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宝鸡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 进一步发挥慈善 事业对社会保障的补充作用 , 规范部门、行业的捐赠行为 , 整 合社会捐赠资源 , 对享受现有社会保障和救助政策之后仍很困难及因病、因灾等原因造成阶段性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 , 对贫 困地区、灾区给予资助 , 为社会各界提供一个扶贫济困、奉献 爱心的良好平台 , 促进社会公平 , 构建和谐奋进新宝鸡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 , 设立宝鸡市慈善爱心基金 ( 以下简称慈善爱心基金 ) 。
第二条为加强对慈善爱心基金的管理 , 保护捐赠人、受 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 切实发挥慈善爱心基金的社会救助 效力 ,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慈善爱心基金是指对享受现有社会保障和救助政 策之后仍很困难及因病、因灾等原因造成阶段性困难的群众给 予救助 , 对贫困地区、灾区给予资助而面向社会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为了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 形成政府保障同社会 救助相结合的保障格局 , 凡县、区组织的个人捐赌 1000 元以 上、单位捐赠 1 万元以上的款、物及市级以上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组织捐赠的款、物• ( 不合为市外特定灾区、灾民 捐腊的款物 ) 统一上缴宝鸡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管 理 , 统筹安排 , 合理使用。
第二章慈善爱心基金的来源、捐赠办法和适用范围
第五条慈善爱心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组织、个人捐赠及筹募的慈善爱心善款 :
( 一 ) 市级以上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组织捐赠的款、物 ;
( 二 ) 各县、区组织的个人捐赠 1000 元以上、单位捐赠 1
万元以上的款、物 ;
( 三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款、物 ;
( 四 ) 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或
资助 ;
( 五 ) 政府捐赠 ;
( 六 ) 资金母体的增值部分。
第六条捐赠活动坚持集中捐赠和经常性捐赠相结合。捐
赠方式可分为 :
( 一 ) 现全捐赠 ;
( 二 ) 实物捐赠 ;
( 三 ) 志愿者活动 ;
( 四 ) 慈善项目捐赠 ;
( 五 ) 认捐基金 : 即通过签订协议 , 将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认提善款作为慈善基全 , 本金留存捐赠者 , 每年只将 本金的增值部分( 按当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计 ) 交付市
慈善爱心基金认捐年限为 5 一 10 年。
第七条恙善爱心基金是我市社会公益事业品牌 , 在全市范围内对贫困地区实行一次性资助 , 对困难群体实行一次性救助。其适用范围包括 :
( 一 ) 享受现有社会保障和救助政策之后仍很困难者 ;
( 二 ) 由于天灾、人祸等突发事件 , 造成生活特别困难者 ;
( 三 ) 贫困地区或灾区的社会公益事业 ;
( 四 ) 其他特殊困难者。
第三章 慈善爱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慈善爱心基金的管理 , 设立宝鸡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 :
( 一 ) 负责慈善爱心基金的募集、使用、监管和重大问题
( 二 ) 研究慈善爱心基金可持续运行策略 ;
( 三 ) 研究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 ;
( 四 ) 负责慈善爱心基金 5000 元以上资助或救助申请的审核批准。
第九条 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 一 ) 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主任 ;
( 二 )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慈善总会会长分别担任副主任 ;
( 三 ) 市委宣传部、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市民政局、 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文化局、广电局、房管局、财政局、残联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
第十条 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 办公地
点设在市慈善总会,负责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 根据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 负责慈善爱心基金的筹募、管理、审批、使用和向社会公布当年筹募使用情况。办公室主任由市慈善总会一名领导兼任 , 工作人员从市民政局、团市委、妇联 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抽调 , 亦可招募志愿者兼管具体工作。其职责是 : ( 一 ) 组织慈善爱心基金的募捐 ;
( 二 ) 负责募集资金的收缴 ;
( 三 ) 负责捐赠物资的拍卖变现 ;
( 四 ) 负责受理逐级上报的社会公益项目资助以及个人救
助的审查 ;
( 五 ) 负责定向捐赠资金的核算拨付 ;
( 六 ) 对符合资助或救助条件的申请 , 提出意见 , 数额在5000 元以上的 , 提交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5000元以下的提交主任办公会审核批准 ;
( 七 ) 根据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意见和主任办公会的审批意见 , 负责救助金的拨付 ;
( 八 ) 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慈善爱心基金的接收和使用情
况 , 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一条慈善爱心基金实行统一标志 , 建立专门网站 ,
开通专用电话 , 开设专门帐户 , 实行专户管理 , 保证专款专 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改变慈善爱心基金 的用途 , 更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和贷款担保。
进入慈善爱心基金专户的基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 , 保证各项收入及时入帐 ; 未进入专户的基金按慈善爱心基金管 理委员会与认捐者的协议留在单位合法安全运作 , 每年按协议 时间将利息交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慈善爱心基金的使用采取统筹安排和捐赠者意
愿相结合的原则 , 定向捐赠按照捐赠者意愿使用。
第十三条慈善爱心基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救急救难的原则 , 一般不重复救助。
第四章慈善爱心基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凡申请慈善爱心基金救助的个人 , 可直接向市 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 并实事求是地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
( 一 ) 求助人员户籍证明 ;
( 二 ) 已享受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证明 ;
( 三 ) 求助人员所在村委会 ( 社区 ) 、乡镇政府 ( 街道办事处 ) 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遇难、受灾证明 ;
( 四 ) 其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请后 , 指平专人或慈善志愿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入户调查 , 核实后上报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救助申请材料严格把关 , 审查核实后 , 及时提出意见 , 在 15 个工作日内按第十条第 ( 五 ) 款之规定报批 ;
第十七条所有被救助人员的档案资料 ( 第十五条规定的书面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 交由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八条求助人员及所在地村委会 ( 社区 ) 、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 提供虚假证明的 , 一经查实 , 除全额追回慈善基金外 , 视情节给予通报媒体曝光并按管理权限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凡申请慈善爱心基金资助的社会公益事业 , 由
所在项目负责单位提出申请 , 上报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
办公室 , 经审查合格后提交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第五章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收到捐款、捐物后 , 应及时向捐赠人开具收据 , 予以登记。
第二十一条凡自然人捐款 ( 物 ) 在 5000 元以上、法人捐 款 ( 物 ) 在 50000 元以上者 , 载入慈善功德榜 , 由市委、市政 府颁发慈善爱心奖牌。
第二十二条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 可按 照捐赠法以及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交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 义卖、义演等收入报经税务部门审核后 , 可免征营业税。如国 家有新的税收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凡捐赠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 , 可以建立冠名定向专项资金 , 专设财务帐页 , 单独核 算 , 专款专用。凡冠名的定向专项资金 , 需签订协议书 , 注明 定向捐赠的金额和项目。资助项目不得透支。资助项目实施结 束后 , 专项慈善资金如有余额 , 直接转入慈善资金本金。
第二十四条凡捐赠人单独捐赠 50 万元以上慈善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慈善项目 , 可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项 目进行冠名
第五章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慈善爱心基金接受审计和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审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应将捐赠的财、物数量及使用情况在市级新闻媒体或以其他方式公
布 , 接受捐赠者的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慈善爱心基金的 , 应追究法律责任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