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遇到的新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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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遇到的新困惑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万建峰 张星海
摘 要:后金融危机时代,温州经济市场出现很多新的经济现象,最为典型就是处于半产半停企业日益增多,给工商执法尤其是吊销营业执照带来新的困惑。文章先从营业执照法律角度、有照不经营情形及无正当理由界定等进行分析,同时又对执法进行人性化思考,以此希望为执法提供借鉴。关键词:吊销 企业执照 困惑 温州中图分类号:F2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12(a)-232-02当某一企业或者商铺不符合营业条件时,比如卫生条件不达标\不按时交纳税收等,工商部门有权利取消该商铺的营业执照,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工商执法中的一项惩罚条款,只有企业或商铺触及某些不合工商规定时,工商部门才会执行吊销营业执照的。没有营业执照时就不能正常营业,如果继续营业,则是违法行为。吊销营业执照作为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最常用、最严厉和最有效的手段,目前全球正处于后金融危机时代,整个经济市场出现许多新的经济现象,中国也毫不例外,作为中国制造业发源地的温州,出现较为明显的新情况。下面就结合我们课题组前期到温州以乐清市为代表,开展企业吊销营销执照情况调研遇到的情况做一介绍,以便为相关部门在操作时提供参考。
1 新困惑的提出
温州处于停产半停产的企业日益增多, 如各级供销社、电影院基本上有场地无经营;受炒房圈地的影响,有的企业就是想圈地增值,也无心经营生产;当然也有部分企业确实因为竞争不过对手,生产成本和亏损的原因,干脆不经营了。但是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
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
吊销营业执照”。再参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
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
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行”。另外在《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也
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
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对于当前
这种新的形势下,作为工商执法部门的我们是否就要对这些企业
执行“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若采取处罚又该如何界定企业“无
正当理由”的停业或歇业呢?另外,还遇到部门当年曾经被吊销营
业执照的企业,由于现在已经不再可能申报新批这类企业,是否可
以考虑恢复或延续其企业营业执照?
2 新困惑的分析
2.1 营业执照分析营业执照的法律意义[1]
:营业执照被法律制度赋予了一定的法律意义。首先,它是是企业成立的要件,即营业执照的取得是企业成立必不可少的条件,无论是从《公司法》第27条、第95条,还是《合伙企业法》第17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3条,都规定了“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就是“(企业) 公司的成立日期”;另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第16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都规定,领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其次,它是企业获准合法注册的书面凭证,即营业执照具有证明企业获准注册的证据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经核准注册登记,取得民事主体资格,核准注册登记之日为企业民事主体资格获得之日。
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意义[2]:
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应当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这一点由于我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而勿庸置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实践中也是把吊销营业执照作为行政处罚来实施的。就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存在两种说法,一是企业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企业主体资格即告消灭,当企业为法人时,其法人资格随即终止,当企业为非法人时,其企业主体资格则不再为法律所承认,即企业主体资格终止说;二是因吊销营业执照被宣告解散的企业,无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企业,其企业主体资格并不随之消灭,解散后的企业直至其注销登记前,仍应该有一个进行清算的过程,清算完毕经登记主管机关注销登记后其主体资格才告终止或消灭,即企业解散说。2.2 有照不经营情形分析
企业有营业执照不经营表现形式[3]:
一类是有名无实,即持照不经营现象,少数企业为达到非经营目的,伪造虚假登记资料,骗取登记机关取得合法经营凭证,实际又不经营。另一类是只生不死,即歇业不注销现象,少数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后,不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造成有照不经营。第三类是办了营业执照但经营条件不成熟,又放弃经营形成有照不经营。企业有营业执照不经营的危害:企业虚长,影响了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从而影响了地方政府乃至国家对调整私有经济发展的科学决策;监管部门对持照不经营、歇业不注销、转业不变更的企业根本找不到具体的经营人员,查不到具体的经营地址,造成监管人员无力施展监管行为,呈现底数不清现象;少数企业钻政策空子,骗取经营凭证,达到非法经营目的,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显失公平;莫须有的营业执照,尤如定时炸弹,给监管部门及监管人员造成无形的责任压力。比如贷款,贷款部门要企业以执照作保证,从某种意义上讲,营业执照变成了“有价证券”,而工商监管却无力可施,如果借款造成社会危害,或者发生法律纠纷,根据“谁登记,谁监管”的原则,工商人员肯定存在相应的风险。2.3 无正当理由分析
法律法规在赋予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时,都基本上附加一个前提条件即“无正当理由”,这是无可厚非的,至于何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解释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无正当理由”是一种原则性表述,至于何为正当理由,何为不正当理由,要靠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
对“企业法人领取“无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