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立法的特点及其现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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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立法的特点及其现代价值
作者:侯松洋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6年第01期
摘要:唐律沿袭隋朝的《开皇律》的基础上新添加了《五十三条新格》进行修改和补充,之后又在唐高祖李渊时期编制《武德律》、唐太宗李世民时期修订了《贞观律》,随后在唐高宗时期编修了《永徽律》,然后在对对于《永徽律》进行逐字逐句的解析之后就形成了中国目前现存的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唐律疏议》,被评价为我国古代历史上最完备的封建法典 ,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对我国现代立法的进步和完善而言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立法技术;刑法;儒家思想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 (2016)001-000-01
一、唐律形成的背景
唐初法律制度基本上并没有创新,而基本上是沿袭隋朝。唐建国之初,百废待兴,还没有来得及创制通行于全国的法律,因此唐高祖李渊于武德元年六月下诏废除了隋朝的《大业律》,暂时适用隋朝的《开皇律》。然后于同年十一月在暂时适用的《开皇律》五刑体系的基础上又新添加了《五十三条新格》进行修改和补充;然后唐高祖李渊再让尚书仆射裴寂等人花费近六年的时间,以《开皇律》为基础,编制属于唐朝自己的新律也就所谓的《武德律》。 唐太宗李世民即位之后发现建国之初的情形和经过休养生息之后的情形有所不同,《武德律》已经有些不能适应此时的社会环境和政治需要,而且在法条上也有许多空缺和不足之处,因此于贞观元年三月让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名臣,在仔细钻研隋律的基础上,以“宽简”、“平允”和“画一”为原则,对《武德律》认真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贞观律》,将主要的刑罚进行了减轻,补充进一些新的条文使得整个法律形成了独特的风格和体系,为唐朝两百多年的统治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唐律的特点
(一)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由于李渊和李世民虽然都是一代帝王,但是也得曾经在隋朝为官,深知百姓疾苦,也知道为了要巩固自己的统治的地位,因此唐统治者非常重视编制法律。但是唐开国的统治者自身只是颇有手腕的政治家,并没有深厚的法学功底,而他们也曾亲身体会到隋朝的强大和富足,因此唐律继承了隋朝的基本法律制度,于是就沿袭了中国古代封建制度的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体制。
(二)科条简要,条理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