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使用规定
车辆管理使用规定(范本)
1、单位所有车辆无出车任务必须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行政用车一律停放在办公大楼院内,稽查、中转站送货车辆停放在中转站指定位置。
2、车辆外出,必须填写出车通知单,经领导批准方可出车;本市范围内由办公室(车队)批准,扬州范围内由分管领导批准,扬州以外范围报主管领导审批。
3、所有行政用车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并指定车队安排车辆,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派车,事后驾驶员必须及时补办出车登记手续。
4、部门因公用车,提前一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车队按出车程序办理出车手续。在用车过程中,不得随便改变行驶路线和办私事,否则一切费用,由驾驶员负担;发生交通违章或车辆事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用车人负责,并根据事故大小,给予驾驶员相应处分,直至辞退。
5、非因公用车、外单位借用车辆,单位职工直系亲属因事用车,须履行出车手续,并按路程收取适当的费用(见收费标准),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以派车。
6、驾驶员未经批准意擅自出车或将车辆借与外单位和他人使用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驾驶员负担,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发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驾驶员本人负责,并根据事故大小,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辞退。
7、驾驶员利用车辆从事违纪违规违法活动的,一经发现,立即辞退。
8、中转站送货车和稽查队检查车因公正常用车,由中转站和稽查队自己安排使用,节假日期间因工作需要出车,必须报分管领导批准。
9、节假日期间车辆实行“三交一封”制度,休息的车辆需将“车钥匙”、“行驶证”、“上岗证”、交给办公室(车队)专人保管,所有车辆一率停放在指定地点。
10、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加强养护,车辆技术和修理相关事项管理由车队负责。办公室(车队)必须根据领导工作要求,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11、本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