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风险相关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风险管理问题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已成为农发行的主要贷款方式。加强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风险管理,无疑对保证国家信贷资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谈谈粗浅看法。
一、当前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对担保公司担保的风险认识不足。主要表现在盲目信赖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保障作用, 认为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即使贷款企业无法清偿, 也有担保公司对风险兜底, 操作简便,风险为零。而对一些在贷款风险上具有较强分散和补偿作用的担保方式, 则认为担保手续复杂, 风险较大, 一旦出风险, 容易被追究责任, 因而不愿办理相应的担保贷款。
二是部分担保公司诚信缺失, 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愿不足。有的担保公司超越其风险控制能力和代偿能力盲目扩张业务, 明显缺乏承担保证责任的意识。有的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清偿贷款的情况下, 以种种理由拖延、逃避承担保证责任。甚至有担保公司为了达到逃避承担保证责任的目的, 与企业相勾结, 将农发行起诉至法院, 要求撤销保证合同。
三是有的担保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较差, 无法起到为农发行贷款分散风险的作用。少数担保公司资金结构不合理, 对外投资和应收账款比例过大。有的担保公司担保业务行业集中度过高, 一旦发生行业性系统风险, 根本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承担代偿义务。有的担保公司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缺乏必要的风险准备, 如出现担保赔付其资金来源不足。
四是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手续不完备。农发行二级分行贷前法律审查制度尚未建立, 担保手续的合法性审查程序缺失, 致使部分办贷手续存在瑕疵。有的担保公司在向股东提供担保时, 未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 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部分保证合同在内容的填写和签署的程序上不符合信贷管理法律要求。合同中其他约定条款的填写不严谨。未经有权行审批, 违反授权管理规定, 擅自对外出具承诺,签署协议。
五是少数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在办理过程中存在违规问题。有的农发行片面追求贷款规模, 为了使不符合条件的贷款获批, 对企业规避农发行制度规定的行为视而不见, 甚至积极配合。少数办贷人
员在办贷过程中, 违反农发行信贷管理规定, 介入担保公司与借款企业之间的正常业务活动, 利用办贷之便向贷款企业指定担保公司, 或要求担保公司为指定企业担保。有的担保公司保证金的存入不规范, 企业用农发行信贷资金支付担保公司保证金。有的农发行在办理担保手续后, 未严格按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保后监管, 致使信贷资金被挪用。
二、加强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充分认识担保公司担保风险。农发行贷款由担保公司担保并非是零风险。审慎选择担保公司担保是一种信用担保, 虽然可以为农发行贷款分散风险, 但其本身也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仍不完善, 担保公司的监管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 担保公司的违约成本相对于代偿责任低, 因此,对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要有充分的认识和估计。在选择贷款担保时, 要把风险防范放在重要位置, 审慎选择担保公司办理保证担保。在借款人能够提供足额有效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的情况下, 只要是符合农发行贷款抵押担保规定的, 应优先办理抵押(或质押)担保。由于中长期贷款期限在3-8年,时间较长,经济金融形势存在过多的不确定性,原则上不得采取担保公司保证担保方式。要积极推行民营企业及股份制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以个人资产为农发行贷款提供抵(质) 押担保,并签订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以防范企业法人代表利用法人有限责任制度逃废农发行债权。
(二)坚持并完善担保公司入围认证制度。通过建立担保公司入围认证制度, 可以从源头上将缺乏资金实力、专业人才、技术手段和管理水平的担保公司予以排除。一是在担保公司入围资格的认证方面, 应进一步强调公司的信誉状况。凡是有逃避保证责任、抽逃注册资金、虚假出资等不良记录的, 一律不得作为农发行入围担保公司。二是要根据入围担保公司的资金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特别是保后监管能力, 确定担保公司开展业务的地域范围, 入围担保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地域范围为外地农发行贷款提供担保。三是在担保额度的核定方面, 严格按照担保公司的实际代偿能力确定担保额度。凡是对外投资和应收账款数额较大的, 或注册资金中非货币资产占比较大的, 应从紧核定其担保额度。担保额度一经核定, 一般情况下不得增加; 出现降低代偿能力情形的, 应及时调减其担保额度。四是制订担保公司担保基金管理制度。凡农发行入围担保公司, 必须按其业务开展情况以
其自有资金在农发行存入担保基金。五是建立入围担保公司信息通报制度和考核制度, 加强担保公司风险信息发布, 适时淘汰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农发行要求的担保公司。六是加强对入围担保公司担保能力的审计。申请入围, 新增注册资本, 在农发行担保业务数额较大,扩展较快, 以及所报财务报表存在重大疑问的担保公司, 都应委托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核实其担保能力。
(三)规范担保公司担保手续。一是应切实注重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 不得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缺乏的情况下, 以担保方式覆盖风险敞口, 不得以借新还旧等方式掩盖贷款风险。二是建立贷前法律审查制度, 担保手续在贷款发放前必须进行法律审查, 未通过法律审查的, 不得发放贷款。三是加强贷后监管, 严防企业挤占挪用, 严禁企业利用信贷资金向担保公司支付保证金、支付担保费用、清偿债务以及用于其他不符合贷款目的的用途。四是规范保证金管理, 保证金一律专户储存, 并签订质押担保合同, 约定将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质押给农发行。五是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一般情况下不得展期。确需展期的, 应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并报贷款审批行批准, 办理合法有效的贷款展期手续, 并与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六是严禁担保公司超过总担保额度和单个企业担保额度担保, 严禁采用将一笔贷款分多次发放的方式规避担保额度限制。
(四)加强与担保公司的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一是与担保公司定期沟通, 交流贷后监管信息, 协商风险防范措施, 共同做好贷款风险防范工作。二是加强对担保公司的风险监测。入围担保公司应按季向农发行风险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担保业务情况报表、担保公司法人代表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更、资产重组、对外代偿、对外投资或借款等重大事项。对入围的担保公司财务报表及重大事项报告要进行风险鉴定。三是业务经营中获知影响入围担保公司信誉状况或代偿能力信息, 应及时通报, 并对担保公司的重大风险予以风险提示。
(五)依法及时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凡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出现借款人不能足额清偿的, 农发行应及时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必须在保证期间内送达, 并经担保公司有权人签收。担保公司拒绝签收的, 应采用公证送达等方式予以送达并收集保存主张权利的证据。通知书应确定明确的代偿期限, 一般情况下不得同意担保公司延期代偿的要求。如担保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等客观原因需要延期履行代偿义务, 且确无抽逃资金、转移财产或其他
逃避保证责任行为的, 经贷款审批行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双方应就延期履行保证责任拟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须报审批行同意后签署。担保公司在履行保证责任后, 应积极配合担保公司向借款人追偿, 维护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
(六)严肃工作纪律, 严格责任追究。一是严禁农发行为借款企业指定担保公司或为担保公司指定借款企业提供担保, 担保、反担保条件及相关事项由借款人与保证人平等协商确定, 严禁农发行工作人员干预。二是严禁农发行工作人员利用办理贷款担保之便, 谋取不当利益。三是严禁未经贷款审批机关行同意, 擅自变更贷款审批时确定的担保人, 严禁在未满足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发放贷款。四是禁止未经贷款审批行同意, 与保证人协商变更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数额、方式以及其他条件。严禁与保证人签署放弃农发行权利、免除对方义务的协议。对于违反制度规定, 导致担保公司逃脱保证责任的, 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七)设置法律事务岗位。农发行要建立信贷担保法律审查制度, 全面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并在信贷管理后台配备相应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从事信贷担保法律审查工作。
担保公司风险管理办法
控制担保费率。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时,收取一定数额的担保费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担保费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担保机构的收入,是担保机构收入的主要来源。担保费比例定得过低,就会影响到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担保机构的担保费比例定得过高,又势必增加中小企业的贷款负担,影响担保业的发展。因此,通过立法确定担保费率是有必要的。政策性担保费率较低,一般在0.51%比较适合。商业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费比例,可以根据被担保业务的风险程度和承受能力适当高一些,但最高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50%。
一、正确处理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关系
担保公司的建立是为了分散银行风险,而不是完全接受银行风险以使银行在不承担任何风险的情况下获取稳定的收益,所以担保公司要与协作银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担保范围、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违约责任、代偿条件等内容。银行、担保公司应坚持独立双重调查、双重把关和相互推荐的原则,不能把信贷和担保调查合而为一,以弥补双方各自认识的不足,也是防范银行道德风险的有力措施;担保公司在选择协作银行时可与多家银行签订框架性协议,择优合作,以增强银行间的竞争性;担保公司也应该可以上中国人民银行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企业的负债及信誉情况,以确定是否给予担保;担保公司也要如实向协作银行披露信息,真正做到及时沟通,真诚合作,共同加强风险控制。
担保责任分担比例,应该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由担保机构、协作银行和借贷企业共同分担,打破三个100%的传统担保模式,将银行、担保公司、借贷企业三者的利益捆在一起,共担风险。一是担保公司不搞全额担保,担保额不超过贷款总额的70%,其余部分由借款人提供抵押或第三方担保。二是对于担保部分,担保公司不担全部风险,对坏账损失只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30%由银行另行解决。三是赔偿坏账损失时,担保公司按合同的约定,从贷款到期之日起分期赔付而不是一次性全额赔付。
二、建立信用担保征信制度
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信用征集与评价制度,全面、准确、公正地反映企业的信用信息,让社会、公众以及银行、担保机构等及时了解和掌握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既是我国信用制度建设的实际需要,也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中小企业信用征集与评价制度主要包括:健全征信机构,讲究征信方法。
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信用征集与评价机构是企业信用征集与评价制度的核心。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征信机构,国家或各地应当抓紧制定该类中介机构的组建标准和运作要求,通过组建或对现有信用评价机构进行改造和规范来解决信用担保征信机构缺乏的问题。作为中介机构的信用担保征信机构,通常应具备下列条件:经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具有与信用担保评价业务相适应的担保、财务、风险、信用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其机构负责人必须是熟知信用担保业务和企业信用评价的高级专门人才;具有严格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征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利用企业信息、社会信息和个人信息,通过计算机等技术进行分类、比较、计算、判断和评价等加工处理,形成企业信用状况评价报告,向客户提供所需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征信机构也可根据客户了解某个中小企业信用情况的特定要求,由专业人员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征询和了解该企业的信用情况,做出分析评价报告,提供特定的服务。征信机构应当按照 “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做出信用评价,不得做出主观性评价。运用规范的征信方法,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建立金融担保机构的退出和禁入机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机构和担保业协会应当联合制定信用担保机构经营管理和信用评级的详细办法,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定期评估, 要建立对担保机构的资信评级制度,促使担保机构改善和加强经营管理。 对出现经营危机,陷于困境的担保公司力求救助。对于那些经营不善,违法违规,信用不佳,负债累累,最后导致资不抵债,低于信用担保机构管理的最低标准,风险极度严重的担保公司,应实行强制关闭、破产清算。银监会应制定出一套完善的担保公司退出市场的制度措施,力求使得市场平稳,原有的债权债务妥善处理,保护银行及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同时对于相关责任人实行禁入制度,以保证担保体系整体不会因为少数担保机构的不良运行影响到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整体质量。从这个意义上看,让没有资信的担保机构退出,让资信优良的担保机构得到社会认可,并帮助其发展壮大的担保机构的评级、退出和禁入制度比准入制度具有更加深远的意义。
总之应借鉴发达国家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方面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我国信用担保行业的法律制度,为金融担保公司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完善金融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通过建立再担保制度、反担保机制、资金补偿机制来分散金融担保公司的风险;规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指标如,控制资金放大倍数、控制代偿率、控制担保费率来控制金融担保公司的风险;正确处理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关系,金融担保公司的建立是为了分散银行风险,而不是完全接受银行风险,所以担保公司要与协作银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担保范围、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违约责任、代偿条件等内容。担保责任分担比例,应该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由担保机构、协作银行和借贷企业共同分担,打破三个100%的传统担保模式,将银行、担保公司、借贷企业三者的利益捆在一起,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使银行、担保公司、借贷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共赢。这样金融担保公司才能健康发展完善,真正发挥融资活动中的桥梁与纽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