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区人民法院收费标准
吴中区人民法院收费
一、财产案件
序诉讼请求金额(A) 号
1 A≤1万元
2 1万元
3 10万元
4 20万元
5 50万元
6 100万元
7 200万元
8 500万元
9 1000万元
10 A>2000万元
二、离婚案件
序财产金额(A) 号
1 A≤20万元 受理费(B) B=50 B=2.5%A-200元 B=2%A+300元 B=1.5%A+1300元 B=1%A+3800元 B=0.9%A+4800元 B=0.8%A+6800元 B=0.7%A+11800元 B=0.6%A+21800元 B=0.5%A+41800元 受理费(B) B=240元
2 A>20万元 B=0.5%A-760元
三、财产保全 序财产保全金额(A) 申请费(B) 号
1 A≤1000元 B=30元 2 1000元10万元 B=05%A+520元 财产保全费4 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四、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案件 序赔偿金额(A) 受理费(B) 号
1 A≤5万元 B=400元 2 5万元10万元 B=0.5%A+400元
五、执行案件(不预交) 序申请执行金额(A) 申请费(B) 号
1 无执行金额(行为)
2 A≤1万元
3 1万元
4 50万元
B=0.5%A+274005 500万元
B=0.1%A+674006 A>1000万元 元
六、其他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80元。
七、知识产权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800元;有争议的,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
八、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10元。(不预交)
九、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受理费:
1商 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 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十、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80元。
十一、申请支付令的案件,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十二、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十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400元。
十四、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五、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以上诉讼费收费标准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日1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