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报告--谁来解释宪法
读书报告--《谁来解释宪法》
一、问题与方法
谁能解释宪法呢?“答案是或者应当是不言自明的。因为作为产生权力效果的法律解释,必然是国家强制性机关所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必须是在国家权力的运作范围内做出解释,解释必须是为了解决法律问题,使这种解释成为可能条件就是存在有效的司法制度”,但是,是不是真的那么简单呢?
“法”是由国家制定并实施的强制性规范或命令;它规定禁止个人所从事的某些活动与行为,并对违法犯罪的行为规定某种制裁。而宪法,它是“法律的法律”,是衡量所有其他法律的法律标准,如果把国家的法律体系比作一个金字塔,宪法就处于这个法律金字塔的顶峰,控制着整个法律体系的意义。“如果说宪法也是法律,那么法院可以解释法律,当然也就可以解释宪法”,这是说能解释法律的人就可以解释宪法了?“本文正是遵循司法场域中的法律解释逻辑,通过对宪法文本的细致解释来探讨我国宪法中所规定的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体制”。
二、宪法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排他性的专属权
“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如此说来,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因为宪法所赋予的职权“是不能转让的,更不能被其他的国家机构所取代,它是属于规定的国家机构的专属性权力”,用文本的话,“宪法规定‘解释宪法’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那么就意味着,当宪法需要解释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履行这项宪法职责和义务,而且这项职责是一种专属性的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既不能拒不履行者宪法所强加的义务,也不能将宪法赋予的职权转让给其他的国家机构来代替履行”。 因为宪法“明确地肯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宪法解释权,就意味着否定了其他的国家机构具有这项权力”,这与“法”不一样,因为“法”是“无禁止即自由”的,而宪法的这一条具有排他性。
三、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手段
课本上说,宪法解释是指根据宪法的原则与精神,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宪法的规定与条文含义的理解、说明与分析;宪法解释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以客观的态度,认识宪法条文之意义。二是对引起宪法争议的具体案件,适用宪法条文予以解决。三是从宪法条文的体系与关联性上,阐明其意义。“要理解宪法中所规定的‘解释宪法’的含义,首先必须理解什么是‘解释’”,“这里所谓的‘解释’是一个宪法文本中的概念,而不是语言学或者哲学著作中的概念,因此,不能按照通常语言学或者哲学上的‘解释’概念来理解,而必须按照宪法文本本身所赋予的含义来理解”,但是现在还是没有确定一个统一的说法,每个学者都有各自的见解。
“解释宪法”是不同于“解释法律”的,第一,“宪法”与“法律”本来就有一种从属的关系,第二,宪法上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职权意味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在立法的意义上进行解释法律,这与“解释宪法”的含义是不一样的。但一切都还是要回归到宪法的文本。
“要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宪法’的职权,就必须理解宪法上所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含义究竟是什么,而要理解“监督宪法实施”的含义,就必须理解‘宪法实施’的含义,由此将这句话的理解放在整个宪法文本的更大结构中来理解。”这里提到解释宪法的要求。
四、“审判权”与宪法解释权
必须要区分开“解释宪法”和“解释宪法的方式”,这里再一次提出谁可以解释宪法;“‘解释法律’就成为‘审判’概念中的核心要素,因为审判活动最后所做出判断和裁决的依据是法官对法律规则所做出的理解和解释,整个司法活动差不多就是依照‘解释法律’展开的”,说明了,解释宪法是非常有必要的!
宪法和法律是不一样的,但是两者之间有什么内在联系呢,作者引用了毛主席的比喻,“母法”与“子法”,尽管宪法是“根本大法”,但是宪法绝对不会硬性的规定好其他法律的制定内容。“宪法不是作为法律权威来援引的,而是作为法律解释过程中所必须考虑的,宪法的作用在于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而不是简单的作为法律渊源来援引。”
五、法律选择权:隐含的违宪审查权
“一部制定良好的宪法必然包含了解决法律与宪法的冲突从而树立宪法权威的途径,尽管有的时候这种解决的办法可能不是公开规定的,而是以隐含的方式所赋予的”,“人民法院对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解释必须遵循合宪性和合法性的解释原则,而这样的解释过程已经隐含了对行政法规和规章的重新理解”,总的来说,必须公开的解释宪法,但是公开的方式可以有不同的选择。不过这一部分(第五部分)不是很理解。
六、二元违宪审查体制
“一般来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并不能积极主动地解释宪法,除非出于违宪审查的需要”,“我们可以把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违宪审查权称之为‘立法违宪审查’。这种违宪审查直接针对法律的一般效力,要么否定法律的效力
(针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要么直接修改法律(针对‘法律’)”。但无论是解释宪法还是违宪审查,人民法院都有类似的权利,不过,两者之间有着截然的区别。
结论
“如何将我们政治意见的分歧转变为宪法上的分歧,将文人的政治论战转变为法学家对宪法原则和规则的不同理解,并努力通过宪法解释的技艺来有效地解决这些分歧,无疑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对于“谁来解释宪法”这个问题,根据宪法的文本,答案无疑呼之欲出,但在必要时刻,在一定的条件下,不公开的解释主体依旧不止一个。在我看来,只要能让人们生活得更美好,谁来解释宪法,似乎并不那么重要了。(仅代表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