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调岗,有何办法解决?| 人力资源法律
文 | 人力资源法律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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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是企业用工管理过程中的难题,不管是合理的调岗还是不合理的调岗,员工通常都不愿意配合,大多数情况下就陷入僵局。
对于公司恶意的调岗,员工有权予以拒绝。但是对于公司经营过程中一些正常的工作调整,员工也拒不配合,公司如何处理?
以下是深圳中院最近判决的一个不服从调岗安排的案件,或许能为遇到类似问题的企业提供一些参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粤03民终19205号案件中是这样判的:
本院认为,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是华宜公司应否支付黄晓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本案中,根据双方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及主张能够认定华宜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发出电子邮件,通知黄晓明调整其工作岗位,要求其到PMC2经理处报到,黄晓明未到新岗位报到。此后,华宜公司多次通知黄晓明,并对其予以严重警告,黄晓明仍未到新岗位报到。
2016年4月6日,华宜公司将黄晓明电脑工作使用系统予以锁定,2016年4月7日之后,黄晓明未再到华宜公司上班,华宜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发出通知,对黄晓明按自动离职处理。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只要符合相应条件,应当认定为用人单位正当行使经营管理权,劳动者不得拒绝。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得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从本案的具体情形来看,华宜公司将黄晓明从DO3-PMC3物控部门调到DO2-PMC2生产计划部门工作,薪酬和级别并未发生变动,从双方认可的工作交接表来看,黄晓明的工作内容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地点也仅是从二楼变更为三楼,因此该调整并不会导致黄晓明工资待遇下降,更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因此,华宜公司对黄晓明进行岗位调整并无不妥,黄晓明坚持要求华宜公司出具书面调岗通知,并说明调岗的合法性,其要求缺乏法律依据,实际上是不配合华宜公司的调岗行为;黄晓明认为华宜公司存在以调岗逼迫劳动者离职的先例,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华宜公司在多次通知调岗后,黄晓明仍不到新岗位报到并接受工作安排,公司锁定其电脑工作系统,华宜公司的行为有合理性。在此情形下,黄晓明仍不到新岗位工作,属于自行离职,华宜公司以此为由通知黄晓明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无不当。
黄晓明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名称做了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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