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互联网出版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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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关于互联网出版的管理规定
一、关于设立互联网出版单位的管理规定
1.国家对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2.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除必须符合关于出版单位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其设立除了报请总署批准外,还要持棕树批准文件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3.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具备国际联网的条件。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要征得接入单位统一,并办理国际联网登记手续。
二、关于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管理规定
1互联网出版物不得登载《出版管理条例》26、27条规定禁止的内容;若发现有登载,应立即停止登载或发送,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省局报告,抄报总署。违反该项规定者,由省局或总署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撤销批准;
2.凡是涉及重大选题的,应当依照重大选题备案的规定,报总署备案,并向省级电信管理机构通报。对于违法该项规定者,,由省局或总署责令停载或发送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作品,予以警告,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撤销批准;
3.互联网出版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总署的批准文号,并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活动,违反的,予以警告并罚款;
4.互联网出版单位应当记录备份所登载或发送的作品内容及其时间,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要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提供。违反的,由省级电信管理部门责令整个,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