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基本权益工具法及其应用
在金融工具中正确区分权益工具和债务工具,对于确定一个企业的净收益至关重要,并且也会影响到财务杠杆比率和其他财务指标。资产和负债的变动影响净收益,而权益工具的变动则不影响。区分权益工具和债务工具时,最明显的债务工具(如应付账款)要求交付一定数量的现金或其他资产;最明显的权益工具是普通股,代表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权。但一些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金融工具却难以分类。随着金融工具越来越复杂,其实质和形式开始背离。如“可转换债券”事实上是以现金结算,在数量上等于按传统的可转换债券将要发行的股票的价值。现有的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的结算方式选择和一些其他特征都没有很好地进行反映和处理。在某些情况下,发行者通过改变金融工具的形式(而无需改变其实质)就可以选择如何报告,从而规避会计准则。
一、基本权益工具法概念与逻辑
负债是需要企业牺牲经济利益(交付资产或者提供劳务)的义务。需要企业发行股票进行偿付的义务不是负债。这样,根据金融工具的形式进行分类就是一个结构化的选择。可以使用“基本权益工具法”来确定某一项金融工具是属于权益工具还是属于债务工具。为此引入“基本权益工具”的概念:基本权益工具是企业的终极所有权,代表了真正的所有者权益。基本权益工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其持有者对企业资产有要求权;如果企业进行清算,这份要求权相对于其他任何对企业的要求权而言都不具有优先性。二是其持有者对于企业在所有较高优先级要求权都满足后所剩余的资产拥有所有权,该所有权的大小只受企业剩余资产数量的限制。引入基本权益工具的概念后,对企业净资产的最后要求权被归类为权益。这类金融工具的持有者被看作是企业的所有者,减少企业所有者可支配的净资产的要求权被归类为负债,增加企业所有者可支配的净资产的要求权被归类为资产,基本权益工具即所有者权益。具有一个基本权益工具部分和一个负债(或资产)部分的金融工具应拆分,只有基本权益部分可以被归类为所有者权益。所有其他金融工具及其组成部分(包括优先股等永久金融工具)都应被归类为资产或负债,而不是所有者权益。
在企业发行的所有金融工具中,具有最低优先级要求权的金融工具(如股票)就是基本权益工具的一个例子。如果企业发行了两种优先级不同的股票,只有最低优先级的才是基本金融工具。确定哪种金融工具是权益就是在对企业净资产的不同类型的求偿权之间划一条分界线,将对于净收益的要求权和用于确定净收益的要求权区分开来。历史上所有者权益被定义为企业的剩余权益,剩余权益是拥有企业经营活动净剩余的权益。但是企业有不同类型的剩余,所有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都可按等级列出来,对权益和其他要求权的划分取决于对不同剩余水平的划分。基本权益工具的持有者承担企业及其活动的最终风险并享受最终回报。基本权益工具是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是企业剩余权益的最低等级求偿权,没有这种求偿权,企业就无法存在或运营。基本权益工具所收到的任何数量的股利、赎回、分配都是企业净收益的分配。
所有者权益的法律形式是指企业组织中的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往往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金融工具的法律形式是重要的,但并不决定其分类,因此某一金融工具是否符合所有者权益的法律形式并非至关紧要。法律特征并不是判断某一金融工具是权益工具还是债务工具的关键,一些法律形式的所有者权益是基本金融工具,如普通股就是所有者权益的法律形式,也是基本权益工具。优先股虽然是所有者权益的法律形式,但通常并不具有对企业净资产的最低优先级求偿权,因此不是基本权益工具。
除基本权益工具外,其他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包括永久性金融工具)都应分类为资产或负债。所有远期合同和期权都应归类为资产或负债,即使这些远期合同和期权需要支付或收取基本权益工具。在用基本权益法对金融工具类别进行判断时,基于股票的支付(如员工股票期权)应归类为负债并以其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二、基本权益工具法优点
首先,基本权益法增加了财务报告透明度和可比性,只将基本所有权工具归类为权益,能使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加容易区分哪些会减少所有者在企业净资产中份额的要求权。该方法是基于财务报告的财产权利观(产权观),财务报表反映了企业所有者的观点。这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所描述的企业主体观不同,企业主体观从企业(而非其所有者)角度看各个交易与事项。通过将最低等级求偿权金融工具列为权益,基本权益工具法更清楚地区分了不同股东的权益。目前,几种不同类型的所有者权益都混合在权益中,在留存收益和累积其他综合收益中报告的数量,其实应归属于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期权持有者和其他各方。如果收益的各部分能清楚地界定,各类股东就能更容易地判断哪些收益归属于他们,哪些不是。其次,基本权益工具法简化了概念和应用,将其他永久性金融工具归类为负债,如果减少了可供分配给基本权益工具的净剩余,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就是负债。该定义减少了结构化的机会,如一些企业发行了永久性优先股,并约定股利随时间而增长,如果股利支付率增加太快,超出企业支付能力,企业就不得不回购这些优先股,显然这里的优先股更具有负债的属性。
三、基本权益工具法具体运用
第一,根据现行会计准则,以现金结算的签出看涨期权归类为负债,但如果看涨期权发行者选择使用现金或股票进行结算,就被归类为权益。这样,即使发行者的意图是以现金结算,其也可以通过加入一个股票结算条款将期权归类为权益。现行制度对签出期权的归类依赖于金融工具的结算要求,如果期权条款要求以股份结算就归类为权益。如果要求以现金结算就归类为负债,这种处理方法和金融工具的后果并不总是一致。某项金融工具以权益结算,但权益工具可以在公开市场上轻易转化为现金,那就和现金结算没有实质区别。基本权益法消除了这种会计处理上的不一致,不管签出期权如何进行结算,都被归类为负债,这也防止了发行者通过改变金融工具条款操纵会计处理。
第二,许多基本权益工具是永久性的,但可赎回的金融工具(不管是强制可赎回还是持有者具有选择权)只有在具有上述两个特征时才是基本金融工具。即赎回的数量等于当持有者选择结算时所应享有的净资产数量,这个数量可以用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来近似反映。赎回计算公式应该反映该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持有者在企业资产中应得的份额。在其条款中规定,如果赎回会损害到具有较高优先级的要求权,则不得赎回。但值得注意的是,要求以公允价值赎回的金融工具不一定是基本权益工具。因为如果企业在金融工具赎回日进行清算,金融工具持有者所得到的企业净资产的相应份额不等于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因此有必要排除企业清算的情况。
第三,子公司和其他合并各方发行基本权益工具应在子公司的层次上进行确认。在合并会计报表中也应保持基本权益工具的特征,除非这些特征与合并会计报表内容不符。如果子公司发行了可赎回基本权益工具(将以公允价值赎回),母公司对这些工具作了一个最低赎回数量担保,这项金融工具在子公司报表上是所有者权益。如果母公司没有进行担保,那么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它也是所有者权益;但如果母公司进行了担保,那么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它就是一项负债,因为担保对赎回数量进行了限制(保证某一部分一定可以赎回),就不再具有最低优先级的求偿权,因此不满足基本权益工具的定义。应分类为负债而不是所有者权益。要指出的是,一个由基本权益工具和债务混合而成的金融工具可以分离并分开进行报告,就好比是两个各自独立的金融工具一样。大多数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都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某些具有嵌入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可以直接以其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无需再分为宿主合同和嵌入衍生工具分别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