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信仰的法律是什么--从毒大米事件言起
没有信仰的法律是什么——从毒大米事件言起
黎四奇*
很久以前,英国法学家霍布斯说过,人并没有什么了不起的,人生在世,只不过是过路的旅客。然而,事实是,人往往是把本应简单的生活弄得纷繁复杂化。在中国这个转型时期,若想做一个比较多情善感而又有所执的人,虽说不是难如上青天,但是确实让人纠结不已。比如在公元2010年的7月12日,央视“消费主张”栏目曝光西安一家米厂用其它产地的大米,再用输液管加入香精冒充五常稻花香,而五常市本地生产的香米也不是纯正稻花香。看到这样的新闻,心中先是一阵郁闷,后起无穷的愤慨:这中国人究意是怎么了?为什么万般毒种集中国一身呢?从毒害祖国花朵的毒牛奶开始,到毒蘑菇,到青豆,到毒疫苗„„,这乾坤大地上还有无毒的东西吗?看了电影“2012”,说是到了这一年,人类的大限将至,我想,要是再这样毒下去,不用外力的作用,在“万毒围攻”之下,可怜的中国民众可能等不及那个时候,早已被变相的自相残杀得离绝种不会太遥远了。
古语说,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铭记古训,在覆水难收的情况下,对造假者,以次充好、以假充好者等之流绳之以法,或施以唾沫都是难解心头之恨与于事无补的,因为无论是该罚的就罚,或该吃牢饭的就吃牢饭去,或该杀的就杀,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都不可能恢复到初始状态去。面对现实,一个最必须穷根究底的问题是,依法治国的旗帜下,为什么会这样吗?是中国人骨子都是该死的“坏蛋”,都该早死早超生吗?是中国人天生都是勇士而不怕死吗?客观来讲,虽然此类的种种推测有些歹毒,都有些让笔者无地自容,但是这种常识性专对为非作歹者“痛打落水狗”的判断并没有揭示问题的全部。诚然,造假者之可恶可恨可憎所暴露出了人性固有的兽性弱点,契合了哲学家黑格尔所述的,人有两面性,即人性和兽性,当人生多些的时候,他就是人;当兽性多些的时候,它就是野兽。同时,在另一方面,若从窥一斑而观全豹的角度来考察这一丑恶社会问题,它又印证了我国国民素质的低劣及人的精神空虚。
在当今的时代,文人政客惯于用“文明”来粉饰迄今为止人类所取得的丰功伟绩,比如什么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法律文明等等。坦诚相看,与茹毛饮血的原始社会相权,用“文明”二字来显摆当今世人和祖宗们的差别是本无可厚非的,因为在崇高自由中,我们毕竟学会了克制,懂得了“不能控制自己人的,不是一个自由的人”之哲理,我们知道了文明的另一面是训戒。既然这样,一个逻辑性的结论是,和先父们比较,特别是和原始社会的“野人”比较,我们是地地道的人性化的“人”,他们则是“野兽”或“半人半兽”的“怪物”。为什么呢?因为原始人没有文明,而今天的我们有。然而,时至今天,我们真的文明了吗?或者说得尖酸刻薄些,当今的中国人真的文明了吗?不服气的人会抗辩说,我们文明了,因为我们解决了温饱,我们开上了小汽车,我们住上了大房子,我们造出了会飞的飞机„„。纵览人类的历史,文明向来不是全部以物质享受来衡量的,精神上的富有可能更深刻得多,所以持“物质论者”是肤浅可笑的。很久以前,费尔巴哈有句名言,他说,人就是他吃的东西。一个人的精神境界是远高于物质占有与享乐的。若以物质欲的满足来考评人类的文明与否,那么人是与被我们视为食物与劳力的畜生猪狗牛马等无太多差别的,比如当牛在山坡上吃草时,它是最愉悦最幸福的,但是我们并不会说牛就因此而文明了,因为在我们的眼里畜生还是畜生。在这样转型时期的当下,若全以物质量上的多寡来决定我们的文明与否,那么还不如说,这一代的中国人正在返古退化,因为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人都应该有一种信仰,有一种对已对家对社会对民族对国家的担当。当这种应有的对同族的担当缺失,当信仰异化为“老子天不怕地不怕,老子就是天下第一”时,当一切都“唯钱是图”时,我们这个民族也正在面临一种迷失而不知自我的风险。行文至此,突然想起梁治平先生在其译作《法律与宗教》* 作者简介:黎四奇,法学博士,系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文前言中所说的一句话,“生存的问题被提出来了,有时是以物质的方式,有时是以精神的方式。”对此,笔者唏嘘不已!
相对于一个人的生命周期来说,依法治国口号已喊了很久。可是,骨子里,我们已植入了有“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治理念与意识吗?我想,一个个的造假者不可能是文盲,若是文盲,他们也必定造不了还需要一定知识和技术含量的假。言下之意,造假者都应该知道造假是不对的,是违法,是要进局子,要坐牢,或情节严重,甚至是要被枪毙的。当今之下,作为读书人,特别是作为我这样的研习法律之人,越来越有一种强烈的自厌感,越来越感觉到除了我是儿子是爸爸是一丈之内的夫外„„,我是多余的,因为感觉到自己对社会的贡献可能还不如一个农民或一个菜市场的小贬。当这样说时,本意并不在惹众怒,我只代表自己。尽管在所谓的学术研究中,我们对中国的相关立法理念、相关的法律制度、法律意识与传统等问题激扬文字,尽管在课堂上,大肆宣讲法治精神与法律适用理论,可在我们这样的一个社会,我们究竟需要的是什么样的法律呢?中国的法治进程是否受我们这些“百无一用是书生”之辈的影响吗?作为所谓的学者,若进行深入的反思,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某些方面,我们负有一些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在导向上我们就犯了一个错误,比如在学堂上,我们向学生灌输是西式的法治思想与精神,闭口张口的都是“柏拉图”、哈特、哈耶克等西方法学名流,我们向学生传递的是一种法律规则万能主义的实用至上的功利意识。
层次难穷的毒人案说明,社会的良性治理岂是几条或成千上万条规则所能解决的。比如对于毒大米事件来说,我们并不缺乏法律文件和法律规则,如《刑法》第140条规定白纸黑字地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既然法已有所禁,那么为什么仍知有所禁而明知故犯呢?这确实是一个比较令人玩味的问题。对于这一点,我们并不能轻率地将其归责于造假者的无知与贪婪,而必须从一个更高的角度来思考。每每在直面这样的难题时,我们都将其一古脑儿归于中国先天无法治的传统。比如我们说,现代法律制度所包括的民法、刑法、行政法等诸多门类奠定了现代社会秩序的基础,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取向,但是这恰恰不是我们的传统。我们的传统中真的无半点法治的精神与思想吗?对此,我在不能苟同之时也内生一种深深的苦恼。管仲所言的“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也”、韩非子所言的“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商鞅所述的“法者,国之权衡也”„„等灼见就是对那些传统托辞的有力回击。事实是,天生是要过政治性的法律生活的。
人天生是要过政治性法律生活,为什么呢?因为人都是坏东西,人与人之间是一种狼与狼的关系。为了寻求庇护而获得人身自由与财产安全的保障、及确保规则面前的平等,人必须卑贱地以暴力为后盾,有组织地过上一种政治性的法律生活,而这种让人人生畏的组织就是利维坦式的国家。对于这一点,斯宾诺莎说:“政治的目的绝不是将人从理性的动物变成牲畜或傀儡,而是使人有保障地发展他们的心身,没有拘束地运用他们的理智,既不表示憎
恨、愤怒或欺骗,也不用嫉妒、不公正的眼加以监视。”之所以这样说,从人性恶的视角看,杀人或放火或食品里加毒料是绝对有可能发生的,古话不也说,“利之所在,皆为贲诸”吗?但是当这种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被放大时,那么我们就不由得将我们寻责的目光投向政府。在当下的体制下,确保产品产得放心用得舒心的“政府婆婆”是很多的,如工商行政机关、质量监控机关、卫生监管部门等。可在这诸多婆婆的看护之下,为什么还会出现“三个和尚无水吃”的尴尬呢?结论只有一个,那就是政府都当了不尽责的猫头鹰。尽管我从内心里比较抵触柏拉图先生的“群众永远生活在无知的洞穴中”的说法,但是事实是,相对于由精英分子组成的政府来说,大多的民众是“半个傻子”。既然是傻子或故意装傻,那么在行为失范时,政府就有必要加以引导,如从预防的角度,提高民众的素质与知法守法信法的意识;从善后的角度,必须重拳出击,痛下杀手,让进化不全而违法的鼠辈们付出泪与血的代价,让潜在的违法者知有所禁而不敢犯。如若做不到这一点,那么只能说是政府的不力。
曾记,在今年研究生毕业答辩时,一位学生写了篇大约题为“我国食品安全监控法律问题研究”的论文,我看后,心中不免对学生的无所思所想大为恼火。尽管该生洋洋洒洒地写了数万言,但总是言中无物。现实地看,要求食品生产企业严把食品安全关,恪守诚实信用原则而做一个好人是不错的,但是这样一厢情愿的做法并不能保证食品的安全。道理再简单不过,如果每个食品企业都是“好人”,那么我们还要那多的人民公仆围着它们打转转干嘛呢?我们还需要《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类的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吗?潜台词就是,所有的企业都不是好东西,都可能以掺假、造假、以次充好等方式来蒙骗不知情的消费者。那么,放心的产品靠谁来守卫与保障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而这也是我们纳税人用自己的血汗钱养活那些“公仆”最直接的原因。因此,面对这些丑陋现象,该受责骂的并不是肇事者,而是我们所养的公仆。面对问题,虽然世俗地痛骂几句当然痛快淋漓,但是我们还必须反思一下,基本解决了物质生存后,我们该如何以信仰的方式解决精神生存呢?
前几天,品读达尔文先生的《物种起源》中译本时,读到“用进废退”理论,如长颈鹿的脖子之所以很长是因为要常伸颈获取食物而适应环境所致;与野生的同类比,家禽的耳垂之所以不发达是因为家里相对安全而野外危险太多。由此,笔者不禁发奇想,我们可能生存于一个无毒不在的环境中,也不见得是件坏事吧?因为尽管我们用着有毒的疫苗、吃着有毒的大米与蔬菜、喝着有毒的牛奶、用着有毒的洗发露、打着有毒的疫苗„„,可不幸死去的毕竟是几个“倒霉蛋”,而且权威统计数据也证明,在物质与医疗条件越来越好的情况下,我们中国人反倒越来越长寿了。根据进化论中适者生存而物竞天择的异化理论,可能我们中国人在这样的逆境中已实现了从量到质的突变,我们已练成了金刚不毒之身而无毒可侵了。如果真是这样,那倒是也是件“有心插柳,柳难成,无心插柳,柳成阴”的快事。不过,各位看官,你们信吗?本人是不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