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业务培训第一期
一、文明施工
1、2012年5月25日开工的项目,必须按《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图集》的要求设置实体围档,围挡必须设置创建文明城市等公益广告。
2、工程项目部必须与当地街道签订生活垃圾清运协议,并根据《厦门市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市容和环境卫生考评标准》,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自评。
3、严格执行JGJ146-2004《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各项要求。
二、钢筋送检规定
1、 闪光对接焊:300个接头为一个检验批,每批取6个接头。三个做拉伸、三个做弯曲试验。
2、电渣压力焊及电弧焊:300个接头为一个检验批,每批取三个接头,做拉伸试验。
3、机械连接接头:统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批材料且同等级、同型式、同规格接头,500个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个也作为一个检验批。每批取三根做拉伸试验。
三、用电测标:
1、施工电梯:22KW/台
2、塔 吊:36.8KW/台(≥KVA )
四、钢结构工程一般规定:
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螺栓等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引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附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
五、JGJ215-2010第4.1.8条规定:施工升降机应安装超载保护装置。
六、JGJ33-2012第4.1.11条(强规)规定:建筑起重机械的变幅限制、力矩限制、起重量限制、防坠安全、钢丝绳防脱装置、防脱钩装置、以及各种引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安全有效,严禁随忌调整或拆除。
JGJ33-2012第4.9.1条规定:施工升降机基础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场地排水通畅。
七、JGJ46-2005第8.1.3调规定: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设备(即“一机一闸”)。
八、GB50194-93第5.4.3条规定:移动式电动工具、手提式电动工具使用前应做好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
九、GB50720-2011第5.1.4条规定:施工现场的消火栓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十、JGJ59-2011第3.2.3条规定:文明施工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标准:
1、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出入口应有企业名称或标识,并应设置车辆冲洗装置。
2、材料管理:材料码放整齐,并应标明名称、规格等。
3、现场办公与住宿:施工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应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隔离措施。
十一、电梯井内每个两层、且不大于10M 应设置安全水平网防护、或钢筋网片、或竹蔑片。 十二、地下室顶板厚度设置应≥180MM ,采用双层双向配筋,钢筋间距≥150mm 。
地下室顶板砼养护部得小于14d ,当处于暴晒环境中时,应保护28d 的湿润状态。
地下室顶板最早加荷时间应经设计标准确定,但不得早于楼板砼交租完毕72h 。当掺缓凝剂或气温低于15时,应适当延长时间。
十三、钢结构补充规定:
1、
2、 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力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 钢网架总拼完成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饶度值,且该测量的饶度值不应超多相
应设计值的1.15倍。
3、 构件表面不应误漆、漏漆、涂层不应脱皮和返锈。涂层应均匀、无明显皱皮、流坠、针眼
和气泡等。
十四、设计限制:
1、7度设防的钢筋砼框架结构,只能55m 高。
2、8度设防的钢筋砼框架结构,只能45m 高。
3、7度设防的钢筋砼框剪结构,可达120m 高。
4、8度设防的钢筋砼框剪结构,
十五、砌体施工规定:
1、 施工时能用改小砌块,龄期不应小于28d 。
2、 每天砌筑高度≤1.5m 。
十六、钢筋原材检测报告,注意审查:
1、
2、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例不应小于1.25。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的比例不应大于1.30。
十七、挡土墙的泄水孔当无设计要去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 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 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75或100的PVC 管)。 泄水管与土体间铺设各300、厚200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十八、施工合同解释顺序:
1、
2、
3、
4、
5、
6、
7、
8、
9、 本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招标书及其附件。 投标书及其附件。 本合同专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 工程量清单。
10、 工程款及报价书或预标书。
11、 施工过程中订立的变更、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
十九、监理合同解释顺序:
1、
2、
3、
4、
5、 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招标)或委托书(非招标)。 投标文件。 专用文件。 通用条件
6、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二十、《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暂列规定》(厦建工[2009]30号)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员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的防火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2、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引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8条
● 负责防火安全措施费用的使用管理工作,按规定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费用,专款专用,
建立台账。
● 成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义务消防队。
● 制度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岗位职责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确定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防火安
全负责人。
● 定期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在建工程开工前,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及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立防火安全应
急救援系统,编制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应急救援演练。
● 检查落实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的防火安全措施、设施和器材。
● 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施水系统。
● 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3、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6条。
● 在编制工程概况时,应将防火安全措施费列入安全生产措施费;编制超标文件时,应按
有关规定单独列出防火安全措施和安全生产措施项目清单。
● 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费,确保专款专用。
● 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工地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 根据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协同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并予以监督。
● 发现一般火险隐患时,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发现重大火灾隐患时,应当责令
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督促立即整改。
● 督促施工单位定期开展消防应急救援演练。
4、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4条。
● 负责监督检查防火措施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审查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审批施
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措施和防火应急救援预案。
● 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火安全生产责任,检查施工现场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
● 当施工单位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情况进行动火作业时,进行旁站监理。
● 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安全检查,发现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或防火安全操作规程行
为时,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发现重大火险隐患时,应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作业,
并暂停立即整改。如制止无效或整改不力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5、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规定如下:
● 高度≥24m 的建筑物,临时消防给水系统须配置加压设备,加压设备应不少于2台(一
用一备)。加压设备选型应根据用水及总压确定。
加压水泵的流量,多层建筑≥18m³/h;高层建筑≥36 m³/h。
建筑物高度为24~40m、40~80m、80~120m时,相应的加压水泵扬程分别为40m 、
60m 、95m 、150m 。
加压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电源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加压水泵每个月应试运转1~2
次;加压水泵控制箱应靠近值班室,值班室应有专人值班。
● 每支水枪的有效射程≥6m 、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100m 的高层建筑,每支水枪有效射程应≥13m ,系统最高点自救水枪接口处
的水压应≥0.15MPa(1.5Kg.1mpa=10kg) 。
● 系统总进水口,及加压设备出口应安装止回阀,止回阀后设一个消防结合器及卸压装置,
结合器高度为1.1m ,系统最高点应安装一个压力表。
● 住宅和厂房工程每层应设有消防栓,在保证通道顺畅的条件下,住宅工程每500㎡设一
个消火栓;厂房工程每800㎡设置一个消火栓。消火栓宜选用带消防卷盘(JPS0.8—19
胶管长25m )的SN65室内消火栓。消火栓应布置在发挥其最大作用的半径的位置,压
力不大于8.0Kg 的消火栓口应设减压张板。
● 消防立管管材应选用镀锌钢管,不准采用塑料管,当建筑物高度超多30m 时,消防立管
管径不小于50mm 。消防立管宜沿外墙柱敷设,布设位置应保证消防车能够靠近。
● 消防水源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有消防用水量的需求,多层(24m 以内)建筑物消防
水池的有效容积应≥6m ³,高层(24m 以上)建筑物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10m ³,水池
深度均≥1.2m 。临时消防用水的总管管径≥100mm 。消防水池的水位应定期检查,水量
应有保证,消防水池内泥沙、杂物应及时清理。
●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安装与工程主体施工同步进行每一层分系统安装完毕都应进行水栓试
射,检验水枪有效射程是否大于6m 。建筑物高度>80m的工程,系统应考虑分压设置。
6、 临时消防车道的宽度应≥4m 。临时消防车道距在建建筑物外墙宜>5m。当临时消防车道上空
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应≥4m 。临时消防车道要确保畅通,在临时消防车道上禁止堆物、堆料或停放车辆。
7、 施工现场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以及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等
部位,应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8、 施工现场严格实引动火申请审批手续,各动作作业须经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
方可进行。
9、 作业人员使用明火,应当清除周围可燃物及其他易燃危险物质,并按规定配备充足的灭火器
材。专职安全员应负责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在高处实施电、气焊切割作业时,必须对作业的周围和下方实施防护遮挡,焊渣应有容器接装。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10、 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应使用合格的阻燃式密目安
全立网。凡是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网,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11、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制度。电工应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
得建筑施工特总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作业。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施工现场动力线路与照明线路必须分开设置,并分别安装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
12、 施工现场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规定如下:
● 建筑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建在合适的地点。
●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必须综合考虑防火要求,明确划分出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禁火作业区。 ● 易燃易爆物品应当按其性质专库分类储存,库房应采用阻燃材料搭设,库房内严禁使用
明火或高热强光源灯具,临时用电应符合防火规定。
● 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应≥5m ,气瓶与明火作业距离应≥10m 。
13、 施工单位对施工产生刨花、锯沫、邮化下脚料等易燃、可燃材料,专职安全员应当督促作业
人员及时进行清理,集中场地临时存放,统一处理,严重焚烧,临时堆放需设立防火标识,配置防火设施。
14、 施工现场灭火器材配备规定如下:
● 作业层动火处、办公区、临时宿舍、食堂、仓库等防火部位,每100㎡应配备两个10L
的灭火器。
● 临时木工场、油化间、配电室等防火部位,每25㎡,应配备1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 灭火器必须设置在醒目和便于使用的位置,灭火器应当加强保养,确保处于有效状态。
15、 临时宿舍、办公用房等临时设施设置的规定:
● 施工现场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必须在空旷地带独立设置。
● 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每幢建筑防火间距应≥5m 。
● 每间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至少开设一门一窗。
● 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内电气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安装,严禁乱拉接电线和使用碘钨灯、
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 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食堂和吸烟室,食堂严禁设置在建建筑物内,不得与
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合建。
16、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并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
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的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及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
1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火险隐患时,
应依法及时处置。
二十一、《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试引办法》
2007年5月1日,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出台《厦门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引规定》。2009年1月1日,福建省住建厅制定了《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试引办法》,特别对分户验收的内容、检查办法、参照标准等规则及分户验收记录表格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1、 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每一单元进行的专门验收。
2、 分户验收的标准: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国家和省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每户进行质量验收。
3、 分户验收的内容:分户验收时在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
● 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 防水工程质量。
● 门窗工程质量。
● 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 节能工程质量。
● 其他相关规定、合同中要求分户验收的内容。
4、 分户验收的程序: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参加。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也应参加分包项目的分户验收,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 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进行。
● 分户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按本办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要求进行。 ● 分户验收检查中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建设单位出面
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整改情况经监理单位复查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 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项目经理分别签字确认并加
盖验收单位公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对重新组织验收合格的,在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时,应对其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前的分户验收记录及整改复查记录。
5、 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按单位工程将所有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填写《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方相应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汇总表一式四份,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一份,一份在建设单位申请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监督机构存档。
6、 住宅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强化检验批验收。同时,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分户验收,未经分户 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大内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7、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应抽查一定的户数,抽查数量为单位工程总户数的10%,且不少于10户,其中顶层、底层至少各抽查2户,单位工程总户数少于10户的,随机抽查不少于3户;单位工程总户数在3户以下的全面检查。当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8、 分户验收应当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在住宅单元入口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月。
9、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管,对未实施分户验收的住宅工程,不予出具监督报告。
10、 住宅单元交付购房使用时,其相应单元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必须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购房户。
11、 参加分户验收的各方应对分户验收的真实性负责。在出具分户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的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分。
二十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7个方面。
1、 楼地面、墙面和天棚;
● 楼地面空鼓、裂缝、起砂;小锤轻击和观感检查。空鼓面积≤400C ㎡,且每自然间(标准
间)不多于2处可不计。面层表面应洁净、无裂缝、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
● 墙面和天棚脱层、空鼓、裂缝和起灰;观感检查,距离检查处1m 视无裂缝和起灰。普通抹
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搓平整,分隔缝应清晰;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验收均匀,无抹纹,分隔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强规)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 厕、浴、阳台地面表面坡度:观察和泼水检查,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2、 防水工程质量:
● 屋面渗漏:检查屋面有无渗漏、积水和排水系统是否通畅,应在雨后或持续淋水2h 后进行。
有可能做蓄水试验检验的屋面,其蓄水时间不应小于2h 。
● 厕、浴、阳台防水: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100mm ,浴室墙面的防水层≥
1800mm 。
● 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渗漏:蓄水24h ,深度不得小于20mm ,观察检查。有防水要求
你的建筑地面工程立管、套管、地漏处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无积水。
● 外墙渗漏:淋水24h 或雨后观察。《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
不得有渗漏、开裂等 质量缺陷,对已近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3、 门窗工程质量:
● 外窗台:应符合GB50252-2005第6.10.3的规定。
● 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便于维修、清洗。
● 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
● 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小于2m 。
● 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规范设置。
● 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
● 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并方便清洗。
● 住宅窗台低于0.9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可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 强规(GB50096-1999第3.9.1条):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m 时,应有防护措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 护栏
✧ 栏杆高度检查:GB50368-2005第5.1.5条、5.2.2条。
✧ 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低于1.05m ;
✧ 七层以上的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低于1.10m ;
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垂直间距净距不应大于0.11m 。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以下不应低于1.05m ;七层及以下不应低于
1.10m (不得有负偏差)。栏杆应防止攀爬,垂直栏杆间距≤0.11m (允许正偏差3mm )。
●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
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定的水平荷载。
● 临空高度在24m 以下时,栏杆高度≥1.05m ;临空高度在24m 以上时(包括中高层住宅),
栏杆高度≥1.10m 。
● 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0.22m 、且高度≤
0.45m 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 高度内不宜裸空。
● 住宅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必须≤
0.11m 。
● 护栏玻璃:GB50210-2001第12.5.7条规定,护栏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12mm 的钢化玻璃或
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5m 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 外窗渗漏:《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
缺陷。对已经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 门窗质量,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板检查。
● GB50210-2001第5.3.9条规定,金属门窗的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脱
槽。
● GB50210-2001第5.3.4条规定,金属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 GB50210-2001第5.1.11条规定,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使
用铁钉固定(强规)。
● 门窗玻璃:观察检查安全认证标识。
● GB50210-2001第5.4.11条规定,玻璃密封条与玻璃及玻璃槽口的接缝应平整、不得卷止、
脱槽。
● GB50210-2001第5.6.2条规定,玻璃的品种、规格、尺寸、色彩、图案和涂膜朝向应符合
设计要求。单块玻璃≥1.5㎡时应使用安全玻璃。
● 发改运行[2003]2116号文规定,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
玻璃:
● ≥7层的建筑物外开窗。
● ≥1.5㎡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距离最终装修面高度≤500㎜的落地窗。
● 幕墙(全玻璃幕墙除外)。
● 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 观光电梯及其围护。
● 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 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栏板。
● 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 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 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灯部位。
● 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4、 室内给排水安装:
● 管道渗漏和堵塞:GB50242-2002第4.2.2条规定给水系统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通水试验并
做好记录。
● 管道坡度:观察检查。GB50242-2002第5.2.3条规定。
生活污水塑料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或本规范第5.2.3条的规定。规定如下:管径50,标准坡度25‰,最小坡度12‰;管径75,标准坡度15‰,最小坡度8‰;管径110,标准坡度12‰,最小坡度6‰,管径125,标准坡度10‰,最小坡度5‰;管径160,标准坡度7‰,最小坡度4‰。
● 地漏水封:尺量检查,GB50242-2002第7.2.1条规定。
排水栓和地漏的安装应平整、牢固,低于排水表面,周边无渗漏,地漏水封高度不得小于
50㎜。
5、 室内电气安装:
插座相序、接地:使用漏电开关测试仪逐个检查。
GB50303-2002第22.1.2条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 单项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在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
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
● 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PE )或接零(PEN )线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
端孔不予零线端孔连接。同一相线的三孔插座,接线的相序一致。
● 接地(PE )或接零(PEN )线在插座不串联连接。
● (强条)第3.1.7接地(PE )或接零(PEN )支线必须当独与接地(PE )或接零(PEN )干
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 户内配电箱(盘):观察和开、关触电保护的动作。B50303-2002第6.1.9照明配电箱(盘)
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 箱(盘)内配线整齐,无绞接现象,导线连接紧密,不伤芯线,不断股。垫圈下螺丝两
侧压的导线截面面积相同,同一端子上导线连接不多于2根,防松垫圈等零件齐全。
● 箱(盘)内开关动作灵活可靠,带有漏电保护的回路,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 ,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
● 照明箱(盘)内,分别设置零线(N )和保护地线(PE )线汇流排,零线和保护地线经
汇流排配出。
◆ GB50303-2002第6.2.8照明配线箱(盘)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 位置正确,部件齐全,箱体开孔与导线管径适配,暗装配电箱盖紧贴墙面,箱(盘)
涂层完整。
● 箱(盘)内接线整齐,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
● 箱(盘)不能采用可燃材料制作。
● 箱(盘)安装牢固,垂直度允许偏差1.5%;底边距地面为1.5m ,照明配电板底边距
地面不小于1.8m 。
● 照明试验,通电检查:
GB50303-2002第23.1.1条规定,照明系统通电,灯具回路控制应与照明配电箱及回路的标识一致;开关与灯具控制顺序相对应,风扇的转向及调速开关正常。
● 等电位,观察检查。
GB50303-2002第27.1.1条规定,建筑物等电位连接干线应从与接地装置有不少于2处直接连接的接地干线或总等电位箱引出,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件的连接线形成环形网路,环形网路应就近与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连接。支线间不应串联连接。
GB50303-2002第27.2.1条规定,等电位联结的可接近裸露导线或其它金属部件、构件与支线连接应可靠,熔焊、钎焊或机械紧固应导通正常。
6、 建筑节能(内保温)
● 外窗传热系数、气密性能检验:检查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要求。
● 保温层:观察检查或小锤轻击,是否有脱层、空鼓、损伤等。
7、 其它:
● 烟道设置及附件:烟雾或火苗试验观察检查,参照住宅厨房排烟道JG/T3028-1995,有无
漏风、串风现象。
● 墙面空调孔:观察检查,有无渗漏、反坡,位置应正确,与插座位置协调,孔周边墙面装饰
无破坏。
二十三、10KG 的灯具,其固定装置应用5倍的重量、历时15min ,做拉拔试验。
二十四、人行道灯:高度≥2.5m 。
二十五、电力线缆和信号线缆严禁同管敷设。
二十六、避雷引下线:≥2ф16、或≥4ф10、或40x4扁铁。
二十七、施工电梯:严禁用引程限位器开关代替控制开关。
二十八、施工电梯不得使用的五种情况: 1、 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
2、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厂家规定寿命的。
3、 经检验不达标的。
4、 无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 无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二十九、施工电梯的防坠安全器,要注意有效标定期。
三十、卷扬机不得运送人员。
三十一、附着式整体升降脚手架:应具备安全可靠的放倾斜装置、防坠装置、保证架体同步升降和监控升降载荷的控制系统。
三十二、严禁爆破作业的三种情况;
1、
2、
3、 爆破可能导致边坡滑坡、崩塌; 爆破可能危及建筑、人员安全; 恶劣气候条件。 三十三、外墙保温有三种、
外墙内保温、外墙外保温、外墙自保温。
三十四、UPS :不间断电源;EPS :紧急电源。
三十五、节能检测的内容;
● 主要材料和设备;
● 外窗气密性;
● 外墙传热系数、房屋综合节能效果;
● 抽取有代表性的系统或部位,见证取样送检,并出具报告。
三十六、节能验收合格的原则:
● 检验批验收合格;
● 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 分部工程验收合格。
三十七、节能材料的阻燃性:A 级、≥B 级。
三十八、高大模板专项方案审查:程序性、符合性、针对性。
三十九、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理注意事项:
● 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关键是组织学习);
● 参加施工方的质量安全作业技术交底;
● 设置控制点;
● 加强巡视检查与平行检验;
●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验收;
● 砼浇筑过程的监理;
● 模板支撑拆除监理(先打的后拆、后搭的先拆)。
四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三个月内要开工。可以延期两次,每次三个月。
四十一、禁止转包、禁止肢解后的分包名文转包。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
四十二、在建工程因故停工,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停工达一年的,建设单位应向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四十三、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据组织实施。
四十四、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联合体,应按低的采用。
四十五、施工总承包的,主体结构必须自行完成。
四十六、安全生产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四十七、业主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的情形:
● 临时占用规划以外的场地;
●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设施的;
●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 爆破作业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十八、建筑施工企业的法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包括对施工现场安全的负责。
⏹ 施工企业必须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
⏹ 施工企业,必须按图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设计。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投诉。
⏹ 吊销资质证书的,工商部门同时吊销营业执照。
⏹ 《建筑法》不适用于:抢险救灾、临时性建筑、农用自建低层住宅。
四十九、合同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五 十、合同:设立、变更、终止及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五十一、当事人:是指具有行为能力的人。
五十二、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五十三、书面合同成立的地点:签字盖章的地点。
五十四、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程序的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解释。
五十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 故意隐瞒重要的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五十六、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1、 一方的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 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五十七、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 造成人身伤害的;
2、 因故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五十八、合同的变更或撤销: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五十九、当事人请求变更弄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六十、撤销权消灭的两种情形:
(1)一年内未使用撤销权的;
(2)的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六十一、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的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六十二、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六十三、撤权人转让全力的通知不得撤销。
六十四、合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六十五、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六十七、当**到期债务,主张抵销的,应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六十八、债务人难以继续履行债务,可以提存标放物的四种情况: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及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十九、标放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提存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七十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五年有效,否则收归国库。
七十一、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要求增加违约金高于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要求减少。
七十二、当事人延迟履行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七十三、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其中一方违约时,对方可选择违约金或定金。
七十四、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可观情况。
七十五、涉外合同的当事人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能适用的法律,没有约定的,适用与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七十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争议,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当事人知道之日起计算。
七十八、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的标放物,知识产权属于出卖人。
七十九、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
八十、赠与合同撤销的三种情形:
(1)严重损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度;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的约定;
撤销权一年内有效。
八十一、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合同续定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八十二、租赁人: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收到损失的,租赁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任务。
八十三、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享有组领悟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承租人具有维修义务。
八十四、承揽合同:定作人不付款,承揽人有权处置。
八十五、承揽合同: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应赔偿。
八十六、建设工程合同:勘探、设计、施工合同。主体工程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八十七、委托合同:监理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八十八、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
(1)委托开发合同,能完成的发明制造,专利权属于研发人,委托人可免费实施该专利。转让专利,委托人有优先转让权。
(2)合作开发合同,放弃专利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申请专利,另一方及其他各方均不得申请专利。
八十九、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九十、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按照受托人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整改作业作出的决策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九十一、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1)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属受托人。
(2)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技术成果完成。。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
九十二、《招标投标法》,下列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众利益和公众安的。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投资,或国家融资的。
(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货款,援助资金的。
九十三、招标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九十四、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九十五、公开招标:是招标人以公开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九十六、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九十七、招标人可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如果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也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邀请招标代理机构。
九十八、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