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持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经营所在地民政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新招用退役士兵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及复印件; 4、上月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6、上月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上月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发放表);
8、《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吸纳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申请认定审批表》(附表一);
9、民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 核查材料及认定办法
1、民政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企业当年新招用退役士兵持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二是企业新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企业与新
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企业为新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数/职工总数×100%。
新办服务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核发《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吸纳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书》(附表二)。 (四)新办服务型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吸纳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书》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吸纳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书》;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发放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数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数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经营所在地民政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新招用退役士兵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及复印件; 4、上月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6、上月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上月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发放表);
8、《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吸纳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申请认定审批表》;
9、民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 核查材料及认定办法
1、民政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持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二是企业新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
企业与新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企业为新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数/职工总数×100%。
新办商贸企业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核发《新办商贸企业吸纳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书》。 (四)新办商贸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吸纳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书》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吸纳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书》;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发放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数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数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附表1
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吸纳
附表2
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吸纳
此表一式四份:认定机关一份,地税、国税审核机关各一份,企业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