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议违法建设案件查处的具体程序
初议违法建设案件查处的具体程序
发表时间:2010-09-27 【字体:大 中 小】 所属栏目:法制研究
当前,各地的违法建设多有发生,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效的维护了本地正常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秩序。但由于全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执法程序法,更没有违法建设案件查处具体的行政程序规定,各地城管部门在查处此类案件过程中,多参照散见于其他涉及到行政程序的法律法规的一些规定,各行其是,因此很难谈的上严格意义上的规范。在办案实践中难免引起相对人的质疑,甚至由此酿成暴力抗法严重的不良后果。本人结合学习和运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解说等法律法规,总结基层办案经验,现对查出违法建设办案具体程序谈六点个人意见:
一、完善内部审批程序。违法建设案件不管是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还是群众举报和其他部门移送等,只有通过执法主体批准立案,才能启动对案件的查处程序,并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按案件办理的一般程序要求,把好案件审查、审批等内部各个程序审批关。严格遵循“先立案、后调查,先调查、后处罚”。
二、责令停止建设。在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人员)一旦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发建设的,在第一时间向违法嫌疑人发出“责令停止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活动,防止违法建设给当事人和规划实施带来更多不利影响。
三、全面进行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通过对违法建设的实施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形成现场勘验笔录;通过对违法嫌疑人询问调查,取得当事人的陈述,或当事人不配合,通过寻找证人取得证人证言;通过委托规划部门出具违法建设的鉴定意见,有资质的工程造价评估机构对违法建设的工程造价进行评估等证据材料的收集,就可以对违法建设的整个事实情况进行查明、固定,为违法建设案件的下一步处理提供确凿充分事实依据。
四、责令改正。对基本违法事实清楚,违法行为确实存在的,及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五、实施行政处罚。在查明违法事实后,根据规划部门的协查鉴定意见,可以采取行政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又符合详细规划,或已经建成通过改建能使其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改建)的同时,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已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但又不宜拆除
的,由执法部门没收该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同时,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六、限期拆除。对已建的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在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逾期仍不自行改正的,应向当事人制作“限期拆除决定书”。“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相对人后,相对人逾期仍不拆除的,经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对于正在建的违法建设,执法部门发出“责令停止通知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未改正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可行使制止违法行为的行政权力,及时对违法建设进行拆除。
在遵循以上六个方面程序规定的同时,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办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告知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处罚告知、听证告知权和行政救济权等各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做到各种法律文书的及时依法送达,切实尊重相对人,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真实做到规范办案,严格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