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道维修制度
巷道维修制度
(一)、总则
1、巷道维修必须坚持由外向里、先支后回的原则。
2、巷道维修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巷道维修前,维护人员必须先找好退路,并要先敲帮问顶,处理掉浮岩活动石,方可进行作业。
4、严禁空顶作业和冒险作业,不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时,严禁作业。
5、` 斜坡上维修巷道坚持"施工不行车,行车不施工"的原则。
(二)、回风巷道的维修
1、通风科回风巷道经常观察其顶帮情况,发现有裂缝、裂隙或片帮等情况时,及时向矿调度及值班人员汇报。根据汇报情况,值班人员及时采取措施,组织人员及时对巷道进行维护。、
2、回风巷维修时,必须有瓦检员现场跟班,并要编制施工组织措施。
3、维修后的巷道断面不得小于原巷道断面,以防影响通风。
4、维修人员不得破毁通风设施,不得到处乱窜、逗留。
5、采用打点柱或架设鸭嘴棚时,腿必须打在实底上,顶部要打死背牢。
(三)、旧巷及受采动影响巷道的维修
1、年久失修的巷道维修时,通风必须保证良好,通风系统正常,施工人员只有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入作业。
2、受采动影响的巷道要及时眼踪观察,发现巷道变形、支护损失,有掉皮、裂缝、裂隙时,及时进行维修。
3、要避开采动区域的高峰时期。
4、巷道发生掉皮、裂缝、裂隙时,应禁止行人通过。
巷道维修制度
1、各矿要成立巷修管理小组。矿工程师负责巷修技术管理,安全矿长负责巷修业务管理。通维段负
责巷修具体业务管理。
2、所有通车巷道必须保证设计断面及规格尺寸。
(1)通架线机车巷道,架线距轨面不小于2米,井底车场至候车室架线距轨面不小于2.2米,架线
距巷道顶板或棚梁不小于0.2米。
(2)通蓄电池机车巷道高度不小于1.9米,人力推车巷道高度不小于1.8米。
(3)通车巷道宽度按矿车、机车最突出部分计算,非行人侧大于0.4米,行人侧大于0.7米,人车
顶角距巷道帮、距管路、电缆均大于0.25米,其它车距管路大于0.4米。
3、维修巷道必须报施工措施,严格按标准施工,出现偏差必须返工。
4、矿每月至少对全矿井巷道失修情况检查一次,对失修巷道及时维修,矿井失修量增加,要追究矿
长责任。对危险巷道、无风、微风巷道要设置栅栏、警标或及时封闭。
5、矿必须安排足够的维修人员,根据失修情况,按千米巷道3-5人配备,由矿长负责。
6、全矿巷道失修率不准超过7%,严重失修率不准超过3%。
7、各矿每年11月末对矿井巷道普查一次,普查内容包括巷道长度,支护形式、失修状况等。
8、矿井大修理工程必须按计划施工,不准随意更改,如确需要更改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目 录
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制度………………………………………… 1
二、安全生产调度例会制度………………………………………… 2
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3
四、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 4
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
六、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6
七、入井安全管理制度……………………………………………… 7
八、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抓“三违”制度………………………… 8
九、领导干部井下查岗制度………………………………………… 9
十、节假日及中夜班领导干部井下查岗制度………………………10
十一、矿领导24小时值班制度…………………………………… 11
十二、区队管理干部井下跟班盯岗制度……………………………12
十三、安全活动日制度………………………………………………13
十四、班前会制度……………………………………………………14
十五、安全隐患排查制度……………………………………………15
十六、“三违”处罚制度…………………………………………… 16
十七、安全生产技术审批制度………………………………………17
十八、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制度………………………………………18
十九、作业规程编制、审批与贯彻制度……………………………19
二十、采煤安全管理制度……………………………………………20
二十一、掘进安全管理制度…………………………………………21
二十二、提升运输安全管理制度……………………………………22
二十三、井下放炮安全管理制度……………………………………23
二十四、测量管理制度………………………………………………24
二十五、地质管理制度………………………………………………25
二十六、调度管理制度………………………………………………26
二十七、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27
二十八、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管理制度………………………………28
二十九、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29
三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31
三十一、安全生产奖罚制度…………………………………………32
三十二、职工群众安全监督制度……………………………………47
三十三、事故分析处理及报告制度…………………………………48
三十四、工程设计审批制度…………………………………………50
三十五、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51
三十六、采掘工程质量管理奖罚制度………………………………52
三十七、顶析管理安全措施…………………………………………54
三十八、人力推车及停放车规定……………………………………55
三十九、钢丝绳更换制度……………………………………………56
四十、主副井防灭火措施……………………………………………57
四十一、矿井和重要设施保卫制度…………………………………58
四十二、上班考勤制度………………………………………………59
四十三、交接班班制度………………………………………………60
四十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61
四十五、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2
四十六、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63
四十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64
四十八、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65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为了能及时收集矿井安全信息,传达上级安全决议,及时解决处理有关安全问题,组织有关部门抓好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确保矿井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的当天下午为矿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时间,临时决定召开的安全办公会议,由安监站负责通知。
2、安全办公会议由安监站组织,矿长主持召开,矿长不在时,由代理行使矿长职权的副矿长主持召开。
3、下列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办公会议,由安监站负责考勤。矿领导、安监站副站长、生产科正副科长、机电正副科长、安通科正副科长、群安站站长、办公室领导、销售科科长、财劳、保卫科长、外包队的负责人。
4、除了参加局级以上会议的人员外,原则上把其它工作暂缓来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因特殊情况参加不了安全办公会议人员,必须向主持或组织会议的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才有效。否则,按不参加安全办公会议进行处罚。
5、凡是规定要求参加安全办公会议的人员,不经批准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10元。
6、凡安全办公会议落实的安全事项,各有关单位的正职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会上要求处理的安全隐患,有关单位的正职领导必须认真组织整改,有关单位的领导要认真配合做好工作,不能互相推诿,否则,每次对有关责任人按20至1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由于不整改或落实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由于难度较大,确定不能按时整改的项目,有关单位的正职必须书面把情况汇报安监站。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调度例会制度
为了更好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时传达上及安全工作意见和贯彻执行上级安全指令,有组织地参加安全生产调度例会,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生产调度会议为矿长定期召开,由矿办负责组织通知,调度做好传达工作。
2、安全生产会议,由生产科负责考勤。下列人员必须参加会议:矿领导、安监站领导、生产科全部领导及调度员、通风科全部领导、机电科领导、采掘工区的领导(除一人下井值班),财劳及矿办领导,外包队长管理负责人员。
3、各单位的人员因事不能参加安全调度会议的,必须事先向矿长或安监站站长请假,并经批准后,方才有效,否则,按无故不参加会议处罚。
4、各单位的正职领导收听安全生产调度会议后,必须及时把有关精神传达到员工中去。
5、凡是规定要求参加安全调度会议的人员不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每次罚款20元,外包队长罚款50元。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1、为抓好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实现预定安全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2、矿必须在年前定出新一年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由分管安全的领导作出实现该目标的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领导,矿成立管理领导小组。
4、每一区队、部门必须根据总体目标,制定出本区队、部门管理范围实现安全生产的措施计划并认真落实。
5、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抓好各级人员的思想教育,确保全员对安全目标管理的统一认识。
6、每一员工必须支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现安全生产。
7、各区队、部门必须严严格格、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严格实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责、权、利结合。
9、为加大安全目标管理力度,矿对各区队、部门及个人进行划分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层层把关,确保安全生产。
10、矿必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于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落实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11、矿年终对安全目标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考核,评比,对于在安全目标管理中有突出表现、成绩显著的区队、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对于不负责任而不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
1、井口调度为安全生产信息传递的枢纽,是领导、管理干部与井下一线安全信息联系的桥梁。
2、井口调度必须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工作,对于接收到的安全生产上的信息,必须做好记录并及时传递。
3、井下一线对于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必须要汇报中层管理干部和矿领导解决的,可直接问领导者汇报,但必须在当班向调度汇报记录。
4、领导向管理干部、井下一线布置工作时,接到工作布署的管理干部或其他职工必须在当班报调度做好记录。
5、矿领导要在每次安全生产调度例会前阅示信息记录,监督安全生产落实情况。
6、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造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的,轻者取消当月奖金,重者取消当月工资,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为了排查矿井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每月定期由矿长负责组织(矿长不在矿时,由代理行使矿长责权的副矿长组织)进行一次全矿性的安全大检查。
2、下列人员必须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矿级领导、安监站副站长、生产技术科正副科长、机电科正副科长,通风科正副科长、外包队负责人、保卫科长、工会、团委。
3、凡是规定要求参加安全大检查的人员,不经批准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10元。
4、除了参加局级以上会议的人员外,原则上把其它工作暂缓来参加安全大检查,因事参加不了安全大检查的人员,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请安全大检查组织者批准后方能有效,否则,按不参加安全大检查处理。
5、各单位的正职因事不能参加安全大检查时,必须指定副职参加,否则,对该单位正职每次罚款10元。
6、对参加安全大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各单位的正职必须认真按质按量及时组织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该单位的正职按每条20至100元的标准进行罚款,由于不按时整改隐患而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要追究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确因按时整改难度大的项目,该单位必须书面把情况汇报安监站,否则,按无故逾期不整改进行处罚。
7、对整改不安全隐患所需的工具、材料,各级领导予以重视,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及时供应,不能以任何借口来推诿,否则,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直至处罚。
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为杜绝烟火物品入井和爆破物品出井,确保入井人员安全,严格管理,特执行本制度。
2、井口检查员必须佩戴检查证、坚守岗位,严禁空班漏检。
3、检查员检身时要严肃认真,敢与违章违纪行为作坚决斗争。
4、检查员如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漏检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如造成烟火物品或爆破物品流失的另分析处理。
5、每一入井出井人员要积极主动接受检查,不得拒绝,否则每次罚款20元,携带烟火物品或爆破物品的另分析处理。
6、检查员要做好当班出入井人员的登记考勤,不得让他人代考,不得漏考、多考,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当班检查员20元。
7、本制度自即日起执行。
入井安全管理制度
1、每一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携带矿灯,严禁穿化纤衣服,携带自救器。
2、入井前严禁喝酒。
3、入井时,要凭入井证,交检查员验证,临时入井人员要凭安监站证明,否则不准入井。出井时领取入井证。
4、入井、出井时应积极主动接受井口检查员的检查,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严禁私自携带爆破物品出井。
5、未经安全技术培训人员严禁入井,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6、发现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的每次罚款500元。
7、私自携带爆破物品出井的,每条炸药、每发电管罚款500元。
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抓“三违”制度
为加强生产现场的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思想意识,杜绝“三违”现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维持良好的生产秩序,确保安全生产,经矿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一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必须按照下井制度(规定),经常深入生产作业现场加强管理,狠抓“三违”。
二、发现“三违”行为(现象)必须立即制止,纠正。
三、对于属于帮教对象的“三违”人员,应适时给予帮教,并汇报安监站备案。
四、对于应受处罚的“三违”人员,必须按照“三违”处罚制度,填写罚款通知单,交由安监站执行罚款。
五、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抓“三违”月指标规定:
1、矿长、书记、工会主席、机电副矿长 1次
2、总工、安监站长、副矿长、矿长助理 3次
3、生产、安通科长、副科长、副站长 3次
4、机电、选运科长(工区长) 2次工
5、机电副科长 1次
6、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 1次
7、安瓦员 3次
六、对于规定有抓“三违”月指标的人员,抓“三违”超过指标的每次奖励20元;减少则每次罚款10元,如连续3个月不完成指标的,除年度安全抵押奖励外,取消其他安全奖励。
七、对于没有规定 抓“三违”月指标的员工,应积极参与抓“三违”,每次奖励20元。
八、以上奖罚,在矿安全奖励基金中进出,每月由安监站监督执行。
领导干部井下查岗制度
1、领导干部下井除完成当班下井工作任务外,还要对各岗位特别是特殊工种岗位进行查岗。严禁各岗位人员脱岗、离岗、睡岗,确保安全生产。
2、查岗时,发现有脱岗,离岗、睡岗现象,要立即令该岗位人员回岗坚守岗位,找不到该岗位人员时,要立即通知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调度派人顶岗。
3、对于检查发现的脱岗、离岗、睡岗人员,领导干部上井后要立即填写 “三违”通知单,由安监站进行处理。
4、领导干部井下查岗时,发现有脱岗、离岗、睡岗现象视而不见、姑息迁就、不教育、不提醒的,
每次罚款该领导干部50元,如造成事故则另外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
5、安监站要经常检查监督领导干部下井查岗工作的执行情况,对于弄虚作假的有关责任人员,每发现一次,罚款50~500元。
节假日及中夜班领导班干部
井下查岗制度
为加强节假日及中夜班井下各岗位值岗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节假日及中夜班必须安排一名领导和班干部深入井下检查各岗位值岗情况。
2、当班值班领导和班干部必须认真对各岗位进行查岗,发现脱岗、离岗、睡岗的,即时提醒或找人值岗,并按照“三违”处罚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当班下井查岗的领导和班干部必须认真负责对各岗位进行查岗,不得弄虚作假或对脱岗、离岗、睡岗的人员以姑息迁就,否则按旷工处理并扣除当月全部奖金。
4、当班下井查岗的领导和班干部因事不能下井的,必须事先通知调度安排人员顶班,在顶班人员不到位之前,不得漏勤,否则按旷工处理。
5、当班下井查岗的领导班干部下井由井中值班矿领导进行检查考勤。
矿领导24小时值班制度
为做好安全生产的领导和指挥工作,使安全生产上存在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井口调度每天必须至少安排一名矿领导进行值班。
2、值班领导必须坚持24小时在井口调度范围,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3、当班值班领导如因事离岗时,必须事先通知安排其他领导顶班,顶班领导还未到位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4、值班矿领导必须认真负责做好当班安全生产上的领导和指挥工作,对于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解决,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5、值班时间不得做影响指挥安全生产的事情。
6、当班值班领导因不负责任或不到岗、脱岗造成影响安全生产的,扣减当月工资和奖金的20%,严重的则另行处理。
7、本制度自即日起执行。
区队管理干部井下跟班盯岗制度
1、各区队管理干部必须深入井下,对本区队所管理范围内的工作面进行跟班盯岗,严防各岗位人员脱岗、离岗、睡岗,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2、因立槽煤开采的特殊性,当班人量的数量,要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和安全生产的需要进行配足配够,人员不足的严禁下井作业。
3、当班调度员在了解各工作面情况的同时,对各区队管理干部下井情况进行考勤,督促其下井进行跟班盯岗。
4、区队管理干部在本班工作前,要会同班干部其他人员对工作面先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对于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督促本班及时彻底处理,确保安全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5、区队管理干部在查岗时,发现有脱岗、离岗、睡岗人员的,要立即令其归岗坚守岗位,如本岗
位是危及安全生产的(如放炮警戒等),要通知当班暂停工作,找人顶岗后方可继续进行。
6、对于脱岗、离岗、睡岗的人员,区队管理干部要及时下达“三违”通知单,交安监站进行处理。 7、对于区队管理干部不下井或不跟班的,调度员要及时反映给安监站,由安监站进行处理。 8、安监站要经常对区队管理干部下井跟班盯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安全活动日制度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学习“三大规程”,学习、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令、决议或决定。
二、各部门、区队负责人必须认真组织本部门、区队员工积极参加安全日活动,每周至少一次,参加活动的员工人数要达到100%。
三、认真抓好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研究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四、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活动,提高员工参与积极性,以达到加强员工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思想意识的目的。
五、在安全活动中,员工应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提高自身安全操作技术。
六、安监站要定期检查各部门、区队的安全活动日开展情况,对于不按规定开展安全日活动的部门、区队,将处以该部门、区队负责人50元罚款。
班 前 会 制 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工区、外包队必须坚持召开班前安全会制度,在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布置安全工作。
三、坚持交接班制度。上一班未能处理的安全隐患,必须交请下一班处理(严重的事故隐患必须现场交接班并汇报矿调度)。
四、针对工作范围内发现的事故隐患,班前会上必须落实安全措施,落实专人处理。
五、班前安全会内容包括传达矿安全决议,学习作业规程及措施、布置安全工作、通报事故、提示职工注意的安全事项等。
六、安监站、工会不定期抽查,凡不召开安全会的每次罚款外包队长和当班班长各30元和20元。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1、认真开展定期安全大检查制度和不定期抽检复检制度,利用多种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
2、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领导、各采掘承包队负责人,必须经常深入井下生产现场,及时发现和查处本区域本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要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
3、安瓦员必须贯彻巡回检查制度,发现事故隐患当场指出,并要求现场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如果有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向有关领导汇报,升井后,还必须填定好汇报记录。
4、安监部门或其它职能部门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并注意跟踪检查,确保安全隐患的及时有效处理。对于处理隐患不及时的要查出原因,如果是主观因素的要追究责任。
5、施工单位或者隐患处理负责人,必须无条件处理各种安全隐患,处理隐患时要指定人员现场指导,并把整改通知单及时反馈到安监部门。
6、安监部门要随时追踪各种安全隐患的处理情况,对于难度较大的,要派专人负责监察,甚至下达
停产整改意见通知书。
7、对于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矿安监站必须追踪检查整改完成情况,本矿无法排查的事故隐患,由安监站书面汇报矿务局协助处理。
8、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后,要依照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和总结。
“三违”处罚制度
1、任何员工都有权利和义务反“三违”,并及时填写“三违”通知单或汇报安监站,由安监站根据“三违”情况进行处理。
2、“三违”处罚权属于安监站,安监站根据“三违”情况,严格按照矿务局和矿的“三违”处罚规定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对于要进行处罚的“三违”现象,由安监站及时开据违章罚款通知书(一式三份,安监站、矿财务科、被处罚单位、区队、部门或个人各一份)并及时送达三方手中。
4、财务科必须按照违章罚款通知书中的处罚金额对被处罚单位、区队、部门或个人进行及时追缴,否则由财务部门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填补。
5、“三违”罚款一律进入安全奖励基金专帐,不得挪作他用。
安全生产技术审批制度
1、井下所有的工作地点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或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编制,规程及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作业规程及措施由矿技术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审,并提出会审意见。
4、作业规程、措施,必须根据会审意见进行修改补充,最后报矿总工审批。
5、施工过程中,如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制度
1、每一工作地点和工程开工前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符合审批制度,不经审批的不准开工。
2、监察各工作地点和工程的安全技术是否完善,否则不准开工。
3、各工作地点和工程开工后,因工作面情况变化,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补充的,必须及时补充完善后方可继续施工,否则停工。
4、对于要求停工的工作地点和工程,必须下达安全监察意见书。
5、对于安全生产上采用的新技术,必须经过安全鉴定后方可试用,试用单位必须收集相关数据资料,试用期必须安排技术人员进行追踪监督,并作出报告。
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及贯彻制度
为加强作业规程的管理,提高矿井产量及质量标准化,确保安全生产,经矿研究决定对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及贯彻要求如下:
1、作业规程的编制必须由生产科专人负责。
2、编写作业规程时,必须摸清作业地点及周边情况,尤其是水文地质情况,做到科学性,安全性及合理性。
3、作业规程必须由总工、安监站、通风科及生产科审批后方可发放。
4、审批后,必须发放至相关部门,尤其是施工单位,同时组织施工单位认真学习。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组织施工。
6、当工作面发生变化时,必须制定针对性措施,经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
采煤安全管理制度
1、采煤工作面进行回采前,生产科必须根据回采工作面的情况和预见认真编制作业规程。
2、作业规程必须经审批,经施工队组织每一作业人员学习后,才能进行回采。
3、当回采工作面发生情况变化而在作业规程中没有考虑到时,生产科要及时制定安全措施,并组织落实。
4、因立槽煤回采后大部分工作面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所以放煤过程中必须确保下部巷道畅通,出现棚架损坏的要及时维护,严防挎顶挎帮封人。
5、立槽煤采后采空区上部瓦斯聚积普遍,打长孔炮眼时,严禁打穿采空区。
6、回采时,施工队必须做好每一回采循环的封塘工作,确保封塘质量。
7、放煤时,当头至少要有二人以上,严禁单身作业。
8、放煤过程中,斜坡严禁行人。并做好人员上下的信号联络工作。
9、生产科要控制好各个回采工作面的放煤量,防止放煤量过大而超出回采范围。
10、生产科要做好各个回采工作面的测量上图工作,对于异常区要在图上注明。
掘进安全管理制度
1、掘进工作面开工前,生产科必须针对工作面的情况和预见认真编制作业规程。
2、作业规程必须经审批,经施工单位组织每个作业人员学习后,方可开工。
3、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施工。
4、矿管理部门要经常检查掘进工作面的施工情况,存在安全隐患要落实措施督促施工队按期整改。对于不合格的工程,要令其立即返工,严重不合格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勒令停工。
5、当掘进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而作业规程中没有考虑到时,生产科要及时制定安全措施。
6、当掘进工作面前方有水害疑问时,矿要制定探水措施方案,进行探水前进,只有待水害疑问解除后,才能停止探水工作。
7、掘进巷道在贯通其他巷道或揭露老空前,生产科必须下达贯通通知书并制定安全措施。
8、生产科必须及时把掘进巷道进行测量上图,以利于安全生产。
提升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1、提升运转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绞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各岗位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按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坚持钢丝绳检查和更换制度,做好提升运转机械设备、安全装置和轨道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
4、拉放车时,必须先检查连接装置是否完好。
5、拉放车时,必须坚持“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原则。
6、人力推车时,推车工必须按照规定距离保持车距,听看并用,防止推车伤人或被人伤,同向推车时,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车距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米。
7、车推出石门或交叉口时,推车人必须控制车速并发出警号。
原则,严格执行本规定,不能姑息迁就,营私舞弊。否则,轻者批评教育,重者严肃处理。
第121条:安监站、督察办开具罚款通知单一式三份,分别交给被罚款者、本站(办)、财务科各一份,由矿财务科从被罚款者单位工资总额或个人工资中扣除。
第122条:本办法未提及部份由矿临时研究决定。
第123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七矿。
职工群众安全监督制度
1、矿支持、鼓励每一职工群众参与矿井安全监督工作,共同抓好矿井安全生产。
2、对于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管理不到位问题,职工群众应及时向矿领导干部或管理人员反映,并有权进行追踪监督整改落实。
3、当职工工作环境中存在安全隐患危及职工人身安全时,职工有权立即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拒绝作业。
4、对于职工群众反映存在的安全问题,领导干部必须高度重视并及时落实措施整改,并接受他们的监督,不得置之不理,更不准阻挠。
5、如职工群众向领导干部或管理人员反映存在安全问题后,因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不予重视而造成事故的,将追究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6、对于积极参与安全监督并有立功表现的职工群众,矿给予50~500元奖励。
事故分析处理及报告制度
为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一旦事故发生后,能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吸取教训,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无论是人身伤亡事故或非人身伤亡事故。)负伤者或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汇报矿调度或矿领导。
2、调度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汇报安监站、总工和矿长。
3、矿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于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以及重大非人身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汇报局调度和局领导。
4、对于轻伤事故,安监站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汇报安监局。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或重大非人身伤亡事故后,矿长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每月底(或次月初),安监站必须将当月发生的事故进行统计上报安监局。
7、对于不负责任不按规定上报而造成事故的扩大,矿将给予处以200元罚款。
二、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1、对于轻伤,重伤事故和非人身伤亡事故,由矿长或安监站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人员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对于死亡、重大死亡和重大非人身伤亡事故,安监站要会同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
3、矿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门、区队了解有关情况和资料,任何部门、区队或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事故调查结束后,由安监站召集矿领导、调查组人员、当事人及其部门负责人召开事故分析会。
5、事故分析会议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严肃处理,分析事故原因,落实事故责任,提出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吸取教训,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工程设计审批制度
1、工程设计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设计,设计方案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
2、工程设计完毕,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技术部门及相关的职能部门对工程设计进行会审,并提出会审意见。
3、工程设计必须根据会审意见进行修改、补充,最后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审批后方能实施。
4、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遇条件变化需要改设计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5、重大工程设计必须经局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6、未经审批的工程设计,该项工程不能进行施工。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1、矿每月底进行一次工程质量施工情况的验收和结算,将结果公布或反馈到各施工单位,存档在案。
2、各级检查验收员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时,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严禁弄虚作假。
3、各工程质量监督员在日常的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预检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必须及时填写整改意见书,分别送施工单位、生产科、劳资科各一份。
4、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施工,凡不按规定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矿将责令施工单位返工并处以200~2000元罚款,严重的必须立即停工。
5、施工工程项目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并制定工程质量标准,无工程质量标准,不验收结算。
6、当月施工的所有工程项目,必须有验收数据,并报工程质量监督小组组长及安监站签阅后,方可生效,进行结算。
采掘工程质量管理奖罚制度
为了加强我矿采掘工程质量管理,确保矿井安全世界生产,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经矿研究决定特制定采掘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如下:
一、成立采掘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伍世尧
副组长:冯奎安 张进勇
成 员:谢宏光 谭业怡 韦明超 吴耀学 岑喜飞 李善宝 韦绍玲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管理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矿生产科,由韦明超负责。
二、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1、每月定期进行采掘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要求小组成员全部参加,无故不参加者,一次罚款20元。
2、生产科必须做好每次检查记录,把检查结果及时在矿调度室公布,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按落实措施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将罚款通知单送达受罚单位或个人。
3、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采掘工程质量工作会议,专题分析研究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和管理措施,提高工程质量。
三、采掘工程质量管理
1、巷道掘进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的巷道断面坡度等施工,巷道达不到要求或出现超高超宽巷道
的,除要求返工外,还必须罚款50~5000元。
2、煤巷掘进支护规格为棚距0.7m,并背顶背帮,如出现棚距大于0.8米或背顶背帮不合格,或支护不牢固等原因,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并限期整改。
3、掘进巷道所使用支护木材料尾径必须大于12公分(去皮),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50~500元,并要求更换。
4、斜坡放煤必须坚持在封塘闸下放煤,封塘闸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1000元。
5、采掘巷道或行人,回风的巷道必须有专人维护,折损断梁断腿的架必须及时更换或补架,不安全不生产。对于经矿管理人员或安全员指出又不进行处理的,罚款100元。
6、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和探放水制度,如发现隐患不处理每次罚款100元。
7、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备用支护材料并不得少于3个循环的支护用料,否则罚款200~500元。
8、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支护使用的工具,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9、矿务局检查验收发现不合格工程的,扣罚施工单位1000元,同时扣罚矿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50元。
10、对经局检查验收合格并获得矿务局奖励的,资金分配由项目负责人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并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发放。
顶板管理安全措施
一、成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冯奎安
副组长:张进勇 韦明超
组 员:吴耀学 岑喜飞 黄启宁 彭宇桂 韦绍玲 李善宝
二、具体措施:
1、每月召开顶板管理会议,研究解决顶板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制订防范事故发生的措施。
2、通风大班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矿目前正在使用的巷道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发现危岩及时撬下,一时无法撬下的要做好临时支护或永久支护。
3、瓦检员在检查瓦斯的同时,要负责检查巷道的顶板情况及支护质量,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现场工作人员及时处理或返工,现场无工作人员时要想办法独自处理,一时处理不了的也要做好警示标记,注明注意事项。
4、生产、安监、通风等部门管理人员下井检查工作时,要注意观察顶板情况和工作面支护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5、各作业地点人员要认真按作业规程要求作业,做标准工,干标准活,同时要服从矿管理人员的管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6、井下所有工作人员无论工作或休息均应经常观察所在地点的顶板情况,发现危险及时撤离和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人力推车及停放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每人一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二、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
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三、严禁放飞车。
四、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五、推车时注意不要让手超出车箱体的最外缘,以防受伤。
六、及时处理跳轨的矿车,但严禁就近拆除巷道中的单柱作撬棍使用。
七、刹车时一定要用合理的刹车工具,不要用脚或身体刹车。
八、煤巷推车时两手扶住矿车箱的扶手,不准把手放在矿车端的上部,防止巷道不够高,被支架压对手部受伤。
九、煤巷推车进出时,一定要发出警号,发现有人行走或在巷道中作业时,立即刹车或要求避让。
十、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十一、提升时上平台空车道内不准有矿车,防止脱绳失误,脱绳工可向外跑。
十二、各平台的防跑车装置要按规定正常使用,否则罚款信号工50~100元。
钢丝绳更换制度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根据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专为升降物料的钢丝绳在安全系数小于6时必须更换。
三、专为升降物料的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之比达10%时必须更换。
四、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少量达到10%时,必须更换。
五、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钢丝绳:
1、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2、断丝超过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
3、直径减小量超过本制度的第四条的规定。
4、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
六、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增加必须立即更换。
七、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
八、矿有关部门要经常对钢丝绳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主副井防灭火措施
1、木料场距离主井或副进口不得小于80m。
2、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3、不得在主副井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进行,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有关领导、部门批推后方可施工。
4、井口附近20m范围内的照明线路必须符合消防规定。
5、在地面距主副井口不超过50m范围设置消防材料库。
6、如井口或附近发生火灾,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汇报有关领导和调度。防止烟火进入井下。
矿井和重要设施保卫制度
一、各重要库房、机电峒室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脱岗、离岗,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二、井口检查员必须坚守岗位,民工必须持入井证或安监站证明方可入井。严禁外人入井,如必须入井必须征得安监站同意,防止外人搞破坏。三、工业广场看守员必须加强巡察。
四、无专职值班员看守的重要设备设施,矿保卫科必须加强巡察。
五、在值班和巡察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保卫科或矿领导。
六、值班人员和保卫人员必须高度负责,如因不负责任造成设备设施丢失或遭破坏,将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
上班考勤制度
为严明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防止上岗人员迟到、早退、脱岗、离岗,影响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并严格执行。
一、每班的班前、班中、班后,进行查岗。
二、各部门、科室、区队负责人对本部门、科室、区队员工进行查岗考勤。
三、安监站对各部门、科室、区队负责人进行查岗考勤。
四、对于下井人员,管理干部下井由调度员考勤,其他人员下井由井口检查员考勤。
五、考勤时,对于迟到、早退在半小时、1小时内,按半班考勤,超过1小时的当缺勤考勤。
六、特殊工种、特殊岗位人员必须执行交接班制度,迟到、早退、脱岗、离岗的都当作缺勤考勤。
七、当月出勤天数达不到应出勤天数80%的,扣除其当月工资的50%,达不到应出勤天数50%,扣除其当月全部工资。特殊工种和特殊岗位当班不上班又无人顶班的,扣除其当月全部工资。(因公出差、学习人员,该出差、学习天数累入出勤天数。)
八、每月底各考勤负责人将考勤表交总工综合审核,由劳资部门执行,如果考勤负责人不负责任乱考勤,多考漏考的,每发现一次给予罚款50~500元。
交 接 班 制 度
一、安瓦员、水泵司机、井下电钳工、配电工、主扇司机、井口检查员等工种必须进行现场面对面交接班。
二、采掘工在正常安全生产情况下,交接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如果工作面存在没有处理完的安全隐患,则该工作面的采掘工必须进行井下现场面对面交接班。
三、交班人员在交班时,必须把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注意事项向下一班接班人员清楚明了交班,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四、交班人员交班时,要把本班的工具设备、仪器等进行集中,与接班人员清点交班清楚,方可下班。
五、接班人员上班前,必须认真听取、询问上一班的安全生产情况,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以便于顺利开展本班工作。
六、采掘运工、机电大班必须在班前召开班前会,班组长必须了解清楚上一班的安全生产情况、存在问题,明确本班的职责,任务及注意事项,在派班时间本班员工进行明确布置,提醒员工注意安全。
七、矿由于临时安排的工作或其他工程需要执行交接班的,由矿主管领导决定,布置后,遵照交接班制度执行。
八、如不执行交接班的不召开班前会的每检查发现一次,罚款100元/次,如因交接班原因造成安全生产情况不明而造成事故的,另进行分析处理。
安 全 投 入 保 障 制 度
1、矿按规定提取足额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并上缴矿务局,由矿务局统一安排使用。
2、安全投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3、矿每年初根据矿井的生产情况,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定项目、完成时间和责任人,由矿务局安排专项资金。
4、安全投入资金主要用来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备,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
5、对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应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从安全投入资金中列支。
6、各种安全资金投入后,必须经局(矿)的生产、安监、计划、财劳等有关部门现场检查验收,并有项目的结算单,总结及申报报告,经有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核签阅,方可生效,进行结算。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一、矿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六个专业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管理材料。
二、矿每月底由领导小组组织矿管理人员对矿井六大专业分别进行评估。
三、各专业负责人必须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局《合山矿务局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办法》(合局生字[2004]12号文)进行考核评分,并整理各专业的原始记录台帐。
四、各专业考核结果必须有记录和考核评分人员的签名。
五、各专业负责人每月5日前必须把上月各专业评估材料送领导小组组长汇总上报矿务局。
六、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按矿务局安全质量标准化奖罚办法管理。
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1、安全操作规程由项目、工程具体管理的技术人员进行编写。
2、安全操作规程要函盖从进入操作现场、操作准备到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
3、要分别制定各种岗位操作规程,明确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标准,明确违反操作程序和标准可能导致的危和危害。
4、安全操作规程初稿编好后,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进行会审,并根据各部门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5、安全操作规程完稿打印后,施工单位负责人要组织操作人员进行学习,熟悉后才能进行操作。
6、安监部门对各安全操作规程在工作中实际应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有不合理的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为改善和提高我矿应对重大事故的处理和救援能力,做好矿井灾害的预防,特别是矿井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能使抢险救灾工作有计划地开展,使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尽量减少到最低程度,防
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矿特制定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矿每年必须根据矿井生产的实际情况,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编制年度矿井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矿井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对矿井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进行全面分析,并制定一旦发生灾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预案。
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后,矿必须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学习,使每位员工熟悉掌握每种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措施,熟悉避灾路线。
4、矿每年应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一次演习,对演习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应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矿井发生灾害事故后,矿调度应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通知顺序通知有关领导和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为防止矿井灾害事故的发生,必须对矿井主要事故灾害制订防范管理措施,加强对主要灾害的预防,严防事故发生。
1、矿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灾害主要有:顶板事故、水害事故、瓦斯燃烧爆炸事故、煤尘爆炸事故、机电事故、提升运输事故、放炮事故和火灾事故等。
2、对各类主要灾害事故,由各业务部门分别制定管理制度和预防措施,同时要加强监控和强化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3、对各类主要灾害事故的管理制度和预防措施,安监部门要对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4、一旦矿井发生灾害事故,矿调度接到汇报后立即按矿井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顺序通知有关领导和单位,及时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