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项目建设市场,加大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优质安全和廉洁高效,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建设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汉中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城固县国家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政府性融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林业、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社会事业等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建设等项目。
本办法适用县内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成立城固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县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县政府督查室、信息办及项目主管部门等为监督委员会成员单位。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监察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监察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监察、发改、财政、审计、住建部门分管领导兼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执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制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指导投资评审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概算、预算评审和决(结)算审计;监督检查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管理和实施情况,指导和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理各种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拨付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及时组织实施,未经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如需变更,项目建设单位需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备案后方可实施,变更规模超过项目总投资10%的,需要重新办理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及项目建成后管理的全过程负责。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行工程监理制,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合同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严禁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监理必须按照《陕西省实施办法》和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九条 除法律规定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外,按照《城固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城政发〔2012〕4号)规定,达到规模的项目必须进入汉中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投资额未达到公开招投标规定标准的项目,可视情况采用邀请招标、比选、询价和其他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必须由县发改、财政、审计部门和建设单位共同组织实
施,县监察机关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图施工,一般不得擅自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应视变更规模大小,实行相应的审批和备案制度。设计变更未经批准,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工程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工程项目投资概算以内,增幅超过中标价在5%以下的,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确认后,将设计变更情况报监察、发改、审计、财政等部门备案;增幅超过中标价5%,但不超过10%的,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确认后,提出设计变更书面建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召集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召开设计变更会,共同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中所需材料设备采购必须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规范实施。施工方按谈判约定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标准必须等于或大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对特殊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没有国家规定标准的按合同约定标准执行。同时施工单位须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签定廉政合同和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隐蔽工程和材料、工程量变更等凡需现场签证的工程内容,必须由施工单位在变更实施前1—3天内提出申请,工程监理、审计人员现场跟踪进行技术核定和审计,必要时请县监察局派员参加。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必须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单独设置基建帐户,并依照《国有单位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工程款的支付必须严格履行手续,经审核后方可付款。项目资金支付必须根据约定的合同和项目形象进度进行支付,支付工程款必须凭施工方正式税票结算,不得采用白条预付方式。
第十四条 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或实施方案内容全部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严格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厅转发省发展委关于加强我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和竣工验收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51号)执行。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工程执行项目前期审计、预算执行审计和项目竣工审计制度。 项目前期审计:对项目开工前的前期准备工作、前期资金运用情况、建设程序、项目概算、施工图预算(总预算、分项预算或单项工程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一致性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预算执行审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工程造价、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结算以及与项目有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审计监督。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1)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2)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的影响程度、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3)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等情况,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4)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以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5)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合法性,项目尾留工程、未完工工程量和预留工程价款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 县行政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论证、征地拆迁、招标投标、材料设备采购、设计变更、概算调整、资金拨付等全过程实施跟踪监督。
第十七条 对政府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可由监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实行派驻监督检查组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重点建设项目高效廉洁顺利实施。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项目,县发改、财政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并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监察
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视情节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