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婚姻家庭法学期末复习指导
婚姻家庭法学期末复习指导
甘肃电大教学指导中心
韩国莉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性质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是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阶段的一门省开必修课程,是法学体系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我国《婚姻法》第1条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这一规定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个法律本身的概念,而不是婚姻法的完整定义。婚姻法的完整定义是: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这个定义是广义的。狭义的婚姻法,只调整婚姻关系。还有些国家的法律,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但不称婚姻法而称“亲属法”或“家庭法”等。婚姻法是涉及到每一个公民日常生活的基本法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学好婚姻家庭法将对今后的工作实践产生重大的影响。
本课程3学分,54课时,一个学期开设。
本课程学习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学生了解婚姻家庭法学在法学
学科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求学生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法
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熟悉有关的法律规定;
了解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及历史变革,掌握婚姻法的基本原
则,掌握亲属的有关理论,掌握结婚、家庭关系、收养、离
婚的法律规定;能够运用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婚姻
家庭中的具体问题。
本课程学习的内容
婚姻家庭法课程共十章。内容包括: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亲属、结婚、家庭关系、收养、离婚、离婚效力、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婚姻法的适用 。
本课程考核相关问题
一、考核对象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律专业专科的学生。
二、考核方式
本课程的考核由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成两部分组成,形成性考核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20%终结性考核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80%。
三、考核依据
本课程考核是以婚姻家庭法学课程教学大纲和中央电大出版社出版的、巫昌祯教授主编的《婚姻法教程》,以及中央电大杂志社发行的婚姻家庭法学课程期末复习指导为考核的主要依据。
四、考核形式:
婚姻家庭法学的期末考试采取闭卷方式。
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
期末复习时应重点掌握的问题
一、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人类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三个阶段。
1 、群婚制。群婚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
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2 、对偶婚制。它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主夫。其特点,和群婚制比,配偶范围缩小,关系相对稳定;和一夫一妻制比,结合仍很脆弱,容易解除。
3 、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制度。
从历史的发展进程看,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类型都是和一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的,概括为:
( 1 )群婚制是和蒙昧时期相适应的;
( 2 )对偶婚制是和野蛮时期相适应的;
( 3 )一夫一妻制是和文明时期相适应的。
二、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他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是我国的婚姻家庭法。
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特点是:
1 、普遍性。
2 、伦理性。
3 、强制性。
三、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
关系,即夫妻。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
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
四、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确立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概括起来,我国婚
姻法的基本原则有:
1 、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
取财物;
2 、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3 、实行男女平等,反对一切歧视妇女的旧传统;
4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和虐待; 5 、实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生育观。
6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
五、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
得强制或干涉。从这里可以看出他的两个特征:其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能强制或干涉;其二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 、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主要表现在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
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
2 、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是以爱情为基础,双方自愿为条件的。
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关系无法维持的时候,依法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
3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
结婚自由是普遍权利,几乎人人都要行使;离婚自由却不是人人都要行使的。
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
的主要方面,是基础,离婚自由是重要补充。二者相结合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
整内容。
4 、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就要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
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六、重婚的概念
重婚的概念
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即已有了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
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称前婚,后者称后婚,也称重婚。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应受到法律制裁。
2、重婚的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
(2)事实上的重婚。
3、重婚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重婚将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1)重婚的民事责任。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婚姻法》规定的婚姻
无效制度中,重婚是婚姻无效的首要原因(第10条);重婚是认定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第32条);在离婚时,重婚是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第46条)。
(2)重婚的刑事责任。重婚行为触犯刑律,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制裁。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我国古代亲属分类
我国最早将亲属分为宗亲和外亲两种。明、清时将妻族从外亲中分离出来,亲属分
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种。
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单位,即每经一代为一亲等。亲等数越少,亲属关
系越近。世界上有两种亲等计算法:一是为世界多数国家所采用的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二是为部分国家所采用的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我国婚姻法未采用亲等计算法,而是沿用世代计算法。
(一)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一)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是古罗马帝国使用的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单位,是目前国际
上通用的亲等计算方法。
1.直系血亲计算法
从自己往上数,每经一代为一亲等;从自己往下数,每经一代也是一亲等。 2、系血亲计算法
从自己往上数至双方共同的直系血亲即同源人,每经一代为一亲等;再往下数
至要计算的人,也是每经一代为一亲等,所有数字相加即得出亲等数。
(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是中世纪教会法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的单位,目前为少数国
家所采用。
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与罗马法相同。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从自己和所要计算的人,分别往上数至血源同源人,两边的亲等数相等时,就
采用一边的亲等数;如果亲等数不等,则采用多者一方的亲等数。
(三)我国的亲属关系计算法
我国现代的亲属计算法
我国婚姻法没有采用亲等计算法,而是采用简便的代数来表示血亲关系。 (1)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直系血亲是从自己算起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为
三代;往下数也是如此,依此类推。
(2)旁系血亲的计算法
首先找到自己与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血缘同源人,然后从两边分别往上数至
血缘同源人。如果两边代数相同,取同数;如果两边代数不同,则取多者一方的数字。计算时应注意:代数包括自己或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
八、结婚的概念及特点
结婚的概念及特点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
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 、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
2 、结婚行为的目的是建立婚姻关系,亦称缔结婚姻关系。
3 、结婚行为是一种社会行为,具有社会意义。
4 、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
结婚行为的上述特征,正是与友谊、恋爱、甚至订婚等人们的一般行为的区别。
九、结婚的必要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的必要条件
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所谓必备条件是指结婚必
须具备缺一不可的条件。主要有:
1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的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
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3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
所谓禁止条件是指结婚是应该排除的情况,主要有两个方面:
1 、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 、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目的在
于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或遗传,保护子女后代和民族的健康。
十、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
(一)无效婚姻的事由
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是结
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我国的无效婚姻为宣告无效制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必须到人民法院提起要
求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经法院裁决并宣告无效后,始发生无效的效力。
十一、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又称婚姻撤销,在我国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
他方或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为了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婚姻法》第11条对撤销婚姻明确规定了除斥期间,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即除斥期间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二、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有关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使用、
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离婚时的财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结婚行为的上述特征,正是与友谊、恋爱、甚至订婚等人们的一般行为的区别。
九、结婚的必要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的必要条件
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所谓必备条件是指结婚必
须具备缺一不可的条件。主要有:
1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的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
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3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
所谓禁止条件是指结婚是应该排除的情况,主要有两个方面:
1 、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 、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目的在
于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或遗传,保护子女后代和民族的健康。
十、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
(一)无效婚姻的事由
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是结
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我国的无效婚姻为宣告无效制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必须到人民法院提起要
求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经法院裁决并宣告无效后,始发生无效的效力。
十一、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又称婚姻撤销,在我国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
他方或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为了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婚姻法》第11条对撤销婚姻明确规定了除斥期间,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即除斥期间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二、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有关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使用、
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离婚时的财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1)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形式
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形式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之分。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
在婚前和婚后未订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选择使用的财产制形式的制度。从法律效力上看,约定财产制的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2)夫妻财产制的主要类型
第一,分别财产制。
第二,共同财产制。
第三,剩余共同制
十三、夫妻共同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夫妻双方对财产未作约定、约定不合法、不明确的情况下,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
十四、夫妻个人财产制
夫妻个人财产制
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第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第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第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指夫妻个人依法享有的属于个人的财产。军人
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也属于个人财产。
十五、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概念。夫妻约定财产制是规范夫妻对其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
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协议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十六、收养成立的条件
收养成立的条件
1 、收养人必须是有扶养能力的成年人
收养人为了使被收养人得到良好的抚养和教育,能够担负起这一责任的人只能
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并且要具有扶养的经济能力。一般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 1 )收养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和无生育能力。
( 2 )收养人必须无子女。
2 、被收养人一般应是未成年人
以未成年人为被收养人,既有利建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感情,也有利于收
养关系的稳定。特殊情况也允许收养成年人。
3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必须有一定的间隔
由于收养关系一经成立立即发生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双方年龄差距不
宜过小。
4 、收养必须经有关当事人同意
( 1 )收养人同意。一般要求结婚的承您收养人应夫妻双方同意,如一方同意,
另一方未明确同意,但在收养后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了事实收养应认为同意。如一方始终不同意,只认定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成立。
( 2 )送养人同意。如送养人是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配偶者需双方同意,一
方不同意,收养不能成立。
( 3 )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同意。
十七、收养的效力和解除收养的形成及后果
收养的效力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与生父母子女间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 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收养的拟制效力在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属间也有相应的表现。如养子女与养
父母的父母间,使用有关祖孙间的权利的规定等。
解除收养的形成和后果
解除收养的形式有两种:其一,因双方当事人协议而解除。其二,因当事人一
方的要求而解除,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
解除收养后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其一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
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其二,未成年的养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恢复;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恢复,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十八、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
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
(一)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
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关于女方在特殊情况下离婚的特别规定
《婚姻法》第27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6个月
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
请求的,不在此限。”
十九、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夫妻感情破裂是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
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条款属于弹性条款,除上述4种情况
外,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均可适用本条。如一方患有严重的精神病,经治不愈的;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或夫妻双方性格不合,难以共同生活的;或双方性生活不协调的等等。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十、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1 、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
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探望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 、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 1 )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
原则。( 2 )哺乳期外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 、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
二十一、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
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主要注意以下方面: 1 、法院判决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 2 )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3 )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4 )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尽了主要家庭义务的,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要求补偿。 2 、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3 、离婚时所欠债务的处理:( 1 )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共同财产
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则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法院判决:( 2 )男女一方单独的债务,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偿还。
二十二、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 4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 、重婚的;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实施家庭暴力的;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十三、婚姻家庭社会救助和行政救助
婚姻家庭社会救助
1、社会救助主体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当事人所在单位。
社会救助内容是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和曾经实施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
庭成员,且受害人提出请求的。
婚姻家庭行政救助
1、行政救助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2、行政救助内容是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已经实施的家庭暴力和虐待家庭成员;遗
弃婴儿及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且受害人提出请求尚不构成犯罪的,可给予行政处罚。
二十四、婚姻法的效力范围
婚姻法的效力范围
1 、婚姻法的时间效力: 1981 年 1 月 1 日生效。
2 、婚姻法的空间效力: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领域之内。但是法律允许
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做一些变通的,补充的规定。特别行政区使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3 、婚姻法对人的效力: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公民。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