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主题:解读《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时间:2010年9月16日上午9:30-10:30
嘉宾:陈文(党组成员、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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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欢迎进入访谈室 [2010-09-16 09:39:25]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参与宿迁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举办的《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在线访谈。今天我们很高兴请来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文先生做客“地税访谈室”,在接下来的时间里,陈局长将与各位网友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有关问题共同交流。 [2010-09-16 09:41:24] 陈局长 主持人、各位纳税人大家好! [2010-09-16 09:42:16] 主持人 欢迎陈局长的光临。陈局长请您先谈谈省地税局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2010-09-16 09:43:06] 陈局长 为加强税务行政处罚工作,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税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010-09-16 09:44:20] 网友 陈先生 请问领导如果纳税人首次有税收违法行为,是否可以不处罚或从轻处罚? [2010-09-16 09:45:21] 主持人 陈局长,网友们非常关注我们的地税在线访谈节目,现在已经有网友提出了问题。现在来回答问题好吗? [2010-09-16 09:46:29] 陈局长 好的。 [2010-09-16 09:46:57] 陈局长 行政相对人一年内首次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税收违法行为,地税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应予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一年内实施上述同类税收违法行为两次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这里所指“一年”是指本次税收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12个月,“同类税收违法行为”是指应当适用同一处罚条、款、项的税收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 [2010-09-16 09:51:49] 网友 天马行空 企业未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是否按偷税对其进行处罚? [2010-09-16 09:53:06] 陈局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因此,企业未进行纳税申报不应按照偷税进行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010-09-16 09:55:04] 网友 苏小妹 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进行处罚吗? [2010-09-16 09:56:16] 陈局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0-09-16 09:58:36] 网友 智慧树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税务局要对其进行处罚同时加收滞纳金,那么纳税人应按多少比例缴纳滞纳金? [2010-09-16 10:02:17] 陈局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010-09-16 10:03:49] 网友 张凯 按照《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案件。请问个体工商户属于公民还是其他组织? [2010-09-16 10:05:02] 陈局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这就是说,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经营的个体劳动者,应属于公民的范畴。另据现行的所得税体系,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在法律上均按照个人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体工商户属于公民。所以,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010-09-16 10:07:57] 网友 贵在参与 哪些罚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哪些不可以? [2010-09-16 10:08:59] 陈局长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也不得扣除。 [2010-09-16 10:12:02] 网友 路人甲 在我市以金额计的税务行政处罚有没有最低标准;如果有,最低标准是多少? [2010-09-16 10:13:01] 陈局长 在我市以金额计的税务行政处罚有最低标准;对法定罚款幅度以金额计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罚对象为公民(含个体工商户)的,处罚金额不得低于50元;处罚对象为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处罚金额不得低于200元。 [2010-09-16 10:14:20] 网友 宿迁人 那些情况下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010-09-16 10:15:13] 陈局长 (一)主动消除、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积极配合地税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主动补缴少缴税款的; (三)主动报告地税机关尚未掌握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违法行为的;(四)检举他人重大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税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五)受他人胁迫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2010-09-16 10:18:33] 陈局长 既然这位网友问到了那些情况可以从轻处罚,那我就再多说几句把那些情况下应当从重处罚也说下:(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实施同类税收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二)逃避、拒绝或者以其它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情节严重的,(三)拒绝提供资料或阻挠他人反映真实情况的;(四)恐吓、威胁、报复税务人员、证人、举报人的;(五)违法手段恶劣,严重干扰税收管理秩序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2010-09-16 10:20:57] 网友 宁宁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2010-09-16 10:19:16] 陈局长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10-09-16 10:26:58] 网友 李华明 我们企业丢失普通发票已经登报挂失了,为什么税务机关还要对企业进行处罚? [2010-09-16 10:25:15] 陈局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丢失发票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处罚是有依据的。 [2010-09-16 10:26:58] 网友 369 企业取得的大头小尾的普通发票,请问是否要对该企业进行处罚?有何依据? [2010-09-16 10:29:44] 陈局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因此税务机关可以对该企业进行处罚。 [2010-09-16 10:30:54] 网友 东子 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应如何处罚? [2010-09-16 10:36:21] 陈局长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0-09-16 10:38:46]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进行到这里了。网友如果还有问题,可登录宿迁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http://sq.jsds.gov.cn/)维权互动等栏目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同时,宿迁市地税局网站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最新的政策内容和纳税指引,欢迎登录网站查看,也欢迎给我们留言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2010-09-16 10:41:48] 陈局长 感谢大家的参与,再见! [2010-09-16 10:44:14] 主持人 感谢大家的参与,再见! [2010-09-16 10:4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