 有救 济 . 侵害 用人 单位 知情 权亦 应
定 程 度上 解 决 了在 劳动 合 同撤 销 之 前 的 劳动 合 同
存 在 救 济 。 由于 用人 单 位 知 情 权属 于 先 合 同义 务 范
畴。 而先 契约 义务 违反 后 , 利 人不 得诉 请强 制履 行 . 权
的状 态 。 其并 不是 自始 无效 。 要注 意 的是 , 需 如果 劳 动
者 已经订立 劳 动合 同并 开始工 作 了 的 . 劳动 合 同 因欺 诈 而撤销 时 . 不应使 撤 销 的效 果溯 及 既往
参考文献 :
只可诉 请 损 害赔偿 [。 s 一般 而 言 , 存在 两种 情况 : - 这 一
种 是 在 缔 约 阶段 发 现存 在 缔 约 过失 而 导 致 合 同不 成
立 时候 的救 济 . 另一 种是 已经订 立劳 动合 同但 是被 宣 布 无效 时 的救 济 。对 于 叶伟 案 . 劳动合 同业 已实 际履 行 , 被仲 裁委 员会 宣 布无效 后 。 同 自始 无效 。 律 在 合 法
规 定 , 定 为无 效合 同 的 , 已经履 行 的 . 当通 过 返 认 对 应
[】 1 李景森 , 玲. 法 学 . : 大学 出版社 ,0 1 8 贾俊 劳动 北京 北京 20 : . 4 [】 保 华 . 大热 点 事 件 透 视 劳 动 合 同 法[ . 北 京 : 律 出 2董 十 M】 法
版 社 . 0 7: 0 20 6.
[] 文龙 .劳动 法》 2 3郭 《 第 5条 关 于 试 用 期 内的 录 用 条 件 应 作 宽
泛理解[ . J 中国劳动 ,0 5 1 ) ] 2 0 ( 1.
还 财产 、 偿损 失等 方式 使 当事人 的财 产恢 复 到合 同 赔
订 立之 前 的状态 。但 问题 在 于 : 劳动者 已经提供 了劳
一
[] 4 乔宪志. 上海法院案例精N M] . 上海人民出版社,0 11 1 上海: 20 :4.
[】 国跃 . 5候
契约 附随 义务 研 究[ . M] 北京 : 法律 出版 社 ,0 7 6 . 2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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