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简明表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简明表(二)
项目
待遇标准
文件依据
执行时间
其他待遇
提高待遇
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原工资级别不到行政14级的提高到14级,并享受厅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
冀老[1988]8号
1988.09
2、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1985年工资改革前行政15级和标准工资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15级的离休干部,不论原在单位是机关、事业或企业均可享受厅局(地专)级离休干部的医疗、乘车待遇。
冀老[1988]8号
1988.09
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14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中组发[1982]13号
1982.11
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18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5、1985年6月底前离休的干部,凡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现工资不到行政18级的,提高到行政18级,可享受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凡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现工资不到行政20级的,提高到行政20级,20级的,提高到行政19级。
冀老字[1988]4号
1988.01
6、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1983年底以前按国务院调整工资规定,其标准工资额为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14级、18级干部工资额的,离休后分别享受厅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办理。
组通字[1985]44号
1985.09
7、凡离休后按有关规定提高到地专(厅局)级和县(处)级待遇的,均享受副地专(厅局)和副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
组干字[91]81号
1991.06
8、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尚未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组通字[2009]43号
2009.08
9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10、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以下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
1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12、1937年7月7日至1938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13、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组通字[2011]27号
2011.04
14、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处级及以下的离休干部,按省(部)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冀组通字[1983]18号文件规定的几种人除外)。
组通字[2011]28号
2011.04
离休干部按有关规定提高待遇的,任职时间按5年计算。
冀政[1995]3号
1995.01
特需经费
离休干部每人每年500元,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将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使用。
张人[2002]41号
冀人发[2002]75号
2002.1.1
特需经费主要是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节余可以跨年度使用。
公用经费
市直离休干部:地市级每人每年1100元,县处级每人每年800元,一般干部每人每年550元。主要用于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生产、疗养、订阅报刊杂志等项开支。(不列入社保统筹范围)
张办字[1996]66号
冀财事字[86]83号
1996.09
1986.01
易地安置
离休干部凡配偶两地分居或无配偶,确需到子女工作地生活照顾的可进行易地安置。
张字[1994]43号
人退司函[1992]5号
张字[1994]43号
1994.09
1992.02
1994.09
已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能否执行接受安置地区自行规定的生活待遇项目可由其原工作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住房
住房标准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在分配住房时,应当给予优先照顾。住房标准正市级120㎡,副市级110㎡,正县处级100㎡,副县处级90㎡,正科级80㎡,副科级和25年工龄以上的科员70㎡,工龄25年以下的科员60㎡。
中办发[1984]18号
冀政房改[1999]38、
39号
1984.06
1999.01
一次性
购房补贴
资金
计算公式:(275元+4.5元×本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连续工龄)×本人享受购房补贴面积(所差面积)
张房改委[2001]2号
1998.12.15
用车
离休的地市级干部,5-10人配一辆,11人以上配两辆,30人以上配三辆;其他离退休干部35人配车一辆,要保证离休干部看病和集体活动用车。
冀控办[2002]1号
2002
健康疗养
经单位批准,可组织离休干部就近短期健康疗养。车船、旅馆费可按现行差旅费标准支付,在本单位差旅费项下报销,也可从离休干部公用经费中支出。
(89)冀财事字第22号
冀财社字[1997]45号
1989.03
1997.08
探亲
老干部离休后,除继续享受原规定探亲待遇外,本人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车船费。
劳人老[1983]20号
1983.05
离休干部
逝世后的
善后处理
丧葬费
离休干部死亡后的丧葬费补助标准,即不分职务级别、因公或因病死亡,丧葬费每人3100元,(即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遗体、火化、骨灰盒及存放的费用)发给家属包干使用,结余归家属,不再报销其他相关费用。工作单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方面的费用,包括租灵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单位按照节约原则据实报销。除因工作关系需要以个人名义送花圈的以外,凡因私人关系以个人名义送的花圈,费用自理。
张人字[2009]72号
2009.01
抚恤金
自2011年8月1日起,机关及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因工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2011年度为21810元。
自2004年10月1日起,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张民字[2012]5号
张人社字[2012]71号
张人字[2008]128号
2011.08
2004.10
丧事从简
离休干部去世后,一般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除直系亲属外,不邀请外地人员参加丧事活动。
离退休干部党员去世后,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可以在其遗体或骨灰盒上覆盖党旗,但党旗不得随遗体火化或随骨灰盒掩埋。
张字[1994]43号
组通字[2003]14号
1994.09
2003
在《张家
口日报》
刊登讣告
的规定
副地厅级以上离退休干部(含享受地厅级待遇的离休干部)逝世后需刊登简要生平的,由其生前所在单位负责撰写其生平,报市委组织部审定后,由张家口日报社在规定版面上免费刊发。
其他离休干部逝世后需刊发简短消息的,由其生前所在单位负责撰写,报市委老干部局审定后,由张家口日报社负责免费刊发。并在版面和时间上给予优先安排。
张老发[2009]3号
2009.08
遗属照顾
有关规定
遗属生活
困难补助
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离休干部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20元。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企业单位属于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原所在单位或原资金渠道支付。
特困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生活补贴发放有困难的,当地财政要帮助解决。
张人社字[2012]43号
张人社字[2004]97号
冀劳社[2004]5号
张办字[2008]38号
2012.01
2004.04
2008.11
其他有关
遗属照顾
规定
1、离休干部去世后,配偶仍享受原住房待遇的规定,离休干部遗属除享受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减免的部分外,①对无工作的配偶,其房租费、取暖费由离休干部生前所在单位支付。②配偶有工作,但现住房面积超过本人住房标准的,其房租费、取暖费由本人支付住房规定标准以内的费用,超出部分由离休干部生前所在单位支付。
2、市直行政事业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取暖费补贴按离休干部生前职级应享受补贴标准发放;配偶有工作的,按离休干部生前职级应享受标准与其配偶职级的差额补贴发放
张字[1994]43号
张财函字[2007]92号
张办字[2008]38号
1993年《张家口市住房制度改革对离休干部照顾的暂行办法》
1994.09
2007
2008.11
3、按照《张家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积极做好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
4、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离休待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租住本市有住房的离休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均为照顾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