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国中小城市科学发展评价体系研究成果发布
2014年10月21日 18:44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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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义中小城市经济总量达48.07万亿元,在国民经济中地位举足轻重;
● 中小城市科学发展指数为69.2,民生事业和生态环境指标趋好;
● 中小城市投资潜力指数为80.6,要素聚集能力逐渐增强;
中小城市科学发展评价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建立一套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具有可操作性的综合评价体系来涵盖和反映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要求,回答了“什么是科学发展”、“怎样科学发展”的问题,引领中小城市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发挥重大作用。
一、中小城市的地位
截至2013年底,狭义上看,中小城市直接影响和辐射的区域,行政区面积达881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91.7%;总人口达10.2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75.24%。2013年,中小城市及其影响和辐射的区域,经济总量达32.34万亿元,占全国经济总量的56.85%;地方财政收入达29661.3亿元,占全国公共财政收入的22.96%。
广义上看(包括含乡镇的市辖区),中小城市直接影响和辐射的区域,行政区面积达934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97.3%;总人口达11.62亿,占全国总人口的85.4%。2013年,中小城市及其影响和辐射的区域,经济总量达48.07万亿元,占全国经济总量的84.6%;地方财政收入达47665.9亿元,占全国公共财政收入的36.91%。
二、评价对象
截至2013年底,中国有建制市658个,其中直辖市4个,地级城市286个,县级建制市368个。4个直辖市常住人口均超过千万,属于巨型城市。286个地级城市中,163个城市属于中小城市,占比57.0%。为便于分析和研究问题,本研究将全部县级建制市归属为中小城市。
除建制市之外,全国有47个地级区划和1613个县级行政区划并非建制市,但这些地区(州、盟)、县(自治旗县、旗)的中心城镇,也已经聚集了相当规模的人口,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与建制市的市区较为接近,中心城镇居民享受着城市化的生活方式。因此,这些中心城镇也归属于中小城市。
广义上说,中国的中小城市还应该包括部分远离中心城区的市辖区。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市辖区872个,其中含乡镇的市辖区数量为680个。考虑到直辖市的辖区,行政级别较高,与地级城市的市辖区不具有可比性,剔除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大直辖市的含乡镇市辖区48个。因此,纳入广义的中小城市范畴的市辖区为632个。
考虑到中国乡镇实力的快速增长,部分镇区也聚集了相当规模人口,具备较强经济实力,国家相关部委正在考虑启动“镇级市”的相关方案,因此,自2014年开始,本研究增加了对具备“建市”条件的镇作为研究对象。
综上所述,本研究的评价对象界定为:县级市、县以及空间相对独立的市辖区,以及发展基础较好、具备“建市”条件的镇。
三、评价体系及测评结果
(一)科学发展指数
本评价指标体系立足践行科学发展观,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环境友好和政府效率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2014年,中国中小城市科学发展指数为69.2,与2012年相比提高了0.3分区域情况看,东部地区仍然表现最好。东部地区的中小城市科学发展指数达到了75.8,领先于东北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分别为65.1、68.5、64.1).值得注意的是,东北地区和西部地区科学发展水平指数提高较慢(仅提高了0.1个百分点),东部地区科学发展水平指数提高最快(提高了0.5个百分点)。
(二)节约指数(两型社会发展指数)
节约指数,就是反映中小城市在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方面建设成就的指数。节约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包含三方面指标:一是资源节约水平;二是要素产出水平;三是环境友好状态。
2014年,中国中小城市两型指数为59.4,相比2013年提升了0.4。比2013年,资源节约水平、要素产出水平和环境友好水平均有了一定提升,共同推动两型指数增长。
分区域来看,东部地区中小城市的两型指数已经达到了63.3,对比2013年提高了0.8,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则分别为58.3、57.0和55.4,对比2013年分别提高了0.5、0.2和0.1。在十佳“两型”中小城市中,东部地区占据了4席,中部占3席,西部占2席,东北地区占1席。值得一提的是,中部的湖南长沙县今年首次排到了第一位。
(三)投资潜力指数
投资潜力指数,主要用于表征城市吸纳投资的潜力。投资潜力评价侧重于对蕴涵在区域这一综合体中的投资环境的营造和投资机会的发掘,努力引导区域发展方向,并对投资者决策提出建议。投资潜力评价指标体系包含四个方面的指标:规模、基础条件、创新能力和政府效率。
2014年中国中小城市投资潜力指数为80.6,与2013年相比提高0.3。从区域看,东部地区投资潜力指数为83.0,与2013年相比有所提升,主要是由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推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的中小城市,投资潜力指数分别由80.5、74.8和77.9上升至81.0、75.1和78.2。东部地区的优势主要体现在规模经济、创新能力和政府效率三个方面;中部地区的基础条件和政府效率提升速度最快,与东部地区的差距进一步缩小。
在投资潜力前100个城市中,东部占40席,中部、西部和东北分别占28席、20席和12席。在前十强中,中部、东北和西部各有一个城市入选,分别是湖南省长沙县、辽宁省海城市、四川省双流县,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均已经具备良好的产业配套,较强的经济实力,重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并在发展体制机制方面做出了表率。
(四)市辖区综合实力和投资潜力评价
考虑到相对独立发展的市辖区具备中小城市的特征,本部分对这部分市辖区的综合实力和投资潜力进行评价。
考虑数据的可得性(数据全部采集自各省市区统计年鉴、市辖区2013年统计公报),课题组选择了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两个方面4个指标评价市辖区的综合实力(表7);从规模效应和市场需求两个方面5个指标评价市辖区的投资潜力(表8)。课题组依据上述指标及其相应权重,计算了632个市辖区的综合得分,排名前100位的市辖区见表9、10。
(五)建制镇综合实力评价
考虑到发展基础较好、具备“建市”条件的镇已经具备中小城市的某些特征,本研究将这些镇单独归类,对其综合实力进行了评价。
我们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千强镇”为基本评价对象。考虑到建制镇数据可得性和可比性,我们选取了三个指标进行综合比较:地区生产总值、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课题组依据上述三个指标,计算了建制镇的综合得分,排名前100位的建制镇见表11。
数据来源:
中国中小城市科学发展评价体系研究课题组
中国城市经济学会中小城市经济发展委员会
2014年中国中小城市新型城镇化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成果
构建新型城镇化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价中小城市的城镇化质量,是引导中小城市借鉴先进经验、提升城镇化质量的必然要求,也是反思和检讨城镇化相关体制机制、强化中小城市新型城镇化支撑体系的必然要求。
一、指标选择
课题组依据2014年3月发布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结合中小城市城镇化实际,对相关评价指标分析如下。
1.适度的城镇化率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使用了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两个指标来衡量城镇化水平。对中小城市而言,大多数对落户限制较少,因此城镇化水平的科学衡量应做进一步思考。课题组从“适度城镇化率”这一角度进行了分析。
显然,城镇化率既不是越低越好,也不是越高越好。适度的城镇化率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城镇化应与工业化协调推进,城镇化的进程同时也是产业结构演进的过程。也就是说,城镇化率的提高应当与产业结构演进相互促进,二者之间应当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
课题组分析了1978年以来,中国城镇化率提升与产业结构演进的关系。结果表明,30多年来,中国城镇化率呈现加速度提升的态势。与此同时,二三产业增加值比重,在1984年之前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波动,此后也出现了快速上升,直至2007年以来稳定在89%~90%的水平。
1978年至2013年,中国的城镇化率从17.9%上升至52.6%,二三产业增加值比重由71.8%上升至90.0%。从城镇化率与二三产业增加值比重的对比关系上看,与中国的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一道,二者的比值也稳步上升。在二三产业增加值比重接近90%后,城镇化率仍然以较快速度提升,可以理解为过去30年城镇化速度偏慢,未能与快速的工业化进程相适应。也就是说,最近几年以来,城镇化的持续快速发展,实际上是在补过去30年的课。
如何评价城镇化率过高、过低,还是适宜呢?课题组认为,可以通过城镇化率与二三产业增加值比重的比值进行反映。由于缺乏客观的“最佳比值”,我们可以用全国平均水平作为标杆,偏离标杆值越远(过高或过低),城镇化率就越是虚高或滞后。
2.基本公共服务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使用了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比例;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工、新成长劳动力接受基本职业技能培训覆盖率;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城镇常住人口保障性住房覆盖率;等5个指标衡量基本公共服务。课题组认为这与中小城市发展要求一致,应将这5个指标纳入评价体系。
3.基础设施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使用了百万以上人口城市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城镇公共供水普及率;城市污水处理率;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市家庭宽带接入能力;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等6个指标衡量城市基础设施水平。课题组认为,除去“百万以上人口城市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这一指标不适用之外,其他5个指标应该纳入评价体系。
4.资源环境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使用了人均城市建设用地;城镇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城市建成区绿地率;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的比例;等5个指标衡量城市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水平。课题组认为,第五个指标涉及的“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的比例”,应当调整为“城市空气质量优良率”,即“空气质量II级以上天数占全年比重”。
二、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
1.指标体系
课题组从新型城镇化的本质内涵和基本思路出发,依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要求,结合中小城市发展实际,从城镇化水平、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资源环境四个方面构建中小城市新型城镇化质量评价体系。具体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2.计量方法
(1)赋予权重
考虑到指标体系涉及的具体指标较多,本研究采取德尔菲法分两层赋予权重。第一层次:依据各因子对节约型城市、投资潜力和科学发展水平的影响程度赋予权重(总和为1);第二层次:对影响因子的内部各指标按重要性程度赋予权重(每一因子内指标权重之和仍为1)。由此计算每一指标在投资潜力中的权重为:因子所占权重×指标在因子中所占权重。
(2)选取标准并计算单项指标得分
对正向指标,所有单项指标均以该指标最高数值得分为“100”,其他城市依据比例得分递减。如劳均GDP,A市最高,数值为20,000元,B市为18,000元,则A、B两市得分分别为100和90。
对逆向指标,所有单项指标均以该指标最低数值得分为“100”,其他城市依据比例得分递减。如城乡收入比,H市最低,数值为1.6,G为3.2,则H市的得分为100,G市的得分为:1.6/3.2*100=0.5。
对适中指标,如城镇化水平与二三产业比重之比,以当年全国平均水平得分为“1”,全部城市依据偏离幅度得分递减。如全国平均水平为0.52,W市为0.64,则其得分为:1-|0.64-0.52|/0.52=0.77。
(3)指数和得分的具体计算
单个城市的新型城镇化质量指数计算公式为:
上式中, Si为城市的城镇化质量指数, 、 分别为因子和指标的权重, 为该城市单项指标上的实际得分。
三、评价对象、数据来源和评价结果
1.评价对象
依据上述指标体系和计量方法,课题组对中小城市的城镇化质量进行了评价。考虑行政级别对城市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不同级别的城市、行政区划不具可比性,本研究的评价对象剔除了地级以上城市以及未成为建制市的地级行政区划,评价对象为1981个市县(含368个县级建制市和1613个非建制市的县级行政区)。
此外,考虑到部分县级行政区划,尽管已经调整为市辖区,但由于远离中心城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仍然相对独立,因此,本研究将远离中心城市的市辖区也纳入评价范围。如何判断哪些市辖区远离市中心?本研究采取的甄别方法是:市辖区内含有乡镇时,视为相对独立发展的市辖区。同时,本研究在对市辖区进行评价时,剔除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大直辖市的市辖区。本研究对632个市辖区进行单独评价。
2.数据来源
数据来源包括:2013年、2014年各省市区统计年鉴;2013年、2014年各县市区统计资料;2012年、2013年各县市区统计公报;各县市区统计部门提供的其他数据。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考虑数据的可得性,对1981个市县的城镇化质量进行评价时,使用的是2012年的数据。而对632个市辖区的评价,使用的是2013年的数据。
3.评价结果
2013年度,中小城市的总体城镇化质量指数为43.5,这表明,尽管相比2012年有所提高,但中小城市的总体城镇化质量还比较低。城镇化水平方面,与全国平均水平和大城市、特大城市相比,城镇化率与二三产业比重之比偏高,工业化的任务还很繁重。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中小城市投入相对较少,农民工培训重视不够,义务教育质量相对较低,社会保障覆盖面和保障水平偏低,与大城市、特大城市存在较大差距。基础设施方面,中小城市普遍存在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低、使用率低的问题,公共供水普及率、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家庭宽带接入能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五个指标均与大城市、特大城市存在较大差距。 资源环境方面,中小城市人均建设用地偏高,绿色建筑占比低;建成区绿地率与大城市、特大城市不存在明显差距,基本能达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 – 2011》的要求;与大城市、特大城市一样,中小城市的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还非常低;城市空气质量方面,中小城市则占有明显优势。
新型城镇化质量100强县市以及市辖区新型城镇化质量评价100强排序如表2和表3所示。
2014新型城镇化质量百强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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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
中国中小城市新型城镇化质量评价体系研究课题组
中国城市经济学会中小城市经济发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