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保险现状分析_朱敏
第22卷 第5期2008年10月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
JOURNALOFINSURANCEPROFESSIONALCOLLEGE(Bimonthly)Vol122 No15
Oct1 2008
中国农业保险现状分析
朱 敏
(湖南农业大学,湖南长沙 410128)
[摘 要]农业是相对弱势产业,农业保险对于分散农业风险至关重要。目前,我国的农业风险损失逐年增大,作为重要风险保障机制的农业保险却不断萎缩。本文通过对中国农业保险现状的分析,找出我国农业保险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从而进一步探讨出促进当前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建议,认为只有对现有的农业保险机制进行改革,才能最终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体制。
[关键词]农业保险;高费率;高赔付;机制缺位;风险防范体系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360(2008)05-0037-05
[Abstract]Agricultureisarelativepoorindustry1Astodecentralizetheagriculturalrisk,insuranceleadsanimportantrole1Atpresen,tthelossfromagricultureriskhasbeenincreasingwhereanimportantriskguaran-teesystemhasbeenshrinking1ThroughtheanalysisofcurrentChineseagricultureinsurance,wediscoveredtheinsuranceproblemandanalyzedthecauseofthem,inordertoprovidetheeffectivesuggestiontodeveloptheag-ricultureinsurance1Atthesametime,wewillconsiderthatwehavetoreformthecurrentinsurancesystemasaresultofbuildingtheChinesespecialtyofagricultureinsurancemechanism1
[KeyWords]Agricultureinsurance;Highpremiumrates;Highlossratio;Lackofmechanism;Riskpreventionsystem
物病虫害种类繁多,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家,农业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同时我国也是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我国农业受灾面积占种植总面积的比重在30%以上,比发达国家高10~20%,成灾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也一直在20%左右波动。如此频繁的自然灾害给农民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统计数据显示,近几年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约为125亿美元,占世界的近1/4。
在我国的农业生产过程中,劳动力、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三个要素都处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威胁之中。仅据全国植物保护总站1973-1992年统计,全国农作物因病虫害受灾面积平均每年117亿公顷以上,损失粮食总产量10%以上。1998年我国遭受百年一遇的洪水,直接经济损失达1666亿元。2006年淮河水灾,安徽省颖上县八里
一、我国农业灾害与补偿的现状
农业保险一直被称作为现代保险中最尖端的课题,它也是世界各国保险学和农业经济学界所关注的话题。它之所以受到关注,一方面是由于风险的承受者是在各国都属经济承受力相对较弱的农民,他们的生产和生活的稳定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而农业保险是帮助农民稳定其农业收入的有效方法之一。另一方面在于农业生产所面临的风险大多来源于人类难以驾驭的大自然,比如旱灾、洪灾、雹灾、虫灾等等,而且农业灾害的影响面往往较大,因此,一般来讲农业保险所承保是可保险程度相对较低且影响面较大的风险。这使得农业保险风险有区别于其它保险风险的特性。
而中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气候多变,农作
作者简介:朱 敏,女,湖南长沙人,经济师,研究方向:农村及区域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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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镇直接经济损伤达8654亿元,而这些损失绝大多数将由农户自己承担。面对广大农户一夜之间倾家荡产,20年来建立起来的农村保险补偿制度近乎完全失灵。而2008年初的一场大冰雪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111亿元(未含工矿企业损失)。据民政部的统计数字,农作物受灾面积达1177亿亩,绝收2530亩;森林受损面积近216亿亩;倒塌房屋3514万间。
面对肆虐的自然灾害,我国对农业灾害的损失补偿水平明显过低,其主要表现为:
一是补偿手段单一。在现阶段,农业遭受灾害时,农民得到的补偿通常只来自政府救济、灾害扶持和农业保险三大类,而其中以政府救济和灾害扶持为主,占了整个补偿的90%以上。
二是农业保险覆盖面不高。农业保险作为一种主要的风险管理形式,在鼎盛时期的1992年也仅占总赔偿额的25%左右,从1992年开始,农业保险在农村自然灾害补偿中的比例不断下降,到2003年末,农业保险赔款仅占总补偿额的5%。据保监会透露,2008年中国南方遭受的冻灾中,保险业共接到雨雪灾害保险报案8511万件,已付赔款1014亿元。这一数字,占灾害所致损失的比例不足1%。而农业保险的覆盖面更为有限,已付赔款仅为4014万元,占已付赔款总额的比例不足4%。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认为,由于一些农作物品种的保险尚未启动,使农业保险的报案率和最终赔款占总损失比例明显偏低。
三是农业保险的连年亏损使农业保险的发展明显滞后。农业保险的严重滞后,与目前的整个保险业迅速上升的势头很不相称。从1993年开始,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保险险种和农险机构、从业人员,均在不断萎缩。自从2003年后,人保和中华联合这两家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都相继进行了商业化改制,急于停止年年亏损的农险业务,而其他财险公司更是避之犹不及。农险业务长期以来落后于农业发展的需要,近21年来,农业累计保费收入仅为83亿元。2004年我国农业保险业务共实现保费收入3177亿元,同比减少0188亿元,负增长18186%,农险保费收入仅占产险业务保费收入的0135%,亟待大力发展。
近年来,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和城乡收入差距要解决的问题。农民增收难是由许多因素造成的,其中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和其它产业相比,农业是典型的/高风险、低收益0性产业。要想维持农民收入的稳定性和农业的平稳发展,就必须建立起一系列农业风险保障机制,以补偿农业风险给农民造成的经济损失。
农业保险关系到农业发展和稳定,因此,对于它的讨论从来没有停止过,对于中国农险发展障碍达成的共识是高保费率和高赔付率并存:一方面,高保费率让农民想投保却交不起钱,农民能接受的,保险公司又赔不起。另一方面是高赔付率使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连年亏损,以至退出业务。作为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我国脆弱的农业,亟须农业保险的有力保障和支持,以保证农业生产经营的稳定和持续发展。所以,建立一套健全而又适合国情发展的农业保险体系,对于国家的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政治稳定都是非常重要的。
二、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
然而,我国现阶段农业保险的发展情况却不尽人意。中国的农业保险为什么会如此不景气?究其原因主要是:
(一)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缺乏自中国恢复保险业务以来,只有人保和中华联合两家保险公司在做农业保险业务,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1农业保险亏损严重,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困难。以1999年为例,据国家统计局通报的数字,1999年中国中外资保险公司各种保险综合赔付率(LossRatio,保险赔款和保费收入的比值)是36%,而同期农业保险的赔付率是77%。在1982~2003年间,人保农业保险收入约70亿元,总赔付率为8816%,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新疆地区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平均赔付率也高达81159%,再加上约20%的经营费用,这两家公司的农业保险都是严重亏损的。这与商业保险公司的/追逐利润0的动机显然是相违背的。同时,由于农业险标的地域分散,自然条件各异,在承保和理赔时发生大量的费用,这也保险人亏损的重要原因之一。由此,农业保险的劣势显而易见,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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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缺位使保险人经营风险增大。农业风险由于其时间和空间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使跨越几个县甚至几个省的保险对象同时发生灾害事故,遭受巨灾损失。这使得保险公司不能通过集合大量标的来分散农业风险,保险公司承保的标的越多,风险越集中,保险人的经营风险越大。因此各国在开展农业保险时都建立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通过再保险或农业风险基金等形式来分散农业保险经营者的风险。但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未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也没有相应的再保险机构。一旦遇到巨额风险或巨灾风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只能自己承担全部承保责任,导致保险公司经营利润减少甚至出现亏损,从而影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扩大和经营稳定性。这就使保险人经营风险增大,在大灾之前,各大商业保险公司不得不/三思而后行0。
(二)农民投保积极性不高,风险单位少众所周知,保险是以大数法则为基础的。我国各地区农业发展极不平衡,保险市场的成熟程度也不同。面临风险较高的农户倾向于投保,如沿海、临河和荒漠等自然灾害发生比较频繁的地区,保险因而容易开展,而面临风险较低的农户由于预期损失概率小于投保费率很少投保或不投保,难以开展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根据业务量调整机构和人员,导致一些地区业务多,却集中了众多高风险标的,一旦发生风险事故,损失巨大,没有足够多的保险标的来分摊损失,以至农业保险长期以来赔付率居高不下,亏损严重。发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
11保险费率高于预期损失概率。假定农户都是理性人,对自己的农作物或牲畜比较了解,根据地理、气候的历史变化情况知道其面临的风险,也就是预期损失概率。这个损失概率肯定低于保险费率,因为这个保险费率除了包括经验损失概率外,还包括风险系数和管理费用率。保险公司的经验损失概率大于保险标的的预期损失概率,并且有不断攀升的趋势,而高额的管理费用率也大大提高了保险费率。一些地方农作物险种的费率高达9~10%,这对目前收入并不高的农民来说,的确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农民收入低,除去基本费以防备未知风险的农业保险还不充分理解,保险意识不强。加之其灾年依赖救济的心理,造成他们的投保积极性不高。
21保险金额低、保险责任范围小。为了防范道德风险,提高被保险人责任意识,把保险金额限定在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之下本无可厚非。目前各农业险种都把保险金额规定在保险标的价值的60~80%之间甚至更低。但保险金额和赔付金额太低,以至起不到保障作用,则是农户不愿投保的另一重要原因。例如,大牲畜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按当地大牲畜的市场价格确定,但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地当年大牲畜市场实际价格的六成。0小麦雹灾保险条款规定/每亩保险产量按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前三至五年平均亩产量的20%至60%确定。0
为了降低道德风险和巨灾风险,保险条款中规定除外责任保险也是各种保险的普遍做法。但目前农业保险各险种承保责任单一,免赔责任范围广,很多意外事故并不是被保险人能控制的,偏偏是投保人最需要保障的,却不在赔偿范围内,降低了投保积极性。如牧场火灾险中的自然灾害,牲畜保险中摔跌、被盗甚至疾病都不属于保险责任,不能满足投保人的基本保险需求。
(三)农业保险中逆选择严重,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保险逆选择理论说明,在同一保险业务中,当不能甄别高风险者和低风险者时,按统一费率承保,高风险者通常会全额投保,而低风险者会低额投保甚至不投保,低风险者占总人数比例越小,投保事件的概率差别就越大,根据保险契约对损失支付的赔偿越多,平均损失就越大。在农业保险中,不管是种植物、畜牧还是水产或林业,保险标的所处地域和气候差别很大,管理水平的不同导致个体风险迥异,形成了一系列不等的风险水平,而不仅是高低两类,从而难以统一损失概率,保险公司只得根据历史损失资料来计算费率。
预期损失概率低于费率的低风险者将不足额投保甚至不投保,预期损失概率高于费率的高风险者将全额投保,这样实际的损失概率会高于费率,导致高赔付率从而产生亏损。继而为了平衡收入,保险人会提高费率,相对于这个新费率,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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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少,风险更集中,赔付率更高,亏损更大,最终形成亏损)))提高费率)))投保减少)))亏损更大的逆选择恶性循环。
从统计资料和一些新闻报道来看,大多处于较低风险的农户由于高额保费而没有参保,而急需保险的农户是那些从事农业经营,处于较高风险的少数。因此目前中国农业保险的各险种业务萎缩,地区农业保险退出都是遇到上述逆选择情况而陷入发展窘境的。
(四)农业保险缺乏立法支持
要使农业保险发挥应有的作用,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推动。世界上多数国家对农业保险都给予了法律上的支持。美国1994年颁布的5农作物改革保险法6,取消了政府救济计划,通过4大险种把所有农作物生产者都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这4大险种是:提供基本保障的巨灾保险、提供较高保障水平的扩大保障保险、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该法还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计划的福利,如农户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支持和保护计划的支持等,对农作物保险实行事实上的强制参加。该法的实施的第二年便收到了显著效果,使保险作物从1980年的30种扩大到47种,农作物保险投保率也大为提高,1995年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达212亿英亩,占当年可保面积的82%,是美国农险历史上承保面积占可保面积比例最高的一年。
而我国对政策性保险业务至今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及相应政策予以扶持。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6对农业保险的规定是,/农业保险必须自愿加入,任何人不得强制0。1995年颁布的5保险法6提到,/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0。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能和作用,致使我国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很大,使我国的农业保险,长期处于自主经营状态。政府既没有拿出资金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也没有给予投保农户减税等优惠条件,更没有出资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这些都导致了农业保险的吸引力明显不足,使现行的保险组织体系无法充分调动政府、保险人、被保险人三者的积极性,作为农业保险的主体,其主体作用尚未充分但以上这些都只是表面原因,本人认为,中国农业保险之所以不景气的实质原因还在于中国农业保险的体制。长期以来,中国农业保险的形式由于国家对农业保险除免交营业税外,没有其它扶持政策,农业保险几乎是纯商业性保险。正是农业保险的这种体制造成了农业保险发展的停滞甚至后退。
然而,建立和完善现代农业保险制度,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发达国家用了十几甚至几十年的时间,而我国却刚刚起步,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既要有可操作性,能解决目前实际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又要有前瞻性,能指导以后现代农业保险的发展;既要遵循现代保险的客观规律,又要融人现代农业发展中统筹考虑。这些都要求我们应结合实践,建立起真正适合中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体制。
三、发展中国农业保险的建议(一)建立完整的农业保险体系
要在广大农村地区建立基层的保险合作社,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让农民充分了解农业保险的性质、特点和赔付方法等,运用典型保险理赔和给付案例,宣传保险的功能作用,提高农民的投保参保意识。在省、市、县各级建立保险分支机构,为下级保险社提供指导和再保险服务。只有增加农民对保险的有效需求,才能夯实农业保险发展的基础。
同时,要积极开发适合农业保险的新产品,为农民提供/一揽子.保险保障计划。在种养两业保险的基础上,开发现代农业产业链所需的保险产品,开展农房保险、农用机械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健康养老保险等其他涉农保险业务。并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数据,开展动态分析,不断完善农业产品体系,综合运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增强农业保险的保障功能。
(二)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法律体制
尽管我国近年来相继下发了一些相关农业保险文件,但仍然没有建立完善的相关政策法规体系。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0特性,其发展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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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发挥主导作用,积极推动现代农业保险立法工作。一是在国家制定5农业保险法6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各级地方政府应加快制定农业保险的地方性法规。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受国家法律保护和政府政策支持;二是应将国家对农业保险的优惠政策,如财政补贴、免税优惠等,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保费过高是阻止农民进行投保的主要障碍,政府进行补贴后,可以将保费降至大部分农民可以接受的水平,让更多的农民得到风险保障。而且财政补贴还可以弥补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亏损,使农业保险经营得以继续。使国家给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和广大农民的优惠能得到落实,避免一些地方政府资金的不到位。三是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在现代农业保险中的职能定位。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工作职能,建立相互协调的运作机制,积极制定支持现代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措施,运用政府职能推动现代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创新现代农业保险模式
从国内外的农业保险实践来看,我国要想使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发挥其在减轻农业灾害损失和保持农村稳定的作用,就应该进行农业保险的制度创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也就是建立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保险的制度模式。所谓政策性就是把农业保险产品当作准公共物品而不是私人物品来对待,采用商业保险的形式和技术进行经营。所谓政府主导,就是政府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级允许的经营组织要在这个框架中经营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业务,同时政府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财政支持。现代农业保险制度在国内外都没有统一、固定和一成不变的模式,需要在实践中勇于探索。因此,我们必须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中不断总结和完善现有的经营模式。科学地厘定农业保险的费率,要求各保险公司加强承保理赔工作管理,必须遵循保险客观规律,既要准确计算平均损失,又要充分考虑经营管理费用。鼓励保险公司深入乡村开展农业保险,依托乡镇设立农业保险服务站,村组聘用/协保员0,解决服务网点充足问题,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农村信用补和邮政储蓄所的优势,深度挖掘农村潜在的保险(四)建立健全现代农业保险风险防范体系农业保险具有经营风险因素多、展业成本高和管理难度大的特点。因此,发展现代农业保险应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可持续发展,建立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
一是对农业保险实行强制再保险。国家出资设立农业再保险公司,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商业保险公司或与地方政府合作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必须向农业再保险公司或中国再保险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分保,超赔部分由国家财政负担。
二是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农业特大灾害时常发生,并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如1998年的洪水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666亿元。为了从时间和空间上广泛地分散风险,减少大灾之年农业保险的压力,应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巨灾风险基金。建立保险基金是建立现代农业保险市场运行模式成败的关键。应对农业保险业务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同时要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保障基金,以应对农业巨灾可能对农业保险体系造成的毁灭性冲击。
三是建立自然灾害预警和防范体系,鼓励保险公司主动参与农业风险防灾防损工作,使之成为政府防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保险因其特殊性,还需要切实防范道德风险。由于农业生产极高的信息不对称性,道德风险尤其严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规避。主要是各保险公司要精心培养专业的农业保险队伍,深入细致地开展定损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一套规范的工作步骤和程序,并不断地根据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最大程度地防止监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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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湖南保险2008年[1]
(责任编辑:吴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