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重点11
• 1宪法的定义:调整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关系时所形成的相关规则及制度的总和。 • 另一种理论思考:宪法定义=调整对象+宪法内容+法律效力
• 2.不成文宪法的定义: 不成文宪法是指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原则和制
度主要不是通过成文的法律来规定,而且散见于普通的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之中的宪法。
• 3.公民的定义: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公民意识与臣民意识等相对,指一个国家的民众对社会和国家治理的参与意识。公民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包括以下的内容:公民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政治参与的基本条件是知情权。
• 4.迁徙自由权的定义:涵义:公民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离开原居住地到
外地包括国内和国外旅行和定居的权利。
• 广义:自由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包括国内和国外)旅行或定居。即居住自由。 • 狭义:在国籍所属国领土内自由旅行和定居。
• 5,结社自由的定义:.结社,就是组织社团、组织团体,是以“主义”、思想或者物
质利益为纽带,将志趣相同或相近的人(群)组织成团体的活动。所谓结社自由,就是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公民有组织社团并开展相关组织活动的自由。
• 6社会保险的定义:社会保险:保障对象主要是全体劳动者,目的是保障基本生活,
具有补偿收入减少的性质。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政府给予资助并最终承担责任。社会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劳动者只有履行了缴费的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收入补偿权利 • 7 选举: 选举作为一种政治活动现象,从广义上说,是指一定的社会成员根据自
己的意愿,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选拔、推举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活动。从狭义上说,选举仅指选民或者代表根据自己的意志,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方式,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行为。
8. 国务院总理负责制的定义
◎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总理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副总理、国委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
◎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具有最后决策权。
◎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任免人选。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行政人员,须由总理签署,才具法律效力。
9. 民族区域自治制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2.论述题: 1.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调整对象: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存于宪法之中且涉及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根本问题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是一部宪法的灵魂和主线。就世界各国宪法的共性而言,通常认为宪法原则主要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 原则等。但具体说来各国宪法原则又有各自的特色。下面就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作详细论述:
( 1 )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它源于资产阶级启蒙 思想家丰先倡导 的“主权在民”学说。根据这一学说,认为国家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所以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无论是国王还是政府,其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如果不按人民的授权办事,别人民有权将其打倒。
我国宪法实际上也采用人民主权原则,即不承认“主权在君”、“君权神授”,而坚持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我国宪法在确认人民主权这一原则时,并不只是停留在抽象的概念表述上,而是公开地申明自己的阶级立场,解释“人民”这 一 概念的政治内容,明确地规定全体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各项民主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用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除此之外,国家还通过完善各项法律制度来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使全体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得以充分实现。这些都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充分体现。
(2) 基本人权原则
关于人权的思想和理论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说。作为资产阶级反封建革命斗争的有力武器,其产生的经济基础是资本主义的商品关系、等价交换、自由贸易和自由竞争。其基本精神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争取人身的自由、平等和对基本政治经济权利的要求,也论证了资产阶级科夺封建王权的合理性。
我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党和国家 贯 致力于维护和保障人权。国家不仅在宪法中专列一章来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且在实践中始终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在财产权方面,宪法既宣告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又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所有这些都说明我国公民真正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从而使保障公民基本人权这一宪法原则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诚然,在我国坚持宪法原则,继续促进人权的发展,努力达到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充分实现人权的崇高目标,仍然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
(3) 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所作的报告,首先突破了传统的提法,在要求“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同时,从治国方略的高度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当然,这是党的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的内容,并非法律文件。但是由于中国共 卢 党处在不可替代的执政党地位,它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也将带领人民遵守和实施宪法。因此,在党的文件中所阐明的治国方略无疑将成为我们探究宪法的重要源泉和依据。事实上,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所体现的法治原则也是显而易见的。
宪法在《序言》的最后一段明确要求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总纲》第 5 条又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
律面前 一律平等。所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4) 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机制的原理是一种普遍的客观规律,权力制约原则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关于分权和制衡的理论。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时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里权力制约关系是十分明确的,但不像“三权分立人”那样实行所谓“相互制约”以达到平衡,
而是从人民到人民代表机关,再到其他国家机关的一种“单向制约”。
(5) 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在调整和确认经济关系时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作为一项宪法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主要标志之一。
我国宪法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在确认和调整当前我国各种基本经济关系以及在此过程中的自身实现上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特点。这主要反映在下列方面;第一,从所有制结构上看,现阶段我国存在多种所有制形式,
宪法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并不否认或排斥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存在。而是将其视为适应当前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一种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第二,尽管这样,宪法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仍然强调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我国所
有制结构中的主导地位和支配作用。第三,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有两种形式,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6)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原则。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现行宪法在确认我国文化制度,调整各种文化关系时的基本立场和准则。作为现行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宪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指出,国家的根本任务之一就是要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现行宪法还在总纲申明 确使用 了精神文明的概念。宪法第 34 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直到我国现行宪法制定颁布实施之前,无论是社会主义类型宪法,还是资本主义类型宪法都没有提出精神文明的概念,更没有将精神文明用作宪法的基本原则,所以这一原则是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特色之一。
2 .答案:英国的宪政制度从理论上确认全体国民是国家的主权。由于人多国大,全体国民直接行使国家主权有实际困难,不得不实行代议制度,由议会代表国民行使国家主权,因而产生了议会主权说,这种议会主权就是议会至上原则得以确立
的理论基础。
至于议会主权的确立,在实践中则完全凭借于议会的立法权。西方学者认为主权者的意愿应体现在法律里面,议会既然代表国民行使国家主权, 自然应该掌握立法权。事实上在英国的政治实践中,议员已经掌握了立法权,它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或者废除法律,它所制订的法律,任何机关不能否认其效力,它所废除的法律任何机关不能维持其效力。议会曾经制定过《王位继承法》,说明它有权确定王位继承的资格和顺序等重大问题,进而可以推定它
能够运用自己的立法权废黜旧国王、拥立新国王,甚至能够废除君主立宪制,建立共和制。它曾经制定过《议会七年法》,说明它有权把议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七年,进而可以推定它能够随意改变自己的任期,甚至能够确定自己的任期不受限制。它曾经制订《赦免法》,说明它有权把法律规定的某些犯罪行为赦免成为无罪行为。它曾经制订过《负债者法》,规定公民可因民事债务而被监禁。后来又制订过《司法行政法》取消这种监禁,说明它有权确定剥夺人身自由的范围。这些立法实践足以说明英国议会的确超平国家机关和个人权利之上,从而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 英国议会至上原则的确立有它独特的历史原因。这个国家在资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的初期出现了两个阶级分享政权的局面,资产阶级掌握议会的民院,封建阶级的代表——国王掌握了行政权,而确立议会至上原则能适应资产阶级的需要,资产阶级可以利用议会的立法权逐步削弱以至消灭封建主阶级的政治势力。所以议会至上原则的确立从实质上说,是议会和国王权力之争中议会取得胜利的标志,再加上议会内部权力之争中平民院取得的胜利,便成为英国资产阶级独享国家统治权的重要标志。议会至上原则确立以后,资产阶级利用它所掌握的议会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并加速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但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本的垄断和集中要求国家权力的集中,于是原来以议会为中心的民主宪政体制就显得行动缓慢,不如以内阁为中心的民主宪政体制那样反应灵敏,更加适合权力集中的需要,致使行政权扩大和集中,使议会至上的传统原则归于消亡。
3 .答案:我国现行宪法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根本法依据。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主要是通过下列途径实现的:
(1) 宪法通过确认国家的人民民主专政性质,保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实现;
(2) 通过确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从而奠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3) 通过宪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将国家一切武装力量置于人民的掌握和监督之下,捍卫国家主权,防止国内外敌对势力颠覆,保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实现;
(4) 广大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以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
(5) 依据宪法规定,我国人民还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其他各种途径和形式 ( 如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 ) ,管理国家事务和其他社会事务,从而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贯彻于国家与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
(6) 宪法确认了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措施,以体现和促进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实现。
为了保证国家和人民关系的顺利调整,使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得到真正实现,我国宪法还就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 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和同级其他国家机关间的关系 ) 和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作了规定和调整。对于前者,宪法确认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确立了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同级国家机关中的核心位置,体现了议行合一的精神。对于后者,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建立了人与人之间的新型关
系。这些规定有助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真正实现。
2.议会内阁制:1、议会制政府,即内阁制政府,最早形成于英国,是目前世界各国采用最多的中央政府组织形式,其特点是:政府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组阁,该领袖一般出任政府首脑;政府首脑提名的内阁成员人选经由国家元首任命;政府的继续执政以议会的信任为前提,直接对议会负责。
在采用这种政治体制的国家中,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并不完全分立。议会民主制一般实行于
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地位
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和基本条件。含义
公民的平等权有以下含义: ① 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② 所有公民都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③ 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内容
① 男女平等 ②民族平等 ③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② 本质含义
禁止差别对待
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和基本条件。其基本特点是:
(1)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看,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以平等的保护。不因公民的性别、年龄、职业、出身等原因给以差别对等。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
(2)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原则源于平等权的价值观,平等权的观念与理论原则要求权利与义务并重。平等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概括,它构成了基本权利形成与运行的指导性原则。
(3)平等权是实现其它权利的方法或手段。平等权是基本权利体系的一种,同时也是实现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与文化权利的手段,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基础和环境。 其宪法地位表现在:(1)平等权处于重要地位,有特殊性。平等权是作为一个人有尊严的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权利,与自由权、生命权价值相同。平等权的存在形式与其它权利不同,是不可替之、不具体的权利;(2)平等权具有基本权利和宪法原则的双重性。它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必须坚持的宪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