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相关
1
2
3 目 录 总局令第 49 号 ....................................................................................................................... 3 1.1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 3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义务 .......................................................... 3 第三章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 5 第四章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 ....................................................... 6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7 第六章 附则 ................................................................................................................... 7 权威解读 ................................................................................................................................... 8 2.1 国家工商总局就《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 8 2.1.1 问: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什么? ........................................... 8 2.1.2 问:《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 9 2.1.3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 9 2.1.4 问:在促进发展方面,《办法》规定了哪些办法和措施? ....................... 10 2.1.5 问: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办法》规定了哪些方法和措施? ........... 11 2.1.6 问:《办法》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13 2.1.7 问:《办法》中规定了工商部门监管网络商品交易的哪些职责? ........... 15 2.1.8 问:工商部门在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中将实施哪些监管措施和手段? ..... 15 2.2 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监管将"以网管网" .................................................................. 16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办法》的实施意见(黑龙江) ............................................... 18
3.1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18
3.1.1 以“两促进、两维护”原则指导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的监管工作。 ..... 18
3.1.2 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监管工作。 ......................... 18
3.1.3 运用信用分类监管手段建立网络经济长效监管机制。 ............................. 19
3.2 监管职责 ..................................................................................................................... 19
3.3 当前任务 ..................................................................................................................... 19
3.3.1 做好新开办的网络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 ................................................. 19
3.3.2 开通网络经营主体网上登记服务。 ............................................................. 20
3.3.3 建立登记注册的网络经营主体经济户口。 ................................................. 20
3.3.4 进行已登记网络经营主体的单独分类。 ..................................................... 20
3.3.5 建立健全网络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机制。 ............................................. 20
3.3.6 加大对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 20
3.3.7 开展网络市场交易警示。 ............................................................................. 21
3.3.8 建立健全网上维权体系。 ............................................................................. 21
3.3.9 建立健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协调配合机制。 ................. 21
3.3.10 指导行业组织和企业开展自律。 ................................................................. 21
3.4 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网络监管各项工作 ..................................................................... 21
3.4.1 开展调查摸底。 ............................................................................................. 21
3.4.2 加强基础工作。 ............................................................................................. 22
3.4.3 要加强宣传。 ................................................................................................. 22
3.4.4 开展业务培训。 ............................................................................................. 22
3.4.5 制定推进方案。 ............................................................................................. 22
3.4.6 加强督导检查。 ............................................................................................. 22
1 总局令第 49 号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1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鼓励、支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实施更加积极的政策,促进网络经济发展。
提高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发挥网络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能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提倡和营造诚信的市场氛围,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八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 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第二章 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义务
第十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
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第十四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和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五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
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消费者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第十六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第十八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第十九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实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及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并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第二十一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在网络交易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证网络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第二十三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五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鼓励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估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
第二十八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网络交易平台内进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备份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检查。
第二十九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经营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内容定期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统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 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等服务的网络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网络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
第四章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三十四条 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
第三十六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办法第二十五条,侵犯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实施指导意见。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 权威解读
2.1 国家工商总局就《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2.1.1 问: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什么?
答: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坚持两个促进和两个维护”。
“两个促进”是指,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网络市场虽然发展迅猛,但总的来看,尚处在发展的初期,特别是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创新速度非常快,新的事物层出不穷,每一项技术变革都会带来网络市场较大程度的变动,许多问题难以准确进行量化定性分析。网络市场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代表着未来市场交易发展的方向。网络经济是国家大力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战略举措之一。因此,必须抓住机遇,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培育扶持、促进网络市场的发展,努力为网络市场主体的发展创造、提供良好宽松的外部发展环境。发展是硬道理,工商行政管理只有全力服务科学发展,才能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地位。
健康发展是网络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保障。坚持促进健康发展,就是要通过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网络欺诈行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的发展环境,在发展中求健康,在健康中求发展,努力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两个促进”的思想贯穿于《办法》始终。《办法》第一章专门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何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发展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办法》第二章、第三章分别从市场主体准入、市场主体行为规范、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行业和企业自律、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保护、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面做出培育、扶持、服务、促进、规范网络市场发展的规定。
“两个维护”是指,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信任网络市场是网络市场发展的基础,经营者信任网络市场是网络市场发展的根基。能否有效保护网络消费的合法权益、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网络市场能否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要处理好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努力为消费者营造便利、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就是要处理好经
营者之间的关系,维护好市场主体公正公平的经营关系。只有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才有群众支持的根基;只有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才会得到市场主体的拥护。“两个维护”的思想贯穿于《办法》始终。
2.1.2 问:《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答:《办法》的立法依据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国家现行规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从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竞争、市场商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确立了市场行为准则。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是传统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在网络上的延伸,同样受国家现行规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法律法规的调整。
第二,国家专门规范网络经济的法律法规。
主要有《电子签名法》、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第三,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三定”方案。
2008年7月国务院批准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三定”方案,明确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2.1.3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分为六章四十四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主要规定了立法依据、立法宗旨和原则、立法调整对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经营原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发展的职责和任务以及行业自律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主要规定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规范。规范的内容覆盖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全部过程和各个环节。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准入、商品准入、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凭据、交易竞争、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第三章:主要规定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主要规定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在平台交易主体准入,商品准入,交易信息检查监控、使用、保存,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保护,经营者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
权益保护,网络平台服务合同签订,网络平台规章制度制定,协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违法行为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制定了鼓励、提倡网络交易平台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交易信用评估服务自律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章:主要规定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职责。一是规定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及分工;二是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基本方式;三是规定了网络违法行为管辖权,按照有利于维护权益、便于查处的原则,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四是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国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配合协作工作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主要规定了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一是规定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二是规定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2.1.4 问:在促进发展方面,《办法》规定了哪些办法和措施?
答:服务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是落实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基本要求。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是扩大居民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是创造和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因此,《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始终高举发展的大旗,并将促进发展、促进健康发展的原则贯彻到《办法》始终。
《办法》规定了促进发展的原则、方式和方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制定并支持实施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办法和措施。《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鼓励、支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实施更加积极的政策,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提高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发挥网络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该条款将促进发展明确规定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首要职责。
第二,为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是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是实现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办法》第五条将为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规定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促进发展的基本职责,并在第二章、第三章有关条款中具体规定了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的方式方法,包括规范交易行为、提倡和实施信用管理、倡导和鼓励行业和企业自律、维护交易权益,查处违法侵权行为等方面。
第三,营造放心安全的网络消费环境。消费者的信任是网络市场发展的基础,经营者的信任是网络市场发展的根基。能否有效保护网络消费的合法权益、保护网络交易主体的合法
权益,关系到网络市场能否协调可持续发展。只有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只有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展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因此,《办法》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规定为促进发展的基础性、制度性办法和措施,并在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从交易主体资格、交易商品、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凭证、交易纠纷的调解处理方式方法、途径和程序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第四,鼓励支持自律。网络市场的规范有序是网络经济发展的内在必然要求。对秩序的要求产生了自律和他律两种不同形式的维护秩序的方式,其中经营者、行业自律是基础。只有经营者和行业自觉维护秩序,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才能有坚实的基础。《办法》将经营者和行业自律作为维护网络商品交易秩序、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积极鼓励和倡导经营者和行业自律。第一,鼓励和倡导行业自律。《办法》第九条规定,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第二,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自律。其中,重点鼓励、支持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自律。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是维护网络交易平台秩序的第一责任人,在网络商品交易平台主体准入、商品准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把关和检查监控的重要责任。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确实承担起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因此,《办法》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的自律作为重点内容,在第三章中分别从经营者资格审查、商品和服务信息检查监控、消费者权益保护、信用评估与披露等方面鼓励和支持自律,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1.5 问: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办法》规定了哪些方法和措施?
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既是制定《办法》的重要指导原则,又是《办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办法》根据网络消费特点,从消费者有效识别网络经营主体真实身份、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行为规范、交易合同、交易凭证、交易信息保护、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维护消费者权益应当履行的义务、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等几个方面作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
网络商品交易是在交易双方事先不了解、其间不见面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条件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否则,网络交易主体真实身份无法界定,交易各方的责权利将无法界定,保护消费者方合法权益就成为了一句空话。按照促进发展、维护权益、规范秩序、鼓励自律的原则,《办法》在网络商品交易主体身份识别管理上,建立了下列规则体系:
一、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二、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这套规则体系比较好地解决了虚拟空间条件下网络商品(服务)经营者主体资格真实性的识别问题,可以保障“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为消费者有效识别查证网络商品交易主体真实身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基础性制度保障。
在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行为规范方面,《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网络销售合同方面,《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在网络消费凭证方面,《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在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
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1.6 问:《办法》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是如何规
定的?
答:网络交易平台是网络商品及有关服务集中交易的场所和空间,网络交易平台交易秩序是否规范、有序,直接关系到网络商品交易能否健康发展。在维护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秩序方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为此,《办法》单列一章(《办法》第三章)规定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其主要义务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2.1.6.1 交易主体经营资格审查、登记、公示。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2.1.6.2 合同约责。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在网络交易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1.6.3 制定实施管理制度。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规章制度。
2.1.6.4 交易商品或服务、交易信息检查监控。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络
交易平台服务。
2.1.6.5 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保护。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2.1.6.6 经营者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
2.1.6.7 消费者权益保护。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1.6.8 制止违法行为,报告、协助、配合查处违法行为。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发现网络交易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时,依法要求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网络交易平台内进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备份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检查。
2.1.6.9 交易信息保存。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经营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2.1.6.10 统计报送。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内容定期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统计资料。
2.1.7 问:《办法》中规定了工商部门监管网络商品交易的哪些职责?
答:《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发展。促进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健康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监管的第一要务。只有全力服务科学发展,工商行政管理才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地位。为此,《办法》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鼓励、支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实施更加积极的政策,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提高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发挥网络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二、规范行为,即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根据《办法》规定,规范的行为主体一是网络商品经营者的行为,二是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行为。规范的内容包括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信息、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交易信用、交易方式、交易权益、交易凭证、交易竞争、交易平台规范等十几个方面。通过规范行为,达到促进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健康发展的目的。
三、保护权益。消费者信任是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发展的基础,经营者信任是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发展的根基。只有切实维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商品交易才能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只有切实维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才有群众支持的根基。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程序和方式方法,《办法》在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从不同方面分别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四、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及时、有力查处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中的违法行为是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创造提供良好的网络市场发展环境的重要基础。因此,及时有力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交易的违法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从另一个方面检验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促进发展、规范行为、保护权益的职责是否履行到位。
2.1.8 问:工商部门在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中将实施哪些监管措施和手
段?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中将主要实施三项监管措施。
2.1.8.1 信用监管
当前制约网络商品交易发展的主要瓶径是信用体系的缺失。因此,抓住了信用监管就抓住了规范和促进网络市场发展的关键,抓住了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的关键。《办法》将信用监管作为主要监管措施和手段,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2.1.8.2 网络信息化监管
网络商品交易是运用网络信息技术产生的新型交易活动和方式,监管好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必须紧紧抓住网络信息技术这个环节,以网络信息技术为依托,以网络信息技术为手段,努力实现“以网管网”的目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的监管将以网络信息化为手段和依托,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全面实行以网管网的监管措施和手段。
2.1.8.3 全国一体化监管
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无地域限制的特征决定,过去实行的以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为主要特征的监管措施和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网络交易的要求,必须以网络信息化为手段和依托,实行全国联网一体化监管,通过全国一体化监管的措施和手段实现监管目标。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组织开发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统一组织开发监管软件的要求,正在全力推进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工作,力争经过三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全国一体、统分结合、功能齐全、上下联动的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为促进服务网络经济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市场秩序打下牢固坚实的基础。
2.2 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监管将"以网管网"
近年来,我国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发展速度惊人,但随之而来的诸多不规范问题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与网上交易法规缺失、监管缺位等不无关系。如何把网络商品交易尽快管起来?记者采访了正在兰州参加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刘凡。
按照国务院去年出台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工商总局增加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职责。
那么,工商机关将采取什么方式履行这一监管职责?刘凡表示,“以网管网”的原则已经确定,但具体办法正在研究之中。
今年以来,工商总局积极开展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办法的制定工作,并
专门就“网络市场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召开了国际研讨会。浙江、重庆、江苏等省市工商局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监管方面探索了“以网管网”。
“我们继续加强对这个办法的研究,争取尽早出台。”据刘凡介绍,目前他们已在工商系统内部对暂行办法广泛征求了意见,下一步,将向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企业、消费者征求意见,最后还要通过互联网征求广大公众的意见。
谈到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办法的宗旨和目标,刘凡认为,一是要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二是要保护网上企业和广大消费者交易行为的合法权益;三是要推动网上商品交易的健康发展。
此前,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曾指出,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行为管理办法既要有中国特色,也必须符合国际网络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点就是要依法依规准入。其目的“绝对是方便网络的发展,是鼓励网络的发展”“既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也确保网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办法》的实施意见(黑龙江)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促进我省网络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3.1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1.1 以“两促进、两维护”原则指导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的监管工作。 要大力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网络经济是未来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是拉动居民消费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创业和就业的重要途径。必须把促进发展作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首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培育、扶持、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努力为网络商品交易市场主体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要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健康发展是网络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保障。坚持促进健康发展,就是要通过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网络欺诈行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为消费者创造安全的网络消费环境,实现网络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广大消费者对网络市场的信任是网络市场发展的基础。
要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经营者是网络市场发展的主体,经营者信任网络市场是网络市场发展的根基。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网络市场发展的动力和保障,是实现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基本要求。
贯彻落实《办法》,必须要牢牢把握“两促进、两维护”的中心思想和原则,将“两促进、两维护”思想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在促进当地网络经济发展、服务消费者、服务经营者方面积极探索、不断创新。
3.1.2 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监管工作。 要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手段监督本辖区的网站经营者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按照
《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依法进行交易平台的管理和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监督网站是否存在非法违法交易主体,是否存在非法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
3.1.3 运用信用分类监管手段建立网络经济长效监管机制。
以信用监管为统领,不断建立健全网络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和体系。建立网络经营主体经济户口和信用档案,开展信用分类监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以诚信为核心开展行业自律,鼓励支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估服务,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
3.2 监管职责
工商机关网络监管的职责为: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违法行为,指导开展网络市场主体登记和信用监管,具体包括网络市场主体登记指导,监督管理网络交易平台,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监管网上商品与服务交易,查处侵犯企业名称和商标专用权、虚假广告、网络传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指导监督网络经营者建立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指导网络经营者守法经营,监督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3.3 当前任务
3.3.1 做好新开办的网络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
从事以下网络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所在地属地管辖工商机关应加强主体资格监管,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指导其办理相关前置审批和工商登记: 1.
2.
3. 设立经营性网站(网络交易平台)的;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网上经营服务的; 从事互联网接入业务的。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网上经营服务的除外)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属地管辖的工商机关应依法指导其办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项目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应告知其前置审批事项。
从事网络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称中行业用语可以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或“网站”、“xx网”、“网店”等含有网络经营含义的字词。在经营范围的登记中,网站的经营范围应登记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网店的经营范围应登记为“网络销售xx、网上xx服务、网络xx咨询”等。在住所或经营场所的登记中,网络商品或服务经营者不从事实地经营的(仅网店经营的)可以用住宅作为经营场所,无需经业主委员
会或居民委员会同意。
3.3.2 开通网络经营主体网上登记服务。
为网络经营主体提供网上名称核准、登记注册、年检和经营资格查询等服务,为网上经营主体发放电子版经营资格证明。
3.3.3 建立登记注册的网络经营主体经济户口。
网络经营主体的经济户口内容除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外,属于网络交易平台(网站)的还应包括网站名称和网站的域名、IP地址、镜象站点、电子邮箱地址、网站所在地点、网络接入商等事项,属于从事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的要申报网店名称及网店所在网络交易平台(网站)名称、IP地址、网站所在地点、网站开办企业名称等事项的静态信息,以及日常监管记录等动态信息。
3.3.4 进行已登记网络经营主体的单独分类。
在“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该经营主体登记信息的主页面(基本信息1),对网站开办企业按照“网络交易平台”标注,对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的经营主体按照“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经营者”标注,建立分类清晰、便于追溯的网络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检索标识。新设立的网络经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及经营范围中新增加网络经营项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时要按照建立网络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的相关要求在工商综合业务系统中标注。
3.3.5 建立健全网络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机制。
及时准确的可追溯性是网络交易安全的基础,也是对网络经营主体实行有效的信用分类监管的根本所在。网络监管的关键是交易平台。对辖区内的网络交易平台(网站)要开展网上日常巡查,检查其自身守法经营情况和履行《办法》规定的管理义务的情况,对其违法行为和不履行义务行为进行纠正或处罚,根据信用分类监管的各项标准对其实行分类监管;对辖区内已办理营业执照的网络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做好其登记事项的监管,记录好经济户口管理信息和信用分类监管信息,保证数据质量和联网应用。
3.3.6 加大对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严厉打击网下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向网上转移。要把查处网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产
品等违法行为作为当前查处网络违法交易行为的重点,加大对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网络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网络违法要运用计算机技术发现、收集、固定、保存、认定电子证据,建立健全电子证据保全制度和措施。
3.3.7 开展网络市场交易警示。
充分利用网络及时发布网络市场预警信息,防控网上违法行为,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防范风险意识和能力。要将网络市场巡查中发现的网上虚假经营主体、网上消费欺诈行为、欺诈合同和不公平格式合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信息及时通过网络发布,建立交易警示机制。
3.3.8 建立健全网上维权体系。
推进12315进网络,建立网上消费投诉举报平台,指导和监督网站经营者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措施,设置消费投诉链接标识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受理消费投诉,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3.3.9 建立健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协调配合机制。
做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建立上下畅通、内外互动的工作协调机制,在内部细化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能的基础上,将各项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日常协作配合机制,形成互联、互通、互动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全方位监管系统。
3.3.10 指导行业组织和企业开展自律。
积极指导和监督网络商品及服务经营者和行业组织开展自律,重点抓好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自律,指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切实承担起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其建立平台内网络商品及服务经营者身份认证、信用等级管理、商品质量安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等制度,建立网上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3.4 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网络监管各项工作
3.4.1 开展调查摸底。
全省县以上工商机关近期要完成对已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网络经营主体的普查,清查经营项目中含有网络经营内容的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数量、行业分布和登记基本情况,还要与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对接沟通,掌握本地区网络交易平台(网站)的数量、规模、分布和类别,为开展网络监管工作摸清底数。
3.4.2 加强基础工作。
要按照省局《关于市(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成立网络商品交易与合同监督管理机构的通知》,认真做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培训、技术设备装备、监管经费保障、建立监管内外协调机制五个环节的落实工作,为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3.4.3 要加强宣传。
开展以“促进网络经济发展,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为主题的集中宣传活动,宣传工商网络监管工作,宣传网络经济对促进创业就业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宣传重点要面向企业,推动企业积极拓展新的经营空间和销售渠道,发展网络市场;要面向大学生,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面向农村和农场,引导发展农产品销售和农村劳务输出的网络渠道;要面向广大消费者,使其了解网络消费维权事宜;要面向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特别要面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使其了解和掌握网络经营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网络市场秩序。
3.4.4 开展业务培训。
各市、地和省垦区工商局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有关文件要求,做好本地网络监管人员的全员业务培训。各地的培训工作要于9月底完成。
3.4.5 制定推进方案。
各地要结合网络监管工作的各项任务,制订推进工作计划,确定推进目标和推进时间表,明确责任。9月底各项工作目标要落实到人,年底前各项工作要抓出实效。
3.4.6 加强督导检查。
各地要加强督导检查,抓实网络监管推进工作。省局将实地检查各地工作推进情况,重
点检查机构和工作目标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