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1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为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提高低收入人员收入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详细内容见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文“关于调整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
编辑本段关于调整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为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提高低收入人员收入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5.5元、每月不低于96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6.7元、每月不低于116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元/小时提高到1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5.7元/小时提高到30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已有人阅读2011-02-17 14:41 新京报
本网快讯(记者马力)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今天发布,上调公积金计量最低工资标准,由原先的不低于960元上调至不低于1160元。同时,北京公积金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月不低于812元。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职工工资在扣除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后,如果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则不变。
此外,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的职工工资在扣除公积金月缴存额后,如果低于北京市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据了解,公积金此次调整是因为从今年1月1日起,北京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最低960元提高至1160元,公积金缴存额计量标准也随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