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诉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l. 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收取案件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复制费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 费和误工补贴费,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本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不收申请执行费,但所需的公告费、鉴定费、搬运费仓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交纳。审判人员办案的差旅费不能作为其他诉讼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2. 诉讼费由原告、申请人预交,当事人在收到预交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中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中请) 处理。
3. 案件受理费、申请费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计算交纳(详见附表) 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收费标准成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收费标准表
案件受理费:
(一)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1.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计费;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2.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3.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勘验、鉴定、公告、翻译按实际支出费用交纳; 4. 知识产权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5. 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4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6.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1. 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 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3. 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4. 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的; 5. 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6. 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7. 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8. 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收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9. 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10. 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1. 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 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诉讼费用的负担
1. 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责;
2.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当事人可协商负担诉讼费用;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决定;
3. 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4. 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 5. 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
6. 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