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杀人案例
一、谋杀人
1、内阁刑科题本·命案类·土地债务类中的李长佑、倪氏谋杀人未遂一案的题本的批红与贴黄:
三法司核议具奏
巡抚广东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加一级、纪录二十八次、又军功纪录三次、驻扎广州府臣杨永斌谨题为禀明奸恶等事。
该臣看得 封川县民李长祐因奸谋毒何恒太不死一案。
缘长祐与恒太合伙耕种,恒太常在渔船捕鱼。雍正十三年三月内,恒太之妻倪氏与长祐同往耘田,遂尔奸好。八月初八日,长祐与倪氏在山挖芋,倪氏言及虑夫知觉,长祐起意谋毒,倪氏应允。初十日,长祐前至氏家,倪氏告有葫蔓毒草,往取交给。长
祐即买酒鸭前往恒太船中烹宰。长祐先将毒草同茶煎备,随将鸭酒共饮。恒太醉卧,长祐递茶解渴。恒太饮茶呕吐,知茶有毒,詈骂长祐。长祐即至氏家告知情由。倪氏令长祐带领逃入山内藏匿。在山乏食,于十五日同至氏父倪智宾家歇宿。十六日长祐先回。随被拿获送县。十七日智宾送女回家。倪氏羞惧,采服毒草殒命。
历审该犯直认不讳,据广
东按察使白映棠审解前来,经臣亲审无异。李长祐合依谋杀人伤而不死、造意者绞律,拟绞监候。但查两次恩诏内称,谋杀、毒
药杀人真正死罪不赦等因,未开有谋杀、毒药伤而不死之文,今李长祐事犯在两次恩赦以前,可否援免,相应声明,听候部议。臣谨题请旨。
2、《刑案汇览》卷22
“谋杀人”:贼因被殴痛苦央人帮勒身死
四川司查律载: 谋杀人从而加功者绞监候等语。
此案王陇富因陈应绪黑夜行窃邓德贵地内豌豆, 被邓德贵之雇工张帼柱用木棍殴伤右臁肕骨损, 经邓德贵将陈应绪扶进棚内养伤, 即向陈应绪之兄陈应纲等告知报验医治。陈应
纲因住隔遥远, 即央该犯
王陇富在棚与陈应绪作伴, 嗣陈应绪向王陇富哭诉伤
已损骨, 医痊亦难工作, 总须饿死, 令王陇富将伊勒死, 诬赖邓德贵等可以骗得棺木盛殓。随即解下
布带在项颈缠绕挽成活套, 令王陇富下手, 王陇富不允, 陈应绪自行乱拉, 并称勒不死亦欲碰死, 王陇
富目击心伤, 勉强应允, 随分执带头代为拉勒, 陈应绪即时气闭殒命。
该督将王陇富于谋杀人从而加功绞监候律上量减拟流等因具题。臣等查被杀之人因自勒不死, 令他人帮助致死, 向俱仍照谋杀加功律问拟绞候。诚以死者虽有自尽之心, 若非他人代为下手, 则其毙命与否尚未可知, 意固由于死者自造, 命实毙于下手之人, 即属从而加功, 故仍应依律定谳。即情节稍有可原, 亦应俟秋审时再行
核办, 未便于定案时遽行
量减, 致启畸重畸轻之渐。今此案王陇富因陈应绪自行起意致死, 用带套入项颈, 令该犯下手, 该犯并
不劝解, 辄听从代为拉勒, 致陈应绪即时毙命, 自应将该犯依从而加功律问拟绞候。乃该督遽将该犯王陇富于从而加功绞候上量减一等拟流, 实未允协。
至事主殴贼犯至折伤以上, 无论登时事后概予勿论, 业于上年通行各省在案。
今张帼柱系邓德贵家雇工看守地内豌豆, 即与事主无异, 张帼柱因陈应绪黑
夜偷窃豌豆, 当时追捕, 用木棍殴伤陈应绪右臁肕骨损, 与殴伤旷野白日盗无人看守田园谷麦罪人不同, 虽殴至折伤以上应行勿论。该督将张帼柱依擅杀罪人于破人骨杖一百律
上减二等, 拟以杖八十,
亦属错误, 罪名出入悬殊, 应令该督将王陇富等另行改拟具题。
道光五年说帖
二、同谋共殴人
1、 共殴或伤重或致命方
坐重罪
山东等司查律载: 共殴人致死、下手致命伤重者,绞监候。又例载: 审理命
案,若两人共殴人致死, 则以致命伤论抵。又共殴
人伤皆致命, 如当时身死,
则以后下手重者当其重罪。若过后身死, 当究明何伤致死, 以伤重者坐罪。各等语。
是办理共殴人致死之案, 总以伤之重轻及致命不致命为断: 如所殴之伤均非其致命之处, 则无论其下手孰先孰后, 应照例以伤重者拟抵。 若伤有致命不
致命之分而轻重相等者, 则以致命伤论抵。至分别当时、过后身死,以后下
手及伤重者坐罪,系指伤皆致命者而言。
今山东省题潘遂、潘雷共殴潘五身死一案。查潘雷先殴潘五右手腕、左臂倒地后, 复棍殴其左右膝、左右脚面、脚踝、脚腕、左手背多伤。 潘遂复用石
块连殴潘五左臁肕二伤。 是该犯等所殴伤痕均非致命之处, 自应以伤重者拟抵。潘雷所殴各伤仅止红色, 潘遂所殴臁肕重至骨
折。该抚将潘遂拟以绞候, 与律相符, 惟原题内称
“且系最后下手”六字, 实属赘文。
又陕西省题李玉容、李断
玉共殴王卜正身死一案, 查李玉容先砍王卜正右后胁透内, 李断玉后砍王卜正左右膝骨损, 是该犯等所殴伤痕均属深重, 自应以致命伤拟抵。李断玉所
砍左右膝并非致命部位, 李玉容所砍右后胁实系致
命之处, 该抚将李玉容拟以绞候, 亦无错误, 均可照覆。
嘉庆十一年说帖
2、同谋共殴下手情凶驳审
河南司查: 谋殴与谋杀相去只争一间, 凶徒往往于谋毙人命之后捏称谋殴, 希图避就谳狱者, 自应核其下手致死情形, 悉心推鞫, 俾杜狡脱而成信谳。
此案宁良耀因无服族孙宁恒兴复在奉官封禁山坡下挖煤, 向阻被殴, 遂纠邀张成娃等一共八人, 各持器械往殴泄忿。宁良耀先用铁钁、木鞭杆殴伤右臁肕倒地,宁丙全、王小别、宁小寒各用铁钁、木鞭杆殴伤宁恒兴臁肕、臂膊等处。经郭进元等解劝, 将宁恒兴扶至窝铺。宁良耀恐宁恒兴伤痊报复,声言尚须再殴,即同张成娃、宁
三兑、宁丙全将宁恒兴拉出窝铺外,宁良耀按住上身, 宁三兑用铁枪连扎其右臁肕, 宁传登用铁叉扎其右臁肕, 宁小定用铁钁连殴其左臁肕、右脚面并右臁肕骨折, 宁丙全用铁钁连殴其右腿, 王小别用铁钁殴其右腿肚、右脚面并连殴右脚腕, 张成娃提起宁恒兴右脚腕拧转, 将骨拧断殒命。该抚以讯非预谋致死, 将张成娃依共殴人致死下手伤重律拟监
候, 宁良耀等分别拟以流、徒杖责等因具题。
臣等详核案情, 宁良耀因阻止宁恒兴挖煤, 致被扑殴未经受伤, 此亦乡民争斗常情, 并非深仇积怨, 何至纠约多人各持枪叉铁钁等械前往凶殴, 其所供起衅情形已属不确。果系谋殴泄忿, 该犯等已将宁恒兴殴打成伤, 经郭进元等劝息之后, 尽可歇手。乃复将宁恒兴拉出窝铺之外,
宁良耀按住上身, 宁三兑
等五人一齐动手, 用铁枪、铁叉、铁钁叠殴其左右臁肕、右腿脚面脚腕以致右臁肕骨折。是该犯下手之凶狠,非必仅为图殴泄忿。且张成娃最后提起宁恒兴右脚腕拧转、将骨拧断, 凶残尤属罕见。虽脚腕非致命之处, 而骨拧断决无不死之理。此案宁良耀预谋致毙, 亦属张成娃有意欲杀。乃承审各官遽信各犯串捏避就之词, 依同谋共
殴人致死律分别科断, 殊属轻纵。案关斩绞出入, 应令该抚再行提犯研鞫, 务得确情, 按律妥拟。
嘉庆十五年说帖