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纠纷-大律师网
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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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审诉辩建议、诉称:投保人广西钦州农垦农资公司(下称农垦公司)于1999年7月10日与签订了以原告为被稳妥人的,稳妥单号码为钦货承99/019,稳妥单对货品名称、数量、运送方法等作了规则。以后,农垦公司将被稳妥货品交由福建省宁德市飞鸾海运公司所属的 鸾江 轮承运。7月13日,当该轮航至广东海安海域时,船体遇强力轰动,形成货仓进水,并湿损货品。依据稳妥条款,该丢失属被告稳妥职责范围,原告即提交出险通知书及有关单证向被告索赔,未果。故恳求法院判令被告补偿稳妥货品丢失401,321元,并承当本案。 2、被告辨称:榜首、原告未准时交纳保费,应承当,被告因而有权终止稳妥职责或拒绝补偿丢失;第二、原告向被告索赔时仅供给了货品丢失数量方面的证明,未供给有关货损的性质、原因方面的依据,原告应承当举证缺乏的法令结果;第三、原告未经被告赞同抛弃对承运人的索赔权并错过对承运人的索赔时效,被告已不能代位向承运人追偿,被告依法有权拒赔或相应扣减。为此,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三)一审事实和依据 北海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10日,原告托付农垦公司就装载于福建省宁德市飞鸾海运公司所属的 鸾江 轮上的700吨白糖向被告投保水路运送货品稳妥,据其投保单投保请求,被告向农垦公司签发了钦货承99/019号稳妥单。保单载明:投保人农垦公司,被稳妥人为原告,稳妥标的白糖,分量700吨,运送工具 鸾江 轮,运单号码0001077,启运日期1999年7月10日,启运港(广西)北海港,目的港(福建)肖厝港,稳妥金额1,729,000元,承稳妥别归纳险,稳妥费3,112.20元。保单反面条款第2条载明:归纳险包括根本险职责,而 根本险的稳妥职责为因为运送工具发作碰撞、停滞、触礁、倾覆、淹没、越轨或地道、码头崩塌所形成的丢失。
第14条载明: 货品发作稳妥职责范围内的丢失,假如依据法令规则或许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别的担任补偿一部或悉数的,被稳妥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别的第三者索赔。6日8:00时许,投保人向被告交给保费3,112.20元,被告为此开据了0103754号稳妥费专用发票。 7月12日9:00时许,装载原告700吨白糖(14,000袋,每袋50公斤)的 鸾江 轮从北海港启航开往目的港。7月13日,当该轮飞行至广东海安海域时,船体发作强力轰动,当即减速并令查看船体各部位及货仓,但未发现显着损坏状况;该轮持续飞行至下午3:00时,船上舵机发作毛病无法飞行,在海上流浪2天。7月15日6:30时,发现船艏侧重,船舱进水,有些货品被水浸湿,船体已显着往下沉,船长即宣布呼救信号,并令船员排水抛货,实抛白糖29袋;至11:30时,北海海运公司所属的 北机九号 轮前来救助并将遇险拖至广东茂名市水东港码头。7月16日,该轮在茂名石化港口公司卸下悉数白糖。7月19日,该公司向原告出具卸货证明书。其间,茂名港监多次责令该轮提交海事陈述及有关证件,但该轮仅提交了由船长林连金所写的海事陈述后便离开了该港。7月30日,该轮进入福建省龙海市紫泥造兴船厂(下称造兴船厂)进行修理,经船厂、船东和即被告有关人员勘测,船只损坏状况为:左舷侧船底离前货舱横壁约5米邻近有破洞二处,右舷侧船底离后货舱横壁约10米邻近有破洞一处。造兴船厂已将破洞位置及大小等具体内容开具证明送交被告。7月22日,原告将 鸾江 轮在茂名港卸下的白糖转装到福建省石狮市铭龄海运有限限公司所属 铭龄一号 轮承运,该轮于7月31日运抵福建泉州市肖厝港。泉州市肖厝港港务公司担任卸货并为此编制货运记载:实卸13,966袋,缺少5袋。其间干包实卸9,162袋,湿包实卸4,804袋。另:湿包在船内已严峻溶化,每袋分量缺乏,吨数以过磅为准。嗣后,经泉州市计量所肖厝称重公证计量站查验: 铭龄一号 轮运载的湿白糖过磅15车,分量为205.29吨(4,804袋)。8月10日,原告将其湿白糖以每吨1,050元的报价悉数处理给了当地韦秋顺,获215,554元。至此,原告被稳妥货品的丢失为:1、湿损白糖205.29吨(原进货价2,470元/吨,处理价1,
050元/吨),丢失金额291,511.80元;2、全损白糖36.36吨,丢失89,809.20元;3、茂名港装卸费丢失19,000元。以上三项算计丢失400,3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