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令哈市喜乐年华民间艺术协会章程
德令哈市喜乐年华民间艺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名称:德令哈市喜乐年华民间艺术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学术性、联合性、行
业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的宗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协会章程,发挥协会的纽带、协调、服务职能,全面丰富我市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增强老年人体质所成立。
第三条 本会的管理机关是:
全称:德令哈市喜乐年华民间艺术协会
业务主管单位是:德令哈市文体广电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住所设在:青海省德令哈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刀剑拳术、体操舞蹈、合唱鼓乐节日庆典
演出;发挥协会的纽带、协调、服务职能为会员提供健身、娱乐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