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人员私刻公章罪与刑分析
浅析公司管理人员伪造公司印章罪与刑
六月的深圳,虽还只是初夏,却也已是“超常”热了。我这北方汉子,不时莫名被汗浸湿,不得不寻僻静阴凉处“避暑”。离我深圳住处不远的莲花山公园,南接深圳市民中心的繁华,山青水秀,树影婆裟,闹中取静,微风习习,便成了我傍晚散步纳凉的绝好出处。
一日正独自漫步莲花山中,突然接到我服务的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法律合规负责人打来的电话,说是一位四级机构负责人用私刻的机构公章以机构名义为自己私人债务担保,招致机构被债权人起诉,要求承担保证责任。问我该如何追究该机构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这位法律合规负责人叫程明,2005年考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2009年便已入职保险公司,一直从事分公司法务工作,熟悉保险理赔、诉讼和合规业务,有丰富的法律事务经验。
他向我咨询追究那位机构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一定是要寻求更充分法律建议和支持,不会仅仅是因为私刻公章一桩事由那么简单。
经询问得知,该机构负责人在机构公章上交、使用审批权限上收的前提下,私自刻制了机构公章,并在私人借款中,用“假公章”代表机构为自己债务签订了担保承诺书。后因没能及时还清个人债务,而被债权人起诉,央及机构成为了被告,且经二审判决确认机构将承担其不能清偿部分的还款责任。
听完程明的叙述,只是感觉该机构负责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却一时不确认公司管理人员私刻公章行为构成哪一个具体罪名,需要
理性对照可能构成的罪名系统分析,再做定论。
问题1:私刻公章行为主体和行为性质
我们都清楚,公章又称印章,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刻制的以文字、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专章,它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民事活动、行政活动的符号和标记。
为了防止某些不法人员私自刻制公章,进行诈骗、破坏国家治安管理活动,侵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国家将刻字业(包括刻字工厂、刻字社(店)、刻字摊等)纳入特种行业,归入公安机关实行治安管理,要求承揽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到公安局特行科备案并取得《特种行业经营许可》方可开展刻制公章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未取得《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而从事刻章业务的均为违法经营,将视情节予以治安管理处罚。1、私刻公章行为的主体一般是指承揽制章业务的工厂、商店、刻字摊的负责人和有关的店员、工人。店员、工人在单位负责人指示下刻制印章的,还可同时处罚单位负责人。2、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因私刻印章获取某种好处的,为故意;没能辨明委托人使用的伪造证明文件而刻章的,一般属于工作过失。3、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刻字行业实行管理的活动和规定;行为对象是公章。即,用来伪造公文、信件、证件等,可让人误认为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章(包括橡皮章、钢印、火印等) 以及单位主管人员的名章等。4、行为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治安管理规定,承制公章。即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